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饮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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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本项是指学校在统一向学生提供药品、食品及饮用水时,未履行基本注意义务的情形。一种是学校向其他供应者采购,并直接向学生提供的上述商品时,没有尽到相应的谨慎和注意。
另一种则是指学校对食品、饮用水进行加工处理后,再向学生提供,或者需要通过注射、指导服用等方式向学生提供药品的情况。
4、教学及课外活动事故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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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学校在进行特定活动时没有尽到教育与注意义务的情形。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军训,校外体育锻炼,户外郊游等活动是,要有合理预见和防范风险,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学校在活动前要尽到安全教育的义务。学校应将活动的风险通过教育的形式让学生了解、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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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师管理疏忽事故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主要是指学校对教师的身心健康缺乏足够的关注,在明知教师患有可能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疾病的情况下,仍不采取能够有效消除危险的措施,致使学生因此而被传染或受到伤害的情形。规定中所称的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主要是指可能通过接触扩大染病人群的传染性疾病,以及可能使教师产生暴力倾向或者心理扭曲的精神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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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当活动事故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主要是指中小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活动时疏忽大意,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与生理特点,或者学校应当知道活动本身具有不应当由未成年人面对和承担的危险,而未予以注意的情形。
7、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事故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主要是指学校对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患有疾病的身体状况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注意,仍要求学生参加在可能会诱发不良后果或者加重其病情的活动,而造成学生在活动当中产生身体伤害的后果的情形。
学校的注意义务应当限于必要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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