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实施细则(2)

2020-02-21 18:43

对暂缓通过的院校,在一年内必须进行再次评估,省教育厅同时按照每年递减10-20%的比例适当减少其招生计划;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省教育厅将暂缓安排招生计划。

七、评估组织实施 (一)评估组织

1.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全省高职高专院校评估工作,加强对评估的宏观管理与指导,组织制定评估工作总体规划并结合广东实际制定《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2.省教育行政部门充分依靠专家和专业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实施细则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具体评估工作。

3.成立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和讨论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的重大问题,为省教育厅提供建议和咨询;审议专家组对院校的考察评估意见和评估结论,向省教育厅提出评估结论建议。

4.建立评估条件核查和评估回访机制,加强对评估院校的指导和检查。

5.省教育厅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已评院校评估结论和省内评估工作总结上报教育部。

(二)评估程序

1.学校申请。学校在接受评估前6个月向省教育厅提交接受评估的书面申请报告。

2.学校自评

(1)学校自查评估基本条件。学校对本校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进行自查,在接受评估前3个月向省教育厅报送《申请评估基本条件表》(附件)。

(2)学校自评。学校要组织干部、教师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准确理解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基本精神,掌握实质内涵;认真回顾总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依据采集平台提供的数据、信息对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不超过10000字)和分项自评报告(分项自评报告作为自评报告的附件),并提交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自评报告及数据平台的数据截止日期到正式接受评估前2个月。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在校园网常态公布。

3.评估条件核查

省教育厅在评估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前,组织专家核查组(5-7人)按照教育部教发〔2004〕2号文和教高〔2008〕5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学校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进行实地核查。

省教育厅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是否对申请院校进行评估,并确定评估的具体时间。经核查,未达到申请评估基本条件的学校须加大投入,符合申请评估条件后再次提交申请评估报告,但必须在核查半年后提交。

4.学校上报和公布材料

确定接受评估的学校,于专家组进校前30天向省教育厅提交自评报告(含分项自评报告)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自报主要专业、特色专业或重点专业,并将自评报告(含分项自评报告)、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的原始数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学校发展规划、主要专业、特色专业或重点专业建设规划,于专家组进校前30天在校园网上对社会公布。

5.组建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组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必须包括行业企业人员和一线专任教师。省教育厅根据被评院校规模与校区结构、自报主要专业、特色专业或重点专业类别等因素,确定专家组成员人数和名单。专家组成员名单提前7天通知被评学校,并对社会公布。专家组人数一般为8人(含秘书1人)。

6.现场重点考察

专家组在进校前通过校园网查阅学校的上报材料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进行预审,并确定现场考察重点。专家组到现场考察评估时,在与学校充分交流和对学院填报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考察评估工作报告。

现场重点考察的主要方式是听取学校自评汇报、实地考察(重点考察实验实训条件)、深度访谈、到相关部门查阅原始资料、现场专业剖析,并视情况灵活采取其他考察方式,例如听教师说课、召开座谈会等。

现场重点考察的时间为3天。考察结束后,专家组将评估考察意见及时反馈给学校,同时将专家组考察意见和考察结论上报省教育厅和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

7.学校整改。学校根据专家组评估考察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评估结束一个月以内,学校将整改方案报省教育厅和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备案。

8.评估回访。省教育厅根据省内评估工作进展,视学校整改情况适时组织专家到被评院校回访。一般在学校接受评估半年后进行,回访专家组成员3-5名。评估回访要加强针对性,主要考察被评院校落实整改方案并开展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学校接受评估以来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总体情况。评估回访主要以访谈或座谈的方式进行,时间一天。

9.审议专家组考察结论。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每年12月召开会议审议专家组的考察结论,并向省教育厅提出评估结论建议。

10.公布评估结论。评估结论由省教育厅予以审定、公布。省教育厅从2008年起,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评估结论,并报教育部。

(三)评估纪律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特别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1.专家组成员要坚持评估原则和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对学校进行评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抵制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2.学校对专家组的接待工作应节俭、注重实效,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形式主义。不搞开幕式,不得安排专家参加任何揭幕、揭牌、剪彩仪式,不搞任何形式的汇报演出,不送礼品。就近安排专家住宿,不得宴请专家、安排旅游,差旅住宿标准不得超过三星级。专家交通用车和相关工作人员配备必须从简安排。

3.省教育厅在组织评估过程中,对被评院校和专家组成员严格纪律要求,对有违反评估纪律的将及时严肃处理。

附件:申请评估基本条件表


广东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实施细则(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四年级应用题专题训练2-3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