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8月30日证监会的“判决书”,证监会认可了早盘买单因交易系统失灵所致,并没有对光大证券进行严格追责,但是将公司在集体商议后,于午盘开始至公开披露原因之前所进行的卖空交易,认定为违法行为,给光大证券贴上了内幕交易的标签。
光大证券在信息发布前所临时采取的卖空行为,如果被认定为合理合法的对冲交易,前提必须是早盘的大量买单是有意为之而非系统故障,以至于光大证券没有信息不对称的空子可钻,但这势必又将光大证券推向“市场操纵”的风口浪尖。
光大在第一时间就极力洗脱了这一罪名,将买单的矛头直接指向了漏洞百出的交易系统,咬死了乌龙指的性质。但是,这无形中又将自己推向了内幕交易的悬崖。
早在事件爆发之初,一些业内人士便对光大证券看似聪明的对冲之举表示不解--既然发现交易软件自摆乌龙,即便不进行对冲,光大的风险敞口也仅仅是股票下跌的损失,且这一风险还不一定能兑现,如果开盘后股价上涨,也许光大因此还能狠赚一笔。但是一旦进行对冲,虽然头寸风险被填平了,由此带来的法律追惩损失却难以衡量。
由此可见,8月16日光大高层做出的最终选择是--暂时置法律风险于不顾,来保证量化交易自营盘资金利益的最大化。光大事件不仅暴露了光大内部风险控制存在重大疏漏,更暴露了公司对于投资者权益、对于法律追惩后果的漠视。(记者 智梦寻) 董秘梅键的行为是否成立泄露内幕信息和虚假陈述? 2013年8月26日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梅键的轻率言论加剧了市场波动,对投资者造成了严重误导,违反了《证券法》第78条第二款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信息误导的规定。对梅键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0万元。”虽然证监会作出以上认定,但是董秘梅键的行为定性仍有争议。
【涉嫌泄露内幕信息】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发生在8月16日11时05分左右,而在11时32分,“21世纪网已独家获悉,A股的暴涨源于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的”乌龙指“。光大证券权威人士对大智慧通讯社表示,有上述相关传闻说明他们不了解光大证券严格的风控,不可能存在70亿元的乌龙情况,称传闻属子虚乌有。”所谓的权威人士,很快证明是光大证券董秘梅键。三小时后,光大证券的公告就否定了梅键的子虚乌有的说法。
8月16日午后开盘,光大证券宣布停牌。当天下午14时左右,发布公告承认是策略投资部在使用自营套利系统事后出现的错误。随后梅键在面对媒体之时也承认此事,并强调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所用系统为独立系统,未波及其他系统。
8月18日,光大证券的媒体见面会上,梅键解释说,16日上午他没有看行情,中午吃饭和同事交流才知道市场波动很大,此时有一位记者来电,并以朋友身份交流,说到光大证券“乌龙指”敲错键盘。梅键在对话过程中,以为不是正式采访或需要公司回应,而是和记者探讨事件的可能性,所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了个人判断。
梅键作为上市公司信息知情人,以朋友身份与这个记者交流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这种行为是否妥当,是否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根据《刑法》第180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于单位犯本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嫌虚假陈述】
光大证券公告称,8月16日,11点07分,交易员通过系统监控模块发现成交金额异常,同时,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电话,迅速批量撤单,并终止套利策略订单生成系统的运行,同时启动核查流程并报告部门领导。当时光大证券的所有高管都接到交易所的命令在公司待命。
而此时梅键在记者采访时,还称“乌龙指”属子虚乌有的说法,这一行为是否又涉嫌虚假陈述呢?不论这种说法是有意还是无意,在客观上都为光大证券争取了充裕的时间将风险敞口收窄,而光大证券确实也进行了如此的操作。证监会公告披露,光大证券于8月16日,在信息披露前的一个小时内,卖空7130手股指期货合约18.5亿元,用来对冲股票持仓风险。
关于公告为何下午14时才发,梅键解释,因为发生太突然,事关重大,涉及系统很复杂,要保证信息披露更加严谨,所以时间上有所延迟。而期货对冲操作是出事后被迫的本能反应,这一过程没有主观操纵。梅键称,光大证券是在买入现货后,放空股指期货,梅键强调此举并非操纵市场。他称加空是为对冲风险,是“国际惯例”。
那海外股市发生“乌龙指”事件后的“国际惯例”是虚假陈述,然后延迟发布信息吗?以知情人的身份卖空股指期货对冲风险吗?其实,国外在发生“乌龙指”的类似事件后,直接损失主要由责任方承担,国际上的股票市场都是T+0的现货交易,根本不存在赔偿或对冲风险的说法。
对于“乌龙指”当时成交的70亿元天量数字,公司董秘梅键最初称,是订单执行系统出问题,没有人想做70亿元,只想做8000万元,但两个系统出错,资金冲了出去,自动生成,账上根本没有230亿元。
但根据证监会18日的公告称,8月16日,光大证券累计申报买入234亿元,实际成交72.7亿元。公告发出后,梅键改口承认账上有230亿元,但强调不是账户透支,使用的是自有资金,绝对没有海外资金,也没有信用交易。
梅键的说法再次被推翻,鉴于梅键前后矛盾言语的多次使用,这个“自有资金”的说法实在不可信。
8月19日,离“8.16事件”刚刚过去两天,光大证券的固定收益部再度被爆出现“乌龙”事件。
光大证券当日上午在银行间市场以4.20%的收益率卖出了1000万元12附息国债15,
之后光大证券在官网发布公告承认确实出现误操作。不过梅键在这次接受腾讯财经的问询时称,并不知情。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第5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披露办法》第45条规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披露办法》第61条则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193条处罚。
《证券法》第193条则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赵静) 民事赔偿之难题
2013年9月2日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民事索赔或达27亿元】
证监会表示,“乌龙指”事发后至午市收盘前25分钟内,交易行为不认定为“内幕交易”,这段时间内的交易由交易员完成。但上午收盘后,公司查明原因后经集体决策,在午盘开盘后至其公开披露已查清的原因前,继续进行卖空交易,这段时间内违法行为属“内幕交易”。
目前已有不少投资者开始行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多名证券律师处获悉,他们手中收到的来自投资者的诉讼材料显示,有损失过亿的也有损失为几万元的。宋一欣律师指出,从目前看,认定时间区间应为从8月16日“乌龙指”发生当日11时05分后,至当日14时45分光大证券公告,“在此区间买股,目前已卖股并产生亏损的;在区间内买股,一直持有并亏损的;在区间内,发生期指买卖亏损的投资者都可以申请索赔。”据粗略测算,光大证券可能将面临最高达27亿元的索赔额度。
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不在少数,据不完全统计,A股市场8月16日当天有超过45万户投资者跟风买入,其中机构投资者有1600多户。《每日经济新闻》获悉,8月30日当晚开始,各个证券法律师都陆续收到来自投资者的委托要求。知名证券法律师宋一欣的邮箱就开始不断收到相关投资者的登记邮件,“粗略计算至少有几十封。”
“目前来说,我们只能静候证监会对于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处罚决定细则,在相关处罚细则公示之后,律师才能依照处罚细则正式对光大证券提出民事诉讼。”宋一欣表示。(记者 郑佩珊)
2013年9月2日 来源:证券时报网
【民事赔偿难以兑现 1】
虽然证监会发言人于8月3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如何赔偿投资者、赔偿多少问题将由司法机关确定。但专家认为,投资者维权之路将面临两大困境--索赔认定和标准无规定,起诉主体不明确。
虽然《证券法》第76条第3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主任刘明俊指出,《证券法》的线条过于粗化,可操作性并不强。到目前为止,内幕交易尚未出台司法解释及配套规定,投资者提出民事索赔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亦认为,对于民事赔偿,投资者的损失界定现在法律上还不清晰,具体的索赔认定和标准目前国内并没有相关规定和案例可以借鉴。
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证券研究所所长吕随启表示,本案中缺乏明确的起诉主体,投资者成功维权的难度不小。
此前,为了弥补投资者在万福生科一案中的损失,平安证券主动提出设立专项补偿基金进行投资者补偿。但目前,光大证券并未提出有关补偿的后续措施。业内人士建议,相关部门应督促和责令光大证券尽快主动提出赔偿方案,并积极探索补偿投资者的有效机制,赔偿投资者损失。毕竟此次涉及的赔偿纠纷金额或达数十亿元,将影响市场稳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光大证券不应等到投资者提起诉讼后再被动地考虑赔偿问题。此外,沪上有券商人士建议,应参照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等做法,将对机构的罚款捐入保护基金。
2013年9月2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民事赔偿难以兑现 2】
根据《证券法》第77条,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监会官方调查结果是股民索赔的前置程序,现在证监会对光大的事件定了性,股民可以到光大证券所在地上海中级法院递交起诉书。”跨国诉讼律师郝俊波表示。
但目前国内尚无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内幕交易的民事索赔也就无章可循。
因此,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证券诉讼律师罗少华认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中受损对象、受损范围的确定就成为难点。
事实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纠纷长期不予立案。2011年,多位因黄光裕内幕交易受损的股民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获准立案,但是法院以黄光裕内幕交易和投资者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为由驳回诉讼。
此次受损的投资者提起诉讼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
“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现在国内没有成功的案例,立案是没有问题的。”张远忠说,“但投资者在
索赔的时候很难证明其投资损失和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存在因果关系。”
“实践中,证明内幕交易与股民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很难,排除存在因果关系也很难。因此进行内幕交易的一方来举证也是大部分国家的做法,这也是对内幕交易方的一个惩罚,这也应该是我们国家法律改革的方向。”郝俊波称。
在郝俊波看来,诉讼主体和诉讼费也是股民民事赔偿的两个难题。股民去法院起诉,按照法院要求首先要缴一笔诉讼费。
“比如,诉讼请求的金额在10万至20万之间,按照2%缴纳诉讼费。也就说股民在基本没有赢得诉讼的情况下就先要缴纳几千元,成本较高,对股民索赔的积极性大有挫伤。”郝俊波说。
而且根据我国法律,股民必须一个个和光大证券对簿公堂,而不能采取集团起诉的方式。因此,这会造成双方及法院时间、精力的浪费,当然一些损失小的散户可能会考虑到诉讼的成本然后放弃诉讼。
“这个案子确实暴露出我国股民在维权上的一些问题。诉讼主体和举证责任令股民索赔困难重重。”郝俊波说。
在证券诉讼律师看来,目前国内只有针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司法解释还尚未出台。如果相关立法机构能够借光大乌龙指一事推动相关法规的出台,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法制建设总是需要事件来推动,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影响太大,可能会推动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郝俊波说。
查阅此前证监会对相关内幕交易的处罚,大都是采取“没一罚一”的处罚措施,鲜有类似此次“没一罚五”的处罚措施。但这笔罚款如何使用,证监会并未做进一步说明。 ·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2013年9月4日 来源:法制日报
【行政处罚能否替代刑事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