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科技评估咨询机构等各类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推进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海外留学生创业园等各类创新平台和基地建设。(创新服务与平台建设)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科技工作者通过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其创新成果,引导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专利数据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社会提供专利保护信息和其他相关专利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与信息服务) 第三十八条全市科技进步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全市科技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检查,并对区、县(市)科技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科技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检查。(科技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九条全市科技进步工作实行科技进步统计监测制度,根据科技进步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对市和区、县(市)科技进步工作进行统计监测。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科技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科技进步统计监测) 第四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对优秀的科技进步项目以及在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科技工作者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确保社会力量对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序运作。(科学技术奖励) 第四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创新激励机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可以采取职务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
对科技工作者完成职务技术成果或履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从所获得的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创新利益激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在科技成果评审和验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科技项目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二)挪用、截留、克扣、贪污科技经费; (三)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合理化建议;
(四)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奖励。(权力滥用行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
(二)无故扣压科技工作者应得的荣誉证书、奖金或报酬,打击迫害科技工作者; (三)泄露国家技术秘密;?
(四)在科技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中,因玩忽职守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科研开发应用中的过错行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剽窃、篡改、假冒或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学术失范行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时间) 三、关于对部分条文的文字表达的具体修改意见
1、对于杭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对《修订草案》所提出的修改意见,我们认为其中关于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修改意见是完全可取的,我们同意教科文卫委对以上所列举的各个条款的修改意见。
2、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把科学技术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加强应用研究并重视基础研究,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
修改为:第三条科技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科学技术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加强应用研究并重视基础研究,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
3、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科技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的科技进步工作。市和区、县(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协助科技行政部门共同推进本市的科技进步工作。
修改为: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科技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配合。市和区、县(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协助科技行政部门共同推进本市的科技进步工作。
4、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增加对研究开发、技术创新和推广的投入。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修改为: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增加对研究开发、技术创新和推广的投入。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
5、第十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和支持科技与金融结合创新。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鼓励和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等业务,开展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保险业务,为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修改为: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和支持科技与金融结合创新。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鼓励和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等业务,开展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保险业务,为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6、第十九条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合资、合作或国家允许的其他形式,来本市投资,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境内外企业界、金融界、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以支持本市的科技发展事业。
修改为:第十九条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合资、合作或国家允许的其他形式,来本市投资,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资,以支持本市的科技进步事业。
7、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创办民营科技开发机构,发挥其在推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的作用。
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组织和个人依法创办民营科技开发机构,发挥其在推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的作用。
8、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对优秀的科技进步项目以及在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科技工作者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确保社会力量对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序运作。
修改为: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对优秀的科技进步项目以及在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科技工作者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确保社会力量对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序运作。
9、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在科技成果评审和验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科技项目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二)挪用、截留、克扣、贪污科技经费;
(三)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合理化建议;
(四)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奖励。 修改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在科技成果评审和验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科技项目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二)挪用、截留、克扣、贪污科技经费; (三)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合理化建议;
(四)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奖励。 10、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为: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1996年5月24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根据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
使用说明:上述关于条款文字表达的具体修改意见中所涉及的各个条款的编排序号是根据《修订草案》原来的编排体例确定,我们所提供的前述《修订草案》建议稿已经对条款的序号作了重新编排。因此在使用关于条款文字表达的具体修改意见时,建议对照原来的《修订草案》的编排序号审核;在审核关于《修订草案》的总体结构与逻辑关系的调整的论证意见时,请对照我们提供的《修订草案》建议稿。
论证主持人: 翁国民 审 定 人: 方立新 签 发 人: 方立新 2011年7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