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和承担任务过程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2、工程勘察进度、深度满足各阶段设计要求,勘察报告所揭示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状况工程条件较为准确、真实。初步设计深度符合规定深度要求,审查一次通过。
3、施工图设计合理、交付时间满足合同要求。
4、工程初步设计总概算不超过“工可”总估算10%的,因业主原因提高建设标准或投资规模,在获得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内予以设计出图。
5、派驻设计代表,现场配合、服务及时、到位,及时解决工程施工中问题。
6、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在对节约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产生明显效益,获得有关部门、业主好评。
7、未发现有违反腐倡廉规定的行为。 (二)监理单位
1、投标和承担任务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履约较好、诚信度高。
2、监理人员承诺到位、责任心强、忠于职守、立场公正。按合同规定到位人员、设备和工具,严格旁站和巡查,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3、有效做到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合同、信息管理到位。技术经济和隐蔽工程签证及时,内业资料较齐全。
4、能为项目业主出谋划策,优化设计和施工组织管理,在降低投资和缩短工期方面做出贡献。
5、未发现有违反腐倡廉规定的行为。 (三)施工单位
1、投标和承包施工过程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约较好、诚信度高。
2、开工条件满足后能及时进场或积极创造条件提前进场,施工中按合同上足技术管理人员、劳力、机械设备,工程进度和完成投资额度满足业主计划要求或超额完成。
3、质量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到位,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表现突出,施工现场检查、评比成绩位居前列,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率100%、现行规范标准
有优良等级评定要求的,应符合相应的优良等级标准。如合
同为创优项目,必须符合相应的优良等级标准。
5、未发现有违反腐倡廉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合同段业绩信誉直接评定为C级:
(一)勘察设计单位
1、在承接任务中存在违法行为,包括:(1)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2、在执行合同中存在信誉不良状况,包括:(1)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2)在业主没有违约的情况下,设计单位提交进度比合同或双方书面约定滞后3月以上的;(3)不参加施工验收的;(4)不按合同要求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或虽按合同派驻现场设计代表但在现场工作时间不足60%或未能有效解决现场问题的。
3、勘察设计质量方面违反强制性规定,包括:(1)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2)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或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4)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5)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4、未经业主和原审批部门同意,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 5、存在腐败行为被查实的。 (二)监理单位
1、在承接任务中存在违法行为,包括:(1)以虚假、变造、冒充的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资历、业绩等证明文件参与监理招投标或实施监理的;(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3)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4)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5)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2、监理工作严重不到位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包括:(1)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2)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3)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5)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6)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作假,包庇纵容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7)出具虚假监理签证文件或监理报告的;(8)发生一般事故等级的安全责任事故,承担相应监理责任的或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3、违反其它规定的,包括(1)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或年度更换二次(不含二次)以上;或主持工程例会少于70%的。(2)合同规定的持证及具有职称的监理人员现场到位率不足70%,且累计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
4、现场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差,有刁难施工单位行为的;或有接受施工、材料供应单位贿赂行为的。
5、被省市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通报并处理的。 (三)施工单位
1、在承接任务中,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2、违反质量管理法规规范的,包括:(1)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
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试验数据及内业档案资料造假,情节严重的。
3、违反安全管理法规规范,包括:(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4)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5)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6)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7)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8)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9)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10)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4、在施工中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包括:(1)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2)投标承诺的主要人员或机械设备到位严重不足,且整改不力的;(3)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年度内项目经理更换次数达二次(不含二次)以上的;(4)按照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