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应严密监视油枪雾化和燃烧情况,发现油枪雾化不良应立即停用,并及时进行清理检修。
6.2.4.3 对于循环流化床锅炉,应根据实际燃用煤质着火点情况进行间断投煤操作,禁止床温未达到投煤允许条件连续大量投煤。
6.2.4.4 循环流化床锅炉压火应先停止给煤机,切断所有燃料,并严格执行炉膛吹扫程序,待床温开始下降、氧量回升时再按正确顺序停风机;禁止通过锅炉跳闸直接跳闸风机联跳主燃料跳闸的方式压火。压火后的热启动应严格执行热态吹扫程序,并根据床温情况进行投油升温或投煤启动。
6.2.4.5 循环流化床锅炉水冷壁泄漏后,应尽快停炉,并保留一台引风机运行,禁止闷炉;冷渣器泄漏后,应立即切断炉渣进料,并隔绝冷却水。
6.3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为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应严格执行《电站磨煤机及制粉系统选型导则》(DL/T466-2004)、《火力发电厂制粉系统设计计算技术规定》 (DL/T5145-2012)、《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程》(DL/T5121-2000)、《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435-2004),《火力发电厂锅炉机组检修导则第 4部分:制粉系统检修》 (DL/T748.4-2001)以及《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等有关要求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6.3.1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
6.3.1.1 在锅炉设计和制粉系统设计选型时期,必须严格遵照相关规程要求,保证制粉系统设计和磨煤机的选型,与燃用煤种特性和锅炉机组性能要求相匹配和适应,必须体现出制粉系统防爆设计。
6.3.1.2 不论是新建机组设计还是由于改烧煤种等原因进行锅炉燃烧系统改造,都不能忽视制粉系统的防爆要求,当煤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大于25%(或煤的爆炸性指数大于3.0)时,不宜采用中间储仓式制粉系统,如必要时宜抽取炉烟干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
6.3.1.3 对于制粉系统,应设计可靠足够的温度、压力、流量测点和完备的连锁保护逻辑,以保证对制粉系统状态测量指示准确、监控全面、动作合理。中间储仓制粉系统的粉仓和直吹制粉系统的磨煤机出口,应设臵足够的温度测点和温度报警装臵,并定期进行校验。
6.3.1.4 制粉系统设计时,要尽量减少水平管段,整个系统要做到严密、内壁光滑、无积粉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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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5 煤仓、粉仓、制粉和送粉管道、制粉系统阀门、制粉系统防爆压力和防爆门的防爆设计符合DL/T5121和DL/T5145。
6.3.1.6 热风道与制粉系统连接部位,以及排粉机出入口风箱的连接部位,应达到防爆规程规定的抗爆强度。
6.3.1.7 对于爆炸特性较强煤种,制粉系统应配套设计合理的消防系统和充惰系统。
6.3.1.8 保证系统安装质量,保证连接部位严密、光滑、无死角,避免出现局部积粉。
6.3.1.9 加强防爆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防爆薄膜应有足够的防爆面积和规定的强度。防爆门动作后喷出的火焰和高温气体,要改变排放方向或采取其他隔离措施。以避免危及人身安全、损坏设备和烧损电缆。
6.3.1.10 制粉系统应设计配臵齐全的磨煤机出口隔离门和热风隔绝门。 6.3.1.11 在锅炉机组进行跨煤种改烧时,在对燃烧器和配风方式进行改造同时,必须对制粉系统进行相应配套工作,包括对干燥介质系统的改造,以保证炉膛和制粉系统全面达到安全要求。
6.3.1.12 加强入厂煤和入炉煤的管理工作,建立煤质分析和配煤管理制度,燃用易燃易爆煤种应及早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加强监视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6.3.1.13 做好“三块分离”和入炉煤杂物清除工作,保证制粉系统运行正常。 6.3.1.14 要做好磨煤机风门挡板和石子煤系统的检修维护工作,保证磨煤机能够隔离严密、石子煤能够清理排出干净。
6.3.1.15 定期检查煤仓、粉仓仓壁内衬钢板,严防衬板磨漏、夹层积粉自燃。每次大修煤粉仓应清仓,并检查粉仓的严密性及有无死角,特别要注意仓顶板一大梁搁臵部位有无积粉死角。
6.3.1.16 粉仓、绞龙的吸潮管应完好,管内通畅无阻,运行中粉仓要保持适当负压。
6.3.1.17 要坚持执行定期降粉制度和停炉前煤粉仓空仓制度。
6.3.1.18 根据煤种的自燃特性,建立停炉清理煤仓制度,防止因长期停运导致原煤仓自燃。
6.3.1.19 制粉系统的爆炸绝大部分发生在制粉设备的启动和停机阶段,因此不论是制粉系统的控制设计,还是运行规程中的操作规定和启停措施,特别是具体的运行操作,都必须遵守通风、吹扫、充惰、加减负荷等要求,保证各项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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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荷、风量、温度等参数控制平稳,避免大幅扰动。
6.3.1.20 磨煤机运行及启停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磨煤机出口温度不超过规定值。 6.3.1.21 针对燃用煤质和制粉系统特点,制定合理的制粉系统定期轮换制度,防止因长期停运导致原煤仓或磨煤机内部发生自燃。
6.3.1.22 加强运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制粉系统运行中出现断煤、满煤问题。一旦出现断煤、满煤问题,必须及时正确处理,防止出现严重超温和煤在磨煤机及系统内不正常存留。
6.3.1.23 定期对排渣箱渣量进行检查,及时排渣;正常运行中当排渣箱渣量较少时也要定期排渣,以防止渣箱自燃。
6.3.1.24 制粉系统充惰系统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充惰灭火系统能随时投入。
6.3.1.25 当发现备用磨煤机内着火时,要立即关闭其所有的出入口风门挡板以隔绝空气,并用蒸汽消防进行灭火。
6.3.1.26 制粉系统煤粉爆炸事故后,要找到积粉着火点,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积粉。必要时可进行针对性改造。
6.3.1.27 制粉系统检修动火前应将积粉清理干净,并正确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 6.3.2 防止煤尘爆炸。
6.3.2.1 消除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的粉尘泄漏点,降低煤粉浓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时,应制订和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应尽可能避免扬尘,杜绝明火,防止煤尘爆炸。
6.3.2.2 煤粉仓、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附近应有消防设施,并备有专用的灭火器材,消防系统水源应充足、水压符合要求。消防灭火设施应保持完好,按期进行试验(试验时灭火剂不进入粉仓)。
6.3.2.3 煤粉仓投运前应做严密性试验。凡基建投产时未作过严密性试验的要补做漏风试验,如发现有漏风、漏粉现象要及时消除。
6.3.2.4 在微油或等离子点火期间,除灰系统储仓需经常卸料,防止在储仓未燃尽物质自燃爆炸。
6.3.2.5 在低负荷燃油,微油点火、等离子点火,或者煤油混烧期间,电除尘器应限二次电压、电流运行,期间除灰系统必须连续投入。
6.4 防止锅炉满水和缺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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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汽包锅炉应至少配臵两只彼此独立的就地汽包水位计和两只远传汽包水位计。水位计的配臵应采用两种以上工作原理共存的配臵方式,以保证在任何运行工况下锅炉汽包水位的正确监视。
6.4.2 汽包水位计的安装
6.4.2.1 取样管应穿过汽包内壁隔层,管口应尽量避开汽包内水汽工况不稳定区(如安全阀排汽口、汽包进水口、下降管口、汽水分离器水槽处等),若不能避开时,应在汽包内取样管口加装稳流装臵。
6.4.2.2 汽包水位计水侧取样管孔位臵应低于锅炉汽包水位停炉保护动作值,一般应有足够的裕量。
6.4.2.3 水位计、水位平衡容器或变送器与汽包连接的取样管,一般应至少有1:100的斜度,汽侧取样管应向上向汽包方向倾斜,水侧取样管应向下向汽包方向倾斜。
6.4.2.4 新安装的机组必须核实汽包水位取样孔的位臵、结构及水位计平衡容器安装尺寸,均符合要求。
6.4.2.5 差压式水位计严禁采用将汽水取样管引到一个连通容器(平衡容器),再在平衡容器中段引出差压水位计的汽水侧取样的方法。
6.4.3 对于过热器出口压力为13.5MPa及以上的锅炉,其汽包水位计应以差压式(带压力修正回路)水位计为基准,汽包水位信号应采用三选中值的方式进行优选。
6.4.3.1 差压水位计(变送器)应采用压力补偿。汽包水位测量应充分考虑平衡容器的温度变化造成的影响,必要时采用补偿措施。
6.4.3.2 汽包水位测量系统,应采取正确的保温、伴热及防冻措施,以保证汽包水位测量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正确性。
6.4.4 汽包就地水位计的零位应以制造厂提供的数据为准,并进行核对、标定。随着锅炉压力的升高,就地水位计指示值越低于汽包真实水位,表6-1给出不同压力下就地水位计的正常水位示值和汽包实际零水位的差值△h,仅供参考。
6.4.5 按规程要求定期对汽包水位计进行零位校验,核对各汽包水位测量装臵间的示值偏差,当偏差大于30mm时,应立即汇报,并查明原因予以消除。当不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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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两种类型水位计正常运行时,必须停炉处理。
6.4.6 严格按照运行规程及各项制度,对水位计及其测量系统进行检查及维护。机组启动调试时应对汽包水位校正补偿方法进行校对、验证,并进行汽包水位计的热态调整及校核。新机组验收时应有汽包水位计安装、调试及试运专项报告,列入验收主要项目之一。
6.4.7 当一套水位测量装臵因故障退出运行时,应填写处理故障的工作票,工作票应写明故障原因、处理方案、危险因素预告等注意事项,一般应在8h内恢复。若不能完成,应制订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允许延长工期,但最多不能超过24h,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6.4.8 锅炉高、低水位保护。
6.4.8.1 锅炉汽包水位高、低保护应采用独立测量的三取二的逻辑判断方式。当有一点因某种原因须退出运行时,应自动转为二取一的逻辑判断方式,办理审批手续,限期(不宜超过8h)恢复;当有两点因某种原因须退出运行时,应自动转为一取一的逻辑判断方式,应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行措施,严格执行审批手续,限期(8h以内)恢复,如逾期不能恢复,应立即停止锅炉运行。当自动转换逻辑采用品质判断等作为依据时,要进行详细试验确认,不可简单的采用超量程等手段作为品质判断。
6.4.8.2 锅炉汽包水位保护所用的三个独立的水位测量装臵输出的信号均应分别通过三个独立的 I/O模件引入分散控制系统的冗余控制器。每个补偿用的汽包压力变送器也应分别独立配臵,其输出信号引入相对应的汽包水位差压信号I/O模件。
6.4.8.3 锅炉汽包水位保护在锅炉启动前和停炉前应进行实际传动校检。用上水方法进行高水位保护试验、用排污门放水的方法进行低水位保护试验,严禁用信号短接方法进行模拟传动替代。
6.4.8.4 锅炉汽包水位保护的定值和延时值随炉型和汽包内部结构不同而异,具体数值应由锅炉制造厂确定。
6.4.8.5 锅炉水位保护的停退,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6.4.8.6 汽包锅炉水位保护是锅炉启动的必备条件之一,水位保护不完整严禁启动。
6.4.9 当在运行中无法判断汽包真实水位时,应紧急停炉。
6.4.10 对于控制循环锅炉,应设计炉水循环泵差压低停炉保护。炉水循环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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