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基数核定:上年月均工资→本人签认→上报→上下限处理→核定基数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数是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超出省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养老保险基数一经核定无法更改,上报一定要慎重并经本人确认。保险基数的使用保险年度为本年7月至次年6月。
(二)计入个人帐户标准:根据基数核定单位缴费25%→个人缴费8%→上缴保险→记入个人帐户卡册8%(个人8%)
按照河南省豫政[2006]29号文件,2006年7月1日起我局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帐户按8%记入,单位缴纳部分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历年缴费基数和记入个人帐户比例详见下表。
基 数 Base1993 Base1994 Base1995 Base1996 Base1997 Base1998 Base1999 Base2000.7 Base2001 Base2002 Base2003.7 Base2004 Base2005 Base2006 依据 1992平均工资 1993平均工资 1994平均工资 1995平均工资 1996平均工资 1997平均工资 1998平均工资 1999平均工资 2000平均工资 2001平均工资 2002平均工资 2003平均工资 2004平均工资 2005平均工资 缴费区间 1993.01--1993.12 1994.01--1994.12 1995.01--1995.12 1996.01--1996.12 1997.01--1997.12 1998.01--1998.12 1999.01--1999.06 1999.07-2000.06 2000.07--2000.12 2001.01--2001.06 2001.07--2002.06 2002.07--2003.06 2003.07-2004.06 2004.07-2005.06 2005.07-2006.06 2006.07-2007.06 单位缴 费比例 9% 9% 9% 9% 8% 7% 7% 7% 6% 6% 5% 5% 3% 3% 3% 0 个人缴 费比例 3% 3% 3% 3% 4% 4% 4% 4% 5% 5% 6% 6% 8% 8% 8% 8% 各单位业务人员应及时登记养老保险手册和卡(2005年以后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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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学生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做到本卡填写数据一致,职工签字认可。并与河南省发放的对帐单进行详细的核实。
(三)退休和退职条件(国发[1978]104号文件)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满8-10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病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退职: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该退职。
(四)养老金计发办法: 1、退休金的演变
在实行养老保险改革以前,退休金的计算是以职工本人的档案工资乘以按工龄多少确定的比例,加上各项补贴。
移交河南省统筹管理以来,我局实行养老金五年过渡(2001-2005)办法。是采用用电力行业计发办法和河南省计发办法相结合的计算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统一采用河南省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2、现行计发办法
见《河南省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待定稿)。
第三部分 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一、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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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自1993年7月起建立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在职职工建立的养老保险金,待职工离退休时一并连本带息返还给职工本人,用于提高职工离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二、标准:我局的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经历过三个标准,简单介绍如下:
第一阶段、 自1993年7月至1994年12年。标准为:企业补充:不满45周岁的职工,每人每月5元;满45周岁同时连续工龄满20年的职工,每人每月10元;个人储蓄:个人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额的50%缴纳。
第二阶段、自1995年1月至1996年7月。标准为:企业补充在第一阶段执行标准上增加5元;个人储蓄:个人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额的100%缴纳。
第二阶段、自1996年8月至今。标准为: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职工本人工龄挂钩,即每满一年工龄企业补充壹元的养老保险金。2、个人储蓄性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的二分之一。
三、建立程序
1、调入人员:确定标准→起薪下月建保→建立卡册 2、新招人员:确定标准→工作次年元月建保→建立卡册 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及新招人员,从工作之次年元月开始为其建立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复员转业军人从局安排工作起薪之下月开始建立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四、终结结算程序
1、调出人员:检查卡册填写完整→附调令→计算个人帐户本息累计储存额→结算本人
调入我局的职工从调入起薪之下月起建立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调出本局时,按个人帐户本息累计储存额一次结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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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本人。
2、退休人员:检查卡册填写完整→计算个人帐户本息累计储存额→结算本人
职工达到退休条件退休时,可持填写完整的保险手册和卡片,按个人帐户本息累计储存额一次结清发给本人;
3、死亡人员:检查卡册填写完整→附死亡证明→计算个人帐户本息累计储存额→结算
职工未达到退休条件退休死亡,家属可持填写完整的保险手册和卡片,按个人帐户本息累计储存额一次结清;
4、终止合同:检查卡册填写完整→附终止合同证明书→计算个人帐户本息累计储存额→结算本人
职工与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关系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终止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帐户本息累计储存额一次结清给本人。
5、解除合同和开除、除名人员:检查卡册填写完整→附关系解除证明书→计算个人帐户中个人储蓄本息累计储存额→结算本人
职工严重违法、违纪、自动离职及被企业开除、除名人员或依《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为其补充的储存额本息并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不支付给个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储存额的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暂时封存帐户处理
1、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或进入劳务中心,自进入中心之月帐户封存。
2、职工在本单位内部下岗,三个月内不得封存帐户,下岗满三个月的,可提前一周以书面将下岗名单、原因、时间、封存申请报局社报中心,局审批后方可封存。
3、局内倒闭企业、停产半停产及严重亏损的单位,经局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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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暂时停止执行。职工帐户封存。
4、职工因违法、违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含党、团内处分)从处分之下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企业补充保险3━12个月。具体划定:警告处分,3个月;记过处分6个月;记大过处分、降级处分9个月;撤职处分12个月。(党、团内严重警告处分可比照记大过处分)。受留厂察看处分的,在整个受处分期间停止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期满并解除留厂察看处分的,再为其续保。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容或羁押期间的人员,暂时封存个人帐户,待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帐户启封:凡被封存的帐户启封时必须报经局社保中心审批。
第四部分 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建立
基本医疗保险是由以前的公费医疗改革而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的6.5%,个人缴纳2%。所缴纳的费用分别计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二、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计入的比例按年龄分,45岁以下为3%(即个人缴纳2%,从企业缴纳费中划入的1%),45岁以上为3.3%(即个人缴纳2%,从企业缴纳费中划入的1.3%)。
三、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大部分住院医疗费用和部分病种(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
由统筹基金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有一个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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