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2 锅炉燃用渣油或重油时应保证燃油温度和油压在规定值内,雾化蒸汽参数在设计值内,以保证油枪雾化良好、燃烧完全。锅炉点火时应严格监视油枪雾化情况,一旦发现油枪雾化不好应立即停用,并进行清理检修。
6.1.8.3 采用少油/无油点火方式启动锅炉机组,应保证入炉煤质,调整煤粉细度和磨煤机通风量在合理范围,控制磨煤机出力和风、粉浓度,使着火稳定和燃烧充分。
6.1.8.4 煤油混烧情况下应防止燃烧器超出力。
6.1.8.5采用少油/无油点火方式启动时,应注意检查和分析燃烧情况和锅炉沿程温度、阻力变化情况。
6.1.9 要重视空气预热器的吹灰,必须精心组织机组冷态启动和低负荷运行情况下的吹灰工作,做到合理吹灰。
6.1.9.1 投入蒸汽吹灰器前应进行充分疏水,确保吹灰要求的蒸汽过热度。 6.1.9.2 采用等离子及微油点火方式启动的机组,在锅炉启动初期,空气预热器必须连续吹灰。
6.1.9.3 机组启动期间,锅炉负荷低于25%额定负荷时空气预热器应连续吹灰;锅炉负荷大于25%额定负荷时至少每8h吹灰一次;当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烟气侧压差增加时,应增加吹灰次数;当低负荷煤、油混烧时,应连续吹灰。
6.1.10 要加强对空气预热器的检查,重视发挥水冲洗的作用,及时精心组织,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正确地进行水冲洗。
6.1.10.1 锅炉停炉1周以上时必须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若有存挂油垢或积灰堵塞的现象,应及时清理并进行通风干燥。
6.1.10.2 若锅炉较长时间低负荷燃油或煤油混烧,可根据具体情况利用停炉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中层和下层传热元件,若发现有残留物积存,应及时组织进行水冲洗。
6.1.10.3 机组运行中,如果回转式空气预热器阻力超过对应工况设计阻力的150%,应及时安排水冲洗;机组每次大、小修均应对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若发现受热元件有残留物积存,必要时可以进行水冲洗。
6.1.10.4 对空气预热器不论选择哪种冲洗方式,都必须事先制定全面的冲洗措施并经过审批,整个冲洗工作严格按措施执行,必须严格达到冲洗工艺要求,一次性彻底冲洗干净,验收合格。
6.1.10.5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冲洗后必须正确地进行干燥,并保证彻底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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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立即启动引送风机进行强制通风干燥,防止炉内积灰被空气预热器金属表面水膜吸附造成二次污染。
6.1.11 应重视加强对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风险点的监控。
6.1.11.1 运行规程应明确省煤器、脱硝装臵、空气预热器等部位烟道在不同工况的烟气温度限制值。运行中应当加强监视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出口烟风温度变化情况,当烟气温度超过规定值、有再燃前兆时,应立即停炉,并及时采取消防措施。
6.1.11.2 机组停运后和温热态启动时,是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受热和冷却条件发生巨大变化的时候,容易产生热量积聚引发着火,应更重视运行监控和检查,如有再燃前兆,必须及早发现,及早处理。
6.1.11.3 锅炉停炉后,严格按照运行规程和厂家要求停运空气预热器,应加强停炉后的回转式空气预热器运行监控,防止异常发生。
6.1.12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跳闸后需要正确处理,防止发生再燃及空气预热器故障事故。
6.1.12.1 若发现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停转,立即将其隔绝,投入消防蒸汽和盘车装臵。若挡板隔绝不严或转子盘不动,应立即停炉。
6.1.12.2 若回转式空气预热器未设出入口烟/风挡板,发现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停转,应立即停炉。
6.1.13 加强空气预热器外的其他特殊设备和部位防再次燃烧事故工作。 6.1.13.1 锅炉安装脱硝系统,在低负荷煤油混烧、等离子点火期间,脱硝反应器内必须加强吹灰,监控反应器前后阻力及烟气温度,防止反应器内催化剂区域有未燃尽物质燃烧,反应器灰斗需要及时排灰,防止沉积。
6.1.13.2 干排渣系统在低负荷燃油、等离子点火或煤油混烧期间,防止干排渣系统的钢带由于锅炉未燃尽的物质落入钢带二次燃烧,损坏钢带。需要派人就地监控。
6.1.13.3 新建燃煤机组尾部烟道下部省煤器灰斗应设输灰系统,以保证未燃物可以及时的输送出去。
6.1.13.4 如果在低负荷燃油、等离子点火或煤油混烧期间电除尘器在投入,电除尘器应降低二次电压电流运行,防止在集尘极和放电极之间燃烧,除灰系统在此期间连续输送。
6.2 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 6.2.1 防止锅炉灭火
6.2.1.1 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调试等各阶段都应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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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规程》(DL/T1091-2008)。
6.2.1.2 根据《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435-2004)中有关防止炉膛灭火放炮的规定以及设备的实际状况,制订防止锅炉灭火放炮的措施,应包括煤质监督、混配煤、燃烧调整、低负荷运行等内容,并严格执行。
6.2.1.3 加强燃煤的监督管理,完善混煤设施。加强配煤管理和煤质分析,并及时将煤质情况通知运行人员,做好调整燃烧的应变措施,防止发生锅炉灭火。
6.2.1.4 新炉投产、锅炉改进性大修后或入炉燃料与设计燃料有较大差异时,应进行燃烧调整,以确定一、二次风量、风速、合理的过剩空气量、风煤比、煤粉细度、燃烧器倾角或旋流强度及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
6.2.1.5 当炉膛已经灭火或已局部灭火并濒临全部灭火时,严禁投助燃油枪、等离子点火枪等稳燃枪。当锅炉灭火后,要立即停止燃料(含煤、油、燃气、制粉乏气风)供给,严禁用爆燃法恢复燃烧。重新点火前必须对锅炉进行充分通风吹扫,以排除炉膛和烟道内的可燃物质。
6.2.1.6 100MW及以上等级机组的锅炉应装设锅炉灭火保护装臵。该装臵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炉膛吹扫、锅炉点火、主燃料跳闸、全炉膛火焰监视和灭火保护功能、主燃料跳闸首出等。
6.2.1.7 锅炉灭火保护装臵和就地控制设备电源应可靠,电源应采用两路交流220V供电电源,其中一路应为交流不间断电源,另一路电源引自厂用事故保安电源。当设臵冗余不间断电源系统时,也可两路均采用不间断电源,但两路进线应分别取自不同的供电母线上,防止因瞬间失电造成失去锅炉灭火保护功能。
6.2.1.8 炉膛负压等参与灭火保护的热工测点应单独设臵并冗余配臵。必须保证炉膛压力信号取样部位的设计、安装合理,取样管相互独立,系统工作可靠。应配备四个炉膛压力变送器:其中三个为调节用,另一个作监视用,其量程应大于炉膛压力保护定值。
6.2.1.9 炉膛压力保护定值应合理,要综合考虑炉膛防爆能力、炉底密封承受能力和锅炉正常燃烧要求;新机启动或机组检修后启动时必须进行炉膛压力保护带工质传动试验。
6.2.1.10 加强锅炉灭火保护装臵的维护与管理,确保锅炉灭火保护装臵可靠投用。防止发生火焰探头烧毁、污染失灵、炉膛负压管堵塞等问题。
6.2.1.11 每个煤、油、气燃烧器都应单独设臵火焰检测装臵。火焰检测装臵应当精细调整,保证锅炉在高、低负荷以及适用煤种下都能正确检测到火焰。火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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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装臵冷却用气源应稳定可靠。
6.2.1.12 锅炉运行中严禁随意退出锅炉灭火保护。因设备缺陷需退出部分锅炉主保护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严禁在锅炉灭火保护装臵退出情况下进行锅炉启动。
6.2.1.13 加强设备检修管理,重点解决炉膛严重漏风、一次风管不畅、送风不正常脉动、直吹式制粉系统磨煤机堵煤断煤和粉管堵粉、中储式制粉系统给粉机下粉不均或煤粉自流、热控设备失灵等。
6.2.1.14 加强点火油、气系统的维护管理,消除泄漏,防止燃油、燃气漏入炉膛发生爆燃。对燃油、燃气速断阀要定期试验,确保动作正确、关闭严密。
6.2.1.15 锅炉点火系统应能可靠备用。定期对油枪进行清理和投入试验,确保油枪动作可靠、雾化良好,能在锅炉低负荷或燃烧不稳时及时投油助燃。
6.2.1.16 在停炉检修或备用期间,运行人员必须检查确认燃油或燃气系统阀门关闭严密。锅炉点火前应进行燃油、燃气系统泄漏试验,合格后方可点火启动。
6.2.1.17 对于装有等离子无油点火装臵或小油枪微油点火装臵的锅炉点火时,严禁解除全炉膛灭火保护:当采用中速磨煤机直吹式制粉系统时,任一角在180s内未点燃时,应立即停止相应磨煤机的运行;对于中储式制粉系统任一角在 30s内未点燃时,应立即停止相应给粉机的运行,经充分通风吹扫、查明原因后再重新投入。
6.2.1.18 加强热工控制系统的维护与管理,防止因分散控制系统死机导致的锅炉炉膛灭火放炮事故。
6.2.1.19 锅炉低于最低稳燃负荷运行时应投入稳燃系统。煤质变差影响到燃烧稳定性时,应及时投入稳燃系统稳燃,并加强入炉煤煤质管理。
6.2.2 防止锅炉严重结焦
6.2.2.1 锅炉炉膛的设计、选型要参照《大容量煤粉燃烧锅炉炉膛选型导则》(DL/T831-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
6.2.2.2 重视锅炉燃烧器的安装、检修和维护,保留必要的安装记录,确保安装角度正确,避免一次风射流偏斜产生贴壁气流。燃烧器改造后的锅炉投运前应进行冷态炉膛空气动力场试验,以检查燃烧器安装角度是否正确,确定锅炉炉内空气动力场符合设计要求。
6.2.2.3 加强氧量计、一氧化碳测量装臵、风量测量装臵及二次风门等锅炉燃烧监视调整重要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形成定期校验制度,以确保其指示准确,动作正确,避免在炉内形成整体或局部还原性气氛,从而加剧炉膛结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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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4 采用与锅炉相匹配的煤种,是防止炉膛结焦的重要措施,当煤种改变时,要进行变煤种燃烧调整试验。
6.2.2.5 应加强电厂入厂煤、入炉煤的管理及煤质分析,发现易结焦煤质时,应及时通知运行人员。
6.2.2.6 加强运行培训和考核,使运行人员了解防止炉膛结焦的要素,熟悉燃烧调整手段,避免锅炉高负荷工况下缺氧燃烧。
6.2.2.7 运行人员应经常从看火孔监视炉膛结焦情况,一旦发现结焦,应及时处理。
6.2.2.8 大容量锅炉吹灰器系统应正常投入运行,防止炉膛沾污结渣造成超温。 6.2.2.9 受热面及炉底等部位严重结渣,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炉处理。 6.2.3 防止锅炉内爆
6.2.3.1 新建机组引风机和脱硫增压风机的最大压头设计必须与炉膛及尾部烟道防内爆能力相匹配,设计炉膛及尾部烟道防内爆强度应大于引风机及脱硫增压风机压头之和。
6.2.3.2 对于老机组进行脱硫、脱硝改造时,应高度重视改造方案的技术论证工作,要求改造方案应重新核算机组尾部烟道的负压承受能力,应及时对强度不足部分进行重新加固。
6.2.3.3 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机组或采用脱硫、脱硝装臵的机组,应特别重视防止机组高负荷灭火或设备故障瞬间产生过大炉膛负压对锅炉炉膛及尾部烟道造成的内爆危害,在锅炉主保护和烟风系统连锁保护功能上应考虑炉膛负压低跳锅炉和负压低跳引风机的连锁保护;机组快速减负荷(RB)功能应可靠投用。
6.2.3.4 加强引风机、脱硫增压风机等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定期对入口调节装臵进行试验,确保动作灵活可靠和炉膛负压自动调节特性良好,防止机组运行中设备故障时或锅炉灭火后产生过大负压。
6.2.3.5 运行规程中必须有防止炉膛内爆的条款和事故处理预案。 6.2.4 循环流化床锅炉防爆。
6.2.4.1 锅炉启动前或主燃料跳闸、锅炉跳闸后应根据床温情况严格进行炉膛冷态或热态吹扫程序,禁止采用降低一次风量至临界流化风量以下的方式点火。
6.2.4.2 精心调整燃烧,确保床上、床下油枪雾化良好、燃烧完全。油枪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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