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2020-02-21 18:43

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精神,为保证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结合广东经济社会及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当前,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由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向技术、知识密集型和重化工业产业为主转变的工业化后期后半阶段;由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力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发展的转型期。为促进广东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增强广东经济发展核心竞争力,实现广东从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从人口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的战略目标,广东省委、省政府提出全面推进产业和劳动力的“双转移”战略。这要求我省职业技术教育尤其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劳动力资源配置相适应。因此,必须继续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走产学相结合的人才培养道路,加快高职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使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为广东实现“双转移”战略提供高技能人才保障。

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目的,是促进我省高职高专院校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要求,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运

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省、学校二级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推动高等职业院校管理模式的改革,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要按照高等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粤教高〔2007〕102号)精神,强调评与被评双方平等交流,共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注重实际成效,引导学校把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上来,促进学校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和规范管理。

二、评估工作的基本任务

除了按照教育部教高〔2008〕5号文规定的评估基本任务外,我省还将把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促进学校管理方式变革的重要手段,提高学校教学管理效率,建立教学质量保障的长效机制。从2008年起,我省将全面执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已有3届毕业生并且未接受过评估的独立设置高职高专院校必须在2010年之前接受评估。

三、评估原则

在坚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提出的评估原则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强调以下原则:

1.分类指导原则。对于已接受过评估的院校,重点指导学校建立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深化内涵建设,提高管理效能,完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质量保障机制;对于尚未接受过评估的学校,重点通过评估之前的申请评估基本条件核查促使学校加大投入,明确办学定位,规范管理,加强基本建设,做好评建工作。

2.自主、创新、开放原则。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自主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专家组在评估过程中,要根据每所学校的具体情况,创新评估方式、手段,要将评估过程、学校人才培养过程及时向社会公布,简化工作程序,减轻学校负担,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3.灵活性与针对性原则。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总体框架下,引导学校通过建立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自下而上形成基本数据,强调从源头采集并使用数据,确保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即时性,专家通过数据发现问题,根据不同的学校存在的不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增加评估的“灵气”。

四、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

我省高职高专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但生师比须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并符合以下1-3项所列条件:

1.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并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设定的标准;

2.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

3.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 学校 类别 生均面积 综合、师范、民族 类院校 5.30 工科类 院校 8.30 农林类 院校 8.80 医学类 院校 9.00 财经、政体育、艺法类院校 1.05 术类院校 1.85 4.不具备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应尽快加大投入,在有5届毕业生前须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凡有三届(含三届)以上毕业生尚未接受过评估的高职高专院校,必须做好准备,安排好计划,在2009年6月之前接受评估;仍不具备评估条件的院校,省教育厅将在其有3届毕业生后、首次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前,按照每年递减10-20%的比例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有5届毕业生但没有接受过评估的院校,省教育厅将在其符合申请评估基本条件接受评估前按照每年递减50%的比例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

五、评估指标体系

采用教育部下发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并将其中“1.2办学目标与定位,2.1专任教师,3.1课程内容,4.1顶岗实习,4.4实践教学条件,4.5双证书获取,6.3质量监控,7.2就业”共8个关键评估要素列为重点评估要素,以充分发挥评估的内涵建设导向。

六、评估结论

本评估指标体系共7项主要评估指标、22项关键评估要素,其中重点评估要素8项。关键评估要素的评定等级为“合格”和“不合格”;若主要评估指标下的一半以上关键评估要素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则该主要评估指标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两种,其标准如下: 1.通过 同时满足:

(1)主要评估指标“合格”=7; (2)关键评估要素“合格”≥17; (3)重点评估要素“合格”≥5。 2.暂缓通过 满足下列其中一项:

(1)主要评估指标“不合格”≥1; (2)关键评估要素“合格”<17; (3)重点评估要素“合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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