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每日费用清单、出院证。每季结算一回,费用直接拨付给单位。
第八部分 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
失业保险制度是由1987年实行的待业保险演化而来,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目前缴费比例为单位缴纳2%,个人6元/月。
二、失业待遇规定:
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即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及时(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经审核确认后,自办理登记之日起,按规定的数额和享受期限,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具体规定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九部分 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和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一、范围规定:18号令第三条,非工伤参照执行
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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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待遇执行: 1、工伤死亡职工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在职和离退休死亡职工
按照11局劳[2003]35号文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执行如下: (1)属于农业人口的,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达不到70元的,增加到70元(含各种补贴);
(2)属于县(市)乡(镇)非农业人口的,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达不到110元的,增加到110元(含各种补贴);
(3)属于省辖市非农业人口的,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达不到150元的,增加到150元(含各种补贴);
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10元。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月所享受的生活补助费,其月标准总额不得超过该职工或离退休人员生前月工资总额或离退休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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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属待遇申批
职工死亡有符合规定的供养直系亲属,报送《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一式两份,附死亡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和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认定材料,身份认定材料包括家属户口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需审核原件),街道和居委会出具的无收入和依靠死亡职工供养证明。经审批后可享受遗属生活费待遇。
由于时间关系,以上只是将社会保险工作中日常需要处理的事务进行简明的讲解,业务人员仍需要认真学习文件,对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细致的政策研究,全面系统的去把握政策,如遇到特殊问题及时反映,共同解决好,使我们的工作有理有法有据,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为全局生产经营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OO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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