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情节严重的; (5)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5、存在其它情形的,包括:(1)现场管理混乱,多次督促整改不到位的;(2)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三个月以上的;(3)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4)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整改要求的。
6、发生一般事故等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合同段业绩信誉直接评定为D级:
(一)勘察设计单位
1、在承接任务中,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被查处的。 2、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3、因重大设计质量问题,造成项目或有关施工工期滞后三个月以上;由于设计原因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或工程结构需要加固而给项目业主造成l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使项目建成后使用、生产功能有重大缺陷的。
4、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腐败问题被查处的。 (二)监理单位
1、在承接任务中,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被查处的。 2、所监理的工程发生两起一般事故以上或一起较大事故以上责任事故,承担相应监理责任的。
3、与其他参建单位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 4、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腐败问题被查处的。 (三)施工单位
1、在承接任务中,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被查处的。 2、发生两起一般事故以上或一起较大事故以上责任事故的; 3、在本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4、因施工质量等原因,造成项目或有关工期滞后六个月以上,或使项目建成后使用、生产功能有重大缺陷的。
5、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腐败问题被查处的。
第九条 业绩信誉评价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进行自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每年末应组织属于登记范围内的所有参建单位进行业绩信誉评价,并将自评结果报重点项目分级管理责任单位和省重点办。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参建单位存在信誉不良、严重失信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市重点办和分级管理单位报告。
(二)分级管理提出初评意见。分级管理单位要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自评情况查证、落实提出审核意见。
(三)省重点办组织核定参建单位业绩。(1)省重点办平时收集参建单位的业绩情况,组织专家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考核和评价。(2)年底结合分级管理单位初评意见,初步核定参建单位业
绩结果。(3)对拟核定为C、D级的,将征求被考核单位意见。(4)对被考核单位的申诉意见进行核实,并组织省有关部门会审、核定参建单位业绩。
第十条 同一单位在省重点工程的不同项目或标段评价出现不同结果时,按以下办法公布结果:
(一)同时有一个A级和一个C级的,公布C级,A级不公布; (二)同时有两个以上A级和一个C级的,按两个A级抵一个C级处理;
(三)发生D级的全部公布,不论A级几个,A级均不公布。 第十一条 业绩信誉评价结果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www.fjdpc.gov.cn)公布,公开接受社会查询。
对业绩被评定为A级和C、D级的单位,同时在省级报刊上公布。 第十二条 业绩信誉被登记为A级的单位,在报刊公布后次日起一年内,参加其他省重点项目建设投标,信誉情况可免于审查。实行邀请招标的我省重点建设项目可优先考虑邀请其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中标。
业绩信誉被登记为C级的单位,在报刊公布后次日起一年内,其他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时给予一定限制,实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公布的资格条件中明确拒绝其参与投标;实行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业绩信誉分按不超过基本分处理。
业绩信誉被登记为D级的单位,以及同一单位一年中有三个及以上C级的,两年内不得承担本省省重点项目的建设任务,招标人应当在公布的资格条件中明确拒绝其参与投标 。
第十三条 交通类(公路、港口)省重点项目考评标准与办法,按省交通厅和省重点办联合印发的《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