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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投标书
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根据贵方招标编号为 的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签字代表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正、副本及相关资料,并对之负法律责任。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2、我方保证投标文件中的所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且不具有任何误导性,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核对发现有虚假、不一致或我方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提供原件的,我方承诺投标文件无效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我方的投标报价详见开标一览表。
4、如果我方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们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履行合同。
5、我方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行我方的全部责任。
6、我方已认真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包括修改文件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7、本投标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90天。
8、如果我方的行为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我方同意不退还我方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9、我方同意按照贵方的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10、我方声明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我方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11、如果我方被确定为中标人,我方愿意在见证合同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我方如无不可抗力放弃中标,或者未履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一经查实,我方愿意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同意接受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对我方进行的处罚。
12、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伴随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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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前提下,我方将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
13、我方保证所投产品来自合法的供货渠道,若中标,则有义务向采购人提供其要求的有效书面证明资料。如果提供非法渠道的商品,视为欺诈,并承担相关责任。
14、 我方决不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决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它投标人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委进行商业贿赂,决不拒绝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监管部门的依法依规处罚。
15、本此招标若废标,在收到贵方的通知后,如果我方同意参加贵方组织的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则本投标函及所有投标文件中声明、授权、承诺、盖章签字等仍然有效。我方遵守贵方招标文件关于特殊情形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相关规定,并无异议。
16、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函件往来请寄: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本投标人承诺:以上地址等信息为邮寄函件的真实有效准确信息,收件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如我方对往来函件拒收,邮寄方可视为已送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投标人承担。
注:除可填报内容外,对本投标书内容的任何实质性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从而导致该投标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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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西采(2018)71 单位:元
项目(标段号)名称 小写: 大写: 投标报价 工期
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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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投标报价明细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西采(2018)71 单位:元
是否属于小型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型 号规格 制造商 微型(监狱)企名称 业生产的产品(填是/否) 数量 单价 总价 投标报价人民币小写: 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 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日期: 注:
1.除投标产品按上表规定格式列示外,投标人可根据本企业投标情况,在上表列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运输费和保险费等。 2.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减表格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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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小型微型(监狱)企业产品明细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西采(2018)71 单位:元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型 号规格 制造商 制造商类型(填数名称 小型/微型/监狱 量 单价 金额 合计 小型微型(监狱)企业产品金额总计 元 ( )投标人系小型微型(监狱)企业,且提供本企业生产制造的产品。(填是或否) ( )投标人系中小微企业,提供其它小型微型企业生产制造的产品。(填是或否)
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日期: 注:
1、本表所列产品与投标报价明细表中的小型微型(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报价应一一对应。特别说明:上表所列产品应当不包括中型企业生产的产品。
2、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自己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原件,以及“制造商类型”为小型、微型企业制造商出具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原件;如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或相关内容表述不清的,将整体不予价格扣除。投标人对所报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相关内容进行公示。
3、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本表,如内容不全或计算错误、或与投标报价明细表(指小型微型监狱企业产品)相互矛盾的,将整体不予价格扣除。
4、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68号)规定,本项目招标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监狱企业作为投标人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5、相关证明资料附在本表后。
6、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减表格行数。项目分为多个标段的,每个标段分别列表。 (提醒:如果投标人不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或所投产品的制造商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则不需要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也不需要提供本表。否则,因此导致虚假投标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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