光大证券乌龙指案过程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2)

2020-02-21 17:58

析和市场关注的是光大证券自营账户2分钟内申报订单的数量巨大,但其每笔申报无论价格还是数量,均在本所《交易规则》所规定的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范围内,被系统接收并瞬间成交。同时,其巨量买入订单,均使用了“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的市价订单类型,未出现虚假申报撤单情形。

从主要市场的实践看,由于订单价格错误相对容易判断,因此,对于错价型“乌龙指”交易,相关交易所通常会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例如:2012年纽交所做市商骑士资本的做市系统出现技术故障,发出大量高买低卖的错误订单,导致上百只股票大幅异常波动,价格信号混乱,纽交所在盘中发布了提示性公告;近期的高盛事件中,高盛程序交易系统出错,向市场发出大量错误报价的衍生品订单,相关交易所也在盘中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由于对订单数量错误的异常交易,交易所在短时间内难以判断是否为其真实交易意愿或“乌龙指”操作,因此对于错量型“乌龙指”交易,相关交易所通常不作特别公告。例如,2005年我国台湾市场的富邦证券事件中,交易员错把8000万元指令当成80亿元,交易所并未在盘中发布提示性公告;2005年日本瑞穗证券事件中,交易所也没有在盘中发布提示性公告。

在此次事件中,光大证券不仅是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方,也是本所上市公司和会员,是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有义务、有条件判断事件性质并对外信息披露。因此,本所采取了反复督促其如实公告的措施。这属于常规、可靠的监管做法。

从对异常交易的预警和处理情况看,本所实时监控系统对涉及异常交易问题的日均报警百余条,其中经实时监控人员分析判断并转入自律监管调查的,每年总计有近1000条。本所作为自律组织,没有行政调查权,主要通过电话问询、函询等手段了解、核查其异常交易的性质,对违反交易规则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上报证监会查处。

此外,2008年以来,上证综指共有90个交易日盘中涨跌幅超过4%,受传闻及大机构增持或抛售因素影响的共有37次,占比近41%,其中也有几分钟内上证综指大幅波动的情形。对这些情形,让作为市场自律组织的交易所在盘中查明、定性并公告,确有难度。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的调查需要一定时间,在光大证券相关事件中,尽管通过分析系统查询和电话问询,本所初步判断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但由于事发突然,情况紧急,加之当时市场上各种传闻较多,故在当日14时19分光大证券正式公告前,本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全面,调查的方式也是非正式的,证据并未落实。

在当时的情况下,以本所名义做出一个明确的公告,确有难度。事实上,直到收盘后,本所才收到光大证券对事件的书面确认函件。此时,光大证券的公告内容已经本所转发,在市场上传播,已无必要再由交易所进行公告说明。

本次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发生,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市场存在要求交易所及时公告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巨大需求。如何顺应市场呼声,建立交易所直接在盘中对异常交易和大幅波动的提示性公告制度,建立相对明确的信息公告标准和程序,以避免误判、误导和有失公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极富挑战性的重要课题。

【上交所未考虑取消交易,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对本次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本所决定维持交易结果,并向市场公告“已达成的交易将进入正常清算交收环节”。这是综合考虑了现有法律规定、相关市场影响和操作风险等因素后,审慎做出的决定。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证券法》第120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因此依法达成的交易原则上不能取消。

光大证券虽然在极短时间内报送了大量订单,但每一笔订单都符合交易规则的规定;本所现行业务规则参照法律规定和境外经验,对特定情况下取消交易做了规定,但具体取消交易的标准和情形,并不适用于这次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

其次,从市场影响来看,取消交易的波及面广,对跟风买入的投资者固然有利,但高位卖出的投资者则相应受损。可以想见,反对取消交易的意见也一定不少。

第三,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缺乏先例,取消交易的时段、取消交易的范围等都比较难把握,并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操作,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最后,从主要市场“乌龙指”事件的处置情况来看,采用“买者自负”原则处置的居多,2005年我国台湾市场富邦证券事件、2005年日本市场瑞穗证券事件、2012年印度市场Emkay事件,均以“交易有效、买者自负”的原则进行处置。也有采用取消交易方式处置的,主要是在美国市场。

但取消交易一般都在事前具备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有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如2010年美股“闪电崩盘”事件和近期的高盛事件,由相关交易所根据事前确定的相关规则和标准,做出了取消明显错误交易的处置。本所下一步将认真研究针对这类情形取消交易的制度、规则、标准、程序和业务技术安排。 上交所制度有严重漏洞

2013年9月2日 来源:理财周报

一名长期研究交易所系统的人士认为,“上交所和中金所在处理光大乌龙事件中,至少存在四大问题,交易所系统有严重漏洞。”

其一,两所对巨量异常订单没有进行警示。“当光大证券一个端口涌出234亿的量,相当于光大10万个客户,每个客户全部瞬间买入23.4万的极端情况。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对此异常交易,交易所没有自动熔断机制。”

其二,未对订单进行验资,允许机构“空买”。《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要求现货抛售,现金买入,不能空买、空卖,但这条规定并没有严格执行。“交易所对机构席位允许保证金交易,可以收市以后补头寸。这中间就有一个漏洞,交易所没有适时监控资金头寸,中登公司也没有适时清算。散户没有钱不可能买,但是大机构可以。”该研究人士表示。

另外,国内某交易所系统开发参与者谢辛宁也指出,“从现行的法规和制度来看,上交所确实没有什么问题,所以证监会说交易所在其法律授权范围内已行使了其职责。但是行使了职责不代表完全没有责任,一个订单发到交易所进行撮合成交,交易所需要做逐笔的资金校验。国外的交易所和国内的商品交易所都是逐笔的资金校验,但是上交所却没有这么做。”

谢辛宁解释,不做资金校验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时IT系统的性能不足,堵单现象严重,如果再做逐笔校验对交易所撮合性能的影响太大。于是,演变成为交易所只负责撮合和持仓管理,资金校验则是由券商在前端以及清算所交割时校验。“一个订单发过来,交易所不会校验交易者是否有资金能够成交,而是相信券商已经做过校验,先撮合订单,再由清算所去校验券商的校验是否正确。”

其三,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出事后,上交所5分钟内应该是能够发现问题。交易所应该马上在场内进行警告,10分钟内应该告诉外部市场,提示风险。在中午休市期间,也应该补充提示公告,而当天11时44分,上交所却发布公告表示,系统正常,这完全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中金所也犯了类似的错误。股指期货系统,当一个通道席位突然抛出或买入巨量的空单时,比如突然买入7000手空单,中金所应该察觉到异常并提示公告,但是中金所没有,这是不作为。说明不但系统存在漏洞,交易所也没有能力处理突发问题。

其四,交易所交易基金未采用延后交收制度。如ETF这种产品,场内外套利应该采用延后交收制度。为了防止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国外ETF和场内一揽子股票套利,是延迟一分钟甚至延迟5分钟、10分钟做交收,但国内是即时交收。 上交所系统老化亦为重要原因 2013年9月2日 来源:理财周报

多名IT交易系统专家更进一步指出,上交所在此次乌龙指事件反应迟钝,根本原因在于其交易系统的老化。“光大只是一个个例。光大的量化系统交易速度实在太快,交易所的主机缺乏对这种快速巨量委托单的动态检测模块,急待大规模升级提升性能。”

“和交易所的各种收费收入比起来,IT系统投入太落后了”,谢辛宁认为,“虽然各大交易所一直在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但主要是被动满足业务需求。深交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相对来说投入大,系统相对先进。上交所技术投入一直没有大动静。”

“在国外,最先进的IT技术都是先用在金融领域,但是国内不是。国内的技术都是按照最初成立时候的架构设立的。当然中间有升级,但是业务量的增加肯定会造成系统运作的压力。”中国量化投资学会理事长丁鹏指出。

与世界主要交易所交易系统相比,上交所存在不小的差距。“从总体来讲,从撮合容量、速度、功能设置各个方面,国外都比国内交易所做得要好。”谢辛宁指出。

从撮合容量来看,同一秒钟内,国外交易所能同时接纳几十万笔订单。国内可能只能接受几万笔,甚至是几千笔。

从速度看,订单撮合成功后,会向券商播报当前价格,国内的频率是每0.5秒或者0.25秒公布一次,国外比这个高很多。

从功能看,除了熔断机制,前端校验和同步资金风险控制国外做得也比较好。在功能更丰富的前提下,国外主流交易所有比国内交易所更大的容量和更快的反应速度。

而在系统风险控制上,国外主流交易所已经实现了逐笔风控,并设置有熔断机制。“相当于一个保险丝,一旦电流过大就会断掉。在交易中一旦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会对整个市场格局产生巨大影响的时候就生效,避免因一个事件造成整个金融市场的异常波动。”谢辛宁介绍。

熔断机制是当市场价格波动达到一定范围,触及事先设定好的熔断点时,所采用的限制或者暂停交易一段时间的措施。其中的限制交易是对某种类型的交易指令予以限制,如系统对交易者能够提交的价格大小作出限制,限制其报价在该熔断点之上或之下,或者系统自动限制来自程序化交易的指令。而暂停交易则是当达到熔断点时,市场停止交易一段时间,即所谓“断路”(circuit breaker)。

由此可见,熔断机制仍然存在着轻重缓急之分,最初是为了防范程序化交易所带来的交易风险,之后逐渐发展成为国际股指期货市场通行的一种价格稳定制度。这种措施和我们国内的涨跌停板类似,某种意义上,涨跌板就是一种粗糙的熔断机制。

谢辛宁认为:“纽交所、纳斯达克,芝加哥交易所、法兰克福交易所这些国外的主流交易所都是采取熔断机制。此次光大事件,从订单量和交易金额来看,国外可能会被认为是在操纵市场,这就会触发熔断机制。”

“系统落后说明证券行业对IT技术的投入资金比例很低。在金融行业里面,银行是盈利率最高的,所以银行对IT的投入会相对高。但是证券和金融衍生品行业,是技术被动地满足业务需求,甚至是出现问题再去补救。”中国量化投资学会会长丁鹏说。

“因为国内T+1交易的原因,对速度要求没有那么快,交易所没有动力去升级。另外,系统升级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丁鹏说。

“如果要校验,不单单是检查撮合这个业务,其他的业务流程也都需要进行校验。这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工作量很大,会消耗大量的人力成本。我觉得这是上交所没有进一步措施的主要原因。”谢辛宁表示,“要改变十几年来的业务和系统流程是有困难的。就像是一幢房子,你要改地基是可以的,但要把上面的房子都拆了才能改。” 千呼万唤的 “T+0”交易机制

2013年8月25日 来源:新浪财经

关于跨市场监管真空和人为设置的不平等套利机制,应该怎样解决,上交所新闻发言人答复道:

股指期货正式推出以来,本所与中金所等单位即建立了多项跨市场、跨现期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跨市场监管协作月度例会,相互通报市场运行情况和跨市场、跨现期监管

协作情况。每日闭市后进行机构、个人交易汇总数据交换。

建立了盘中“绿色通道”机制,以增强对盘中异常交易的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不定期相互提供重点账户名单,及时发现跨市场、跨现期异动情况,及时通报、及时处置。因此,跨市场监管并不是处于“真空”状态。

如前面介绍,此次事件发生后,本所即在11时10分与中金所联系,启动了跨市场监管机制。而对于境内期现货市场上不同的交易机制,长期以来是市场持续关注和研究的问题。近期因光大证券相关事件,再次引起市场和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舆论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为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操纵权重股在期指上快速获利并出逃,而个人投资者无法参与这种交易。需要澄清的是,对盘中股指大幅波动进行的实时监控情况显示,目前未发现有机构通过打压股指在期指获利出逃的现象。

二是认为散户只能通过股价上涨和T+1交易方式来获利,面对市场下跌则无能为力,而机构则可以通过期指进行卖空对冲风险甚至获取暴利。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误区。如果没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存在,期指可能会对普通投资者产生更大的风险。

通过此次事件,市场的共识越来越充分,认为应加快推出“T+0”机制,减少因缺乏纠错手段导致的市场风险。一方面我国现货和期货市场交易机制不统一,现货市场实行“T+1”制度,而期货市场实行“T+0”制度。

我国股票市场上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当日买入的股票不能“T+0”卖出;而期货市场主要是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期货合约当日可以卖出。这就意味着,当股票市场出现异常波动,股指大幅下滑时,广大个人投资者无法在当天将买入的股票卖出,无法规避风险;而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所承担的风险完全可以通过期货市场实现风险对冲。

另一方面,股票市场上能够通过ETF申购赎回机制,间接实现“T+0”。具有资金实力的大户和机构投资者,可以用一篮子股票换取ETF的方式,卖出自己手中错误买进的股票;而个人散户因资金门槛等原因,缺乏“T+0”的风险对冲工具,在跟风买进后难以及时修正自己的错误。

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体现市场公平性的角度,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抓紧研究论证股票“T+0”交易制度。 法律思考

·内幕交易还是操纵市场?——对投资者权益和法律后果的漠视 2013年9月2日 来源:新金融观察报

8月16日早盘,光大证券量化交易系统的报单规模实际上达到了686亿元之多,只是由于交易所五档交易模式的存在,大部分报单被自动挡回,才出现了234亿元的有效申报,并致使72.7亿元最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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