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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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风险因素在数量、类别和性质等方面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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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随着社会、经济、学校和家庭环境的改变,学生健康疾患和意外事故的类别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生理的、心理的,内部的和外部的教育风险隐患明显增加;
其次,伴随突发性、社会性的校园风险事故增多,处理机制、程序、要求和成本不断提高;
第三,学校事故处理的制度环境、社会环境发生了剧烈变化,处理适度的负担和难度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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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问题对学校管理在内容、安全形式以及方向上都带来了潜移默化的影响,需要从较为封闭、主要依靠学校及行政力量的做法,向全面、开放和系统的教育风险管理模式转变。
二、与学校安全问题相关的法
律制度及其进展
与学校安全有关的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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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将颁布,201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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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以教育部第12号令的名义颁布,并报国务院备案,为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实践中引发争议,但发挥了相应的作用,适用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进行调解,促进了学校对安全问题的认识。一些规则在很多地方司法机关认可促进了许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促进了校园责任险的健全与完善,成为保险理赔的规则影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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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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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强调政府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校舍安全责任)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教师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