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建设单位 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办法
为促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加强管理,确保年度目标实现,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意见》(闽委〔2003〕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强项目分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3]358号)、《福建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2]29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考核类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在建项目和预备项目)建设单位(或筹建单位,或代建单位)。
二、考核内容与办法
1、考核内容包括年度进度目标实现情况、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反腐倡廉情况、内部制度建设情况、开展招投标和控制工程投资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征地拆迁安置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情况、执行建设法律法规情况、治安管理情况等10项。
2、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分为较好、一般、较差。分项考核规则见附表一。
3、总体考核结果依分项考核结果而定,所有分项结果较好的,总体评为较好;分项中年度进度目标实现情况、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反腐倡廉情况等3个分项中任一分项评为较差,或其它
7个分项有4个以上评为较差的,总体评为较差;在考核活动中,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经考核部门查实,评为较差;其余的,评为一般。
三、考核程序
1、年底,建设单位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指标进行自评,报项目分级管理单位,由项目分级管理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重点办。省重点办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和各设区市重点办的意见,作出考核结论。
对评为较差的建设单位,省重点办在正式公布前,将通知项目分级管理单位,由其转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可依程序向省重点办提出复核申请。
2、考核结论通报项目分级管理单位,并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www.fjdpc.gov.cn)公布,公开接受社会查询。
内容 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考核内容与规则 考核指标 (1)在建项目:完成年度下达的形象目标进度,年度投资计划完考核结果 1、年度工作成80%以上的,为较好;比年度形象目标进度计划滞后3个月以上,目标实现情况 或年度完成投资不到计划60%的,为较差。 (2)预备项目:全部实现年度工作目标的,为较好;年度目标中预定的关键节点(如项目报批、项目开工等)未实现的,为较差。 质量及安全控制措施和管理体系完善,一次交验合格率达100%,现2、质量、安行规范标准有优良等级评定要求的,应符合相应的优良等级标准,全控制情况 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每次专家检查均被评价为较好的,为较好;未设质量管理机构,或重要结构返工处理的,或发生重大 内容 考核指标 质量事故的,或发生一起较大事故以上或两起一般事故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年度中因质量、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为较差。 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建设资金考核结果 3、反腐倡廉使用规范,国有建设资金流向监管到位的,为较好;经审计、稽察情况 等部门调查发现存在严重违反基建财务制度行为,或发生腐败案件的,为较差。 4、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质量、安全、进度、设备、技术、财务、人事、招投标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各项工作运转正常的,为较好;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人员分工不明确,或质量、技术、财务工作无法正常运转的,为较差。 招标组织规范,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工程投资得到有效控5、开展招投制的,为较好;因招标组织方面原因被有关单位投诉并查实的,或标和控制工因组织不到位导致招标计划进度拖延、影响年度目标的,或违规扩程投资情况 大建设规模的,为较差。 合同履行良好,工程款按时拨付并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的,为较好;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或对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督促整改不力的,为较差。 按计划完成征地拆迁安置报批、合同签订等手续,依法按时足额支7、征地拆迁安置情况 付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妥善处理群众意见,平稳完成征地拆迁安置任务的,为较好;因征地拆迁安置延误影响工程进度,或未按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或因群众意见处理不当、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为较差。 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及时了解、协调、解8、协调解决问题情况 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认真落实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的,为较好;未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或不能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题,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的,为较差。 9、执行建设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土地、规划、环保、水土保持、劳动法律法规情安全卫生、档案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按时完成组织竣(交)工验 6、合同履行情况 内容 况 考核指标 收、竣工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文件编制、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等手续的,为较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为较差。 考核结果 10、治安管理情况 保卫制度健全、未发生刑事或较大治安案件的,为较好;保卫制度不健全,或发生重大治安及刑事案件的,为较差。 以上10项内容考核结果均为较好的,考核结论为较好;第1、2、3 总评 项任意一项为较差的,或第4至10项中有4项以上为较差的,考核结论为较差;其余情形的,考核结论为一般。
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
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省重点项目管理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负责对本省参与省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年度业绩信誉进行评价、登记,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三条 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对象为直接与项目建设单位(或筹建单位,或代建单位)签订合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施工单位也列入评价登记范围,分包单位的业绩信誉与总承包单位业绩信誉挂钩。
第四条 业绩信誉评价内容为评价对象一年内从事重点项目建设活动中的信誉状况。包括工程投标与承包工程的组织管理、质量控制、进度、安全与文明生产、合同履约和服务情况。
第五条 业绩信誉评价等级分A、B、C、D四级,依次表示信誉良好、信誉一般、信誉不良、严重失信。除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被评为A、C、D级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均评为B级。
第六条 全部达到以下标准的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合同段业绩信誉评为A级:
(一)勘察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