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乙方必须配备专职的预结算人员满足甲方的工作。预算员必须是乙方全权委托负责本工程范围内的工程签证、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预算决算的专职人员,对本工程范围内的费用调整代表乙方负全部责任。 11.13 编制本工程材料设备的进场计划,材料设备进场前15日向甲方申报同意,进场后24小时报甲方验收并及时向甲方提交材料设备的检验报告或质保证书,以证明其所用材料符合上述要求。 11.14 所有材料设设备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品牌规格采购并做好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11.15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毁损、火灭、丢失的风险,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11.16 乙方在施工中的问题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三天发文给甲方,口头汇报不作依据。乙方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由项目经理签署发,甲方代表签署后生效。 11.17乙方需对本工程的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11.18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转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1.19乙方施工期间必须随时将现场内的垃圾清运出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现场清洁。若乙方不及时清理,甲方或监理将有权委托他人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在收取20%的管理费用后在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只需得到甲方和监理的书面确认,该款项扣除无需乙方书面确认。
11.20为甲方免费培训系统操作管理人员;经培训的操作管理人员应能熟练的掌握系统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11.21 乙方自行解决施工临时设施并承担费用。
11.22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私自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有的设计变更需设计院、监理、施工单位和甲方四方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责任自负。
11.23 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另加 25%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11.24 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甲方及监理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11.25 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边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以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1.26二三四翠城住宅小区北片一期消防工程系统的整体验收工作由乙方组织并负责通过消防验收,如不
能一次通过消防验收,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10000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无需得到乙方书面确认。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保证及检验 12.1设备材料的质量保证
12.1.1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材料设备是在各方面符合甲方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材料设备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应在收到业主或南京二三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
的损失,业主或南京二三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留索赔的权利。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后24个月。
12.1.2 所有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验收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所有材料和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甲方或监理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材料检验费由乙方负担。 12.2安装的质量保证
12.2.1乙方供应的设备材料及工程施工质量,在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的同时,亦不能低于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的优良标准。若以较高标准作为质量规范及验收标准,承包商必须承担因符合较高质量标准而所需的费用,该类费用应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12.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3.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以及中间验收,乙方自检合格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或其委托人参加,验收合格,甲方或其委托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后,甲方或其委托人应在记录上签字,才视为已经批准,承包商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2.4 设备及材料验收
12.4.1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甲方认可。在定购大批材料设备前,乙方要免费提供样本/样品作认可之用。
12.4.2乙方须在工地保存认可的样本/样品,作为以后验收货物和工程的标准。 12.4.3甲方对任何样本/样品之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乙方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
12.4.4乙方在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或是承包人提议使用的,将被视为保证该材料、购配件、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满意的。
12.4.5乙方提供的设备及材料,在运抵现场后24小时内,必须报请甲方或其委托人、监理进行验收。该验收并不应视为对该设备或材料的最终的质量认定。
12.4.6乙方应在验收前24小时,书面提交验收申请,并按甲方或其委托人、监理要求的程序,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符合甲方合同约定的设备及材料严禁投入使用,乙方限期运出施工场地并承担费用。 12.4.7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规范或合同规定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4.8甲方有权对上述表一中所有暂定价材料的品牌、质量、价格等做出要求,为确保质量,甲方可指定厂家、品牌,再由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甲方所询的市场价将作为最终与乙方结算的材料结算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此部分材料改为甲供的方式,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此部分材料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该款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且不需得到乙方同意。 12.5检 验
12.5.1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甲方或者甲方委托的南京二三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根据质量保证条款立即向乙方提出索赔。 12.6工程质量保修卡
12.6.1为增强客户信心,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向住户出具质量保证卡(一户一卡),且加盖乙方公章。自合同签章之日起按所附样本制作,并在两个月内完成该项工作。质量保证卡样本(暂定):(具体内容和材质根据甲方要求) 正面: 质量保证卡 施工单位(填写名称并盖章): 法人代表: 房 号: 业主编号: (施工单位名称)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承建 住宅工程,现保证智能化工程达优良标准,除装修人人为损坏外,智能化设备安装和设备质量保修期为 年,在此期间若有质量问题 负责赔偿、维修。 背面:施工单位简介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 13.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验收通知书,经双方确定验收时间,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接收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通知书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 13.2 已竣工工程在移交甲方前,乙方对户内所有设备、材料负有完全的照管责任,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全责。工程移交甲方签收后至交付业主前,期间发生损坏、失窃,由责任方承担。 13.3 乙方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工程竣工后30天内向甲方提供经甲方审核确认的两套完整竣工图、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和设备系统运行调试报告、操作及用户维修手册。工程竣工验收30天后甲方将不在受理乙方工程竣工决算资料,若乙方结算资料中有遗漏项目视同向甲方让利,不作增加调整。 第十四条、索 赔 14.1 乙方对货物与合同中甲方要求不符负有完全责任,并且甲方可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或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此时乙方应按甲方或南京二三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退货的金额以原合同确定的设备单价退还,乙方并须负担因退货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货所需要的其他一切必要费用。 ②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业主遭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 ③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业主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 工程若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提前的时间、乙方采取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除非甲方另有要求,否则工程提前竣工,甲方不支付提前竣工的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7天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合同: ①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工程。 ②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目的任何其他义务。 ③乙方实施工程分包的。
16.2 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由监理组织,甲、乙双方参加(如乙方缺席将被视为无条件同意监理、甲方核实结果)对乙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甲方在工程量确认后三个月内依据承包合同、施工图纸等决算资料完成乙方已完工程量的决算审计工作。
16.3 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周内,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将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移交监理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
16.4 合同解除后,乙方须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在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及临时设施全部撤离及拆除;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16.5 由于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的清场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解除合同所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乙方的违约金及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在工程决算款中扣除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16.6 因任何原因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乙方均须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16.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十七条、争议
1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向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安全责任
18.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操作规范规程施工,乙方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不管乙方是否投保,乙方对其在施工现场的人员、材料、机械及第三人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工程现场移交乙方后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合同修改
19.1若需对本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条、转让与分包
20.1 本工程乙方不得有任何性质转让或工程分包,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现场发现未经甲方代表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甲方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每次。
第二十一条、其 它
21.1 结算时,以中标价及本合同中明确的调整因素为依据进行调整。 21.2 材料检验检测费用(含甲供材料)由承包方支付。
21.3 中标单位在中标后规定时间与甲方签订合同。中标单位不按时与甲方签订合同或者不按甲方要求进场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1.4 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单位工程开工指令后,项目负责人拒绝签字,招标单位有权从重追究中标单位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21.5 投标时提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金。 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
22.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加盖印章及公章后生效。至办理工程验收交接备案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余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22.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友好协商。
甲 方(章): 法人代表: 经办人: 开户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联系电话:
乙 方(章): 法人代表: 经办人: 开户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联系电话: 二○○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