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论证报告,学习版

2020-02-21 18:47

关 于《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论证报告(书面)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我委于2011年6月26日接受杭州市人大法制委下达的关于《杭州市科技进步条例(修

订草案)》的论证任务后,即于6月28 日落实了论证人与审定人。经论证人于6月28 日至7月13日的论证、立法咨询委员会于7月15 日的讨论及随后审定人的审定,现提出本《论证报告》,仅供审议参考。

论证法案: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论证范围:

1、关于起草《修订草案》的立法权限?

2、关于本《修订草案》起草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如何? 3、本《修订草案》的内容与上位法是否一致? 4、关于本《修订草案》的修订目标与特色? 5、本《修订草案》的总体结构与内在逻辑是否明晰? 6、本《修订草案》的语言、文字表达是否规范?

(注:本《修订草案》所涉专业技术性内容不属于论证范围) 论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发[1995]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4、《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5、《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2005]第044号;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2006年1月26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2001年2月1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1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公告公布 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论证参考文件: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2、《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6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1日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修正); 3、《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修正); 4、《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2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5、《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5年04月06日);

6、《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7、《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8、《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9、《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8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0、《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09年7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11、《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1998年10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

12、《浙江省鼓励发展风险投资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2000年10月20日); 1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5号); 1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施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 15、《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论证意见: 第一部分 总体评价

一、关于本《修订草案》的立法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3条第2款、第64条,以及《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5条之规定,《修订草案》系在保留原来《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基本规定不变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修订与补充,因此,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拥有本《修订草案》所涉事项的立法权限。

二、关于制定本《修订草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鉴于:

1、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面临新的任务、新的使命。《条例》自1996年颁布实施、2004年9月进行修改以来,对提高杭州市的科技综合实力,促进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科技进步工作,杭州市也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为贯彻实施条例,采取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推进科技进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科技综合实力得到提升,专利授权量持续增长,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也在不断提高。说明杭州市的自主创新能力有了明显提升,科技进步对杭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新时期,国家已经提出十二五期间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也已经出台,条例面临新的任务、新的使命。

2、要解决杭州市在科技进步方面所面临的问题,仍然需要通过立法提供法律保障,

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看到杭州市在科技进步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的同时,也应清醒看到我市在科技进步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自主创新能力特别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仍然不强,部分企业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与产品,创新活动也大多局限于模仿创新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二是科技投入特别是企业科技投入不能满足创新需要。尽管我市R&D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例与企业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财政性科技投入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率有待于提高;三是科技物质基础条件薄弱,创新人才严重缺乏。我市科技基础条件和科研力量相对比较薄弱,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服务相对滞后,而且创新资源的分布不均衡,支撑战略性产业发展与经济转型的技术储备严重不足;所有这些问题,不仅需要从科学技术发展本身,更加重要的是应当由政府在政策法律层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我市的科技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3、杭州市在实施《条例》的过程中所积累的先进的经验与好的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巩固与提升。杭州市曾经在2004年9月对条例做了修改。2004年以来,条例对我市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所发挥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在条例实施过程中,我市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广大科技工作者,已经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需要通过立法程序将先进的经验与好的做法吸收到条例之中,从而使条例更加具有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4、《条例》的上位法已经做了修订,《条例》需要做出相应的回应。 2007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已经于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其最大突破是把建设创新型国家写进法律,作为统领该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将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纳入法律,增强其贯彻实施的强制力;明确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思想,作为统领科技工作全局的重要指针;明确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定的新时期科技发展“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提出了建设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的目标和任务。为鼓励自主创新、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新法规定了一些重要的制度和具体措施,比如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的制度,以激励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自主创新积极性;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对引进技术实行审查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的制度;完善科技评价制度,防治学术不端行为;进一步发挥青年科学技术人员作用等。浙江省也已经于2011年5月25日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因此条例的部分规定已经与科技进步法等上位法的部分规定不相一致,如对科技投入的指标要求、科技人才、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科技金融、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某些不相一致的地方。因此,根据新《科技进步法》与《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需要对《条例》中与之不相符合的规定,予以删除或者修订。对其规定的新制度、新举措,根据杭州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予以细化落实,以确保《条例》与上位法的一致性、合法性与有效性。

5、为了实现建设创新型城市和科技强市战略目标,对条例予以修订非常必要。在全党、全国人民都高度重视科技进步的大环境下,浙江省正在贯彻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总战略。杭州市也相应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提出了在全省率先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解决我市科技进步中遇到的问题,需要从指导思想到工作内容进行新的规划与部署,这同样需要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我市科技发展的战略和政策。

因此,本《修订草案》的制定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关于本《修订草案》的修订依据、目标与特色

《条例(修订草案)》的制定,以《科技进步法》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为依据,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建创新城市和营造良好的科技进步环境为目标,充分发挥科技进步与创新对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主要有以下特色:

一是立足杭州市的实际,强化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以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根据杭州市建设创新城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行人才强市战略,以高新技术提升改造传统优势产业,在建设低碳城市、节能减排等领域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将以上发展思路与发展需求贯彻于《条例》的修订工作之中(如第三、六、十二等条文)。 二是进一步明确我市科技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把我市尤其是2002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制定的促进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吸收到修订草案中去。同时借鉴、参考相关省、市的科技进步立法经验(如第七条的科技特派员制度、第二十八条的科技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等)。 三是在政府财政科技经费的投入的增长幅度与财政科技经费的投入按照同口径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以及各级财政用于科普活动的专项经费问题上做出了明确的指标性规定,确保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比例与增长幅度(如第十四、四十条的规定)。 四是在对农业的科技进步问题方面,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确保农业作为政府促进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如第七、十七、二十四条的规定)。 五是关于科技人才的引进、激励、待遇、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第五、二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条的规定)。

《修订草案》的修订依据明确、目标定位准确、思路清晰、特色明显,切实可行的。 四、关于本《修订草案》内容的合法性

《修订草案》的内容大多数沿袭了新《科技进步法》与《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些部分根据杭州市的实际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修订草案》的内容中未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因此《修订草案》与上位法是一致的,具有合法性。

五、本《修订草案》的总体结构、逻辑性及文字表达

本《修订草案》在结构上将原《条例》的八章四十四条修改为九章四十四条,该九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第三章科技投入与人才培养、第四章创新体系与服务机构、第五章科技考核与服务、第六章科技进步奖励、第七章科学普及与科技社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这样的结构体例,与《修订草案》的修订目标与修订思路不相匹配,而且在逻辑上缺乏系统性,在条文布局上容易产生重复与混乱,因此需要重新进行调整。具体参见本《论证报告》第二部分“对本《修订草案》的具体修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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