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下,可再酝酿、协商和议定。必要时可向学院领导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系(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党政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在任职期间应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投入到管理工作上,做到思想到位、精力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十四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有: 1、系(部)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措施。
2、系(部)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改革举措。系(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3、系(部)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廉政建设和党员发展,党员教育以及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育、稳定综治、工会、共青团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
4、系(部)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研室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学术交流等教学方面的工作。
5、系(部)教学、科研、教学合作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6、系(部)经费预算、经费开支及分配办法、国有资产管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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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系(部)教职员工岗位设置、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引进、职称评定、考核奖惩和教研室、实验室、科研机构负责人的配备等方面的问题。
8、系(部)学生教育管理、招生就业指导等方面的工作。 9、向学院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系(部)突发事件的处置。 10、系(部)职责范围内需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
1、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系(部)主任与党总支书记商定提出,班子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向主任或党总支书记提出,由主任和党总支书记协商后确定。
凡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应事先准备好有关材料,会议议题、材料和时间要提前送达或告知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思考,做好准备。
凡未经系(部)主任和党总支书记审定的议题,除突发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以外,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3、系(部)党政主要领导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之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特别要注意听取正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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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干部和党内外教职员工的意见,主动交换看法,充分酝酿,形成共识。
4、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主任或党总支书记召集主持。出席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必须达到或超过2/3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2/3时,会议应改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主任和党总支书记商定。
5、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首先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会议成员如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取举手方式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一些分歧意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或决定;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严重分歧意见或双方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以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如果下次会议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可将有关情况向学院党委行政报告,经请示后再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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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时,凡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以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近姻亲关系等人员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考核评定、奖惩等事项,与会人员本人必须回避。
7、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及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应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安排专人用规定的会议记录本认真做好全程记录,记录本要有专人保管,定期存档备案。会议形成的决定和系(部)全局性工作部署,应形成会议纪要。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主持人向其传达或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送阅会议记录。
8、对于应当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征求其他会议成员意见时,系(部)主任和党总支书记可以在商议一致后作出应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其他会议成员通报应急决定情况。
第六章 执行监督
第十六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要提高执行力,确保取得实效。
1、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如对决定或决议仍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学院党委行政反映,但在系(部)或学院党委行政未做出改变以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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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条件执行。
2、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系(部)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检查,并将组织落实情况及时向主任和党总支书记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3、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督查检查工作,对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未能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的要求及时指出、批评教育,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实行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4、系(部)党政班子成员在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时如发现决策失当,应主动向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分析研究、科学调控,采取应对措施或立即停止实施。如需对决定决议中的某些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要切实加强对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的监督。
1、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凡属非保密事项都必须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规定要求实行公开,并迅速传达到全体教职工,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应及时向学院党委行政和纪委、监察室报告。
2、系(部)党总支和行政都要严格遵守重要事项、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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