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2020-02-21 23:06

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广东省“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工作要求,依法科学合理减少申请材料,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三条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办公室和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组织每季度一次的病残儿医学鉴定会,出具《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二)负责鉴定申请材料(原始材料)、鉴定文书以及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等;

(三)公开办事程序和规定,协调、处理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中的问题,对基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一)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小组,实施对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初审工作;

(二)公开办事程序和规定,对本辖区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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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督指导,对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反映。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审核(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提出申请:

(一)女方具有深圳户籍,或女方非深圳户籍而男方具有深圳户籍,经女方户籍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委托;

(二)生育的子女由于各种原因致病、致残;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七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户籍、身份、婚姻证明: 1.夫妇双方及患儿的户口簿、身份证;

2.已婚的,提交结婚证;再婚夫妻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

3.患儿如更改过姓名,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病历资料:

1.两张区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2.病历、重要检查报告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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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准生证: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申请鉴定时提供。

(五)女方户籍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委托书:女方户籍地不在深圳而男方户籍地在深圳,需在我市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时提供。

第八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申请人原则上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申请材料,若女方户籍地不在深圳而男方户籍地在深圳的,经女方户籍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委托书,可向男方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受理。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部门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街道审核。

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相关情况的审核,包括申请资料是否真实,申请人生育情况是否符合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条件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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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材料移交给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

区级初审小组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报来的鉴定申请材料后,组织开展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工作。通知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携带患儿接受初审,初审包括患儿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是否基本符合申请条件,以及是否达到《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参考标准》,必要时要求补充有关检查。

初审后负责填写《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中患儿的初审情况,包括病史、体检、诊断等,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同时对基本符合鉴定标准的,通知申请人等候市级鉴定通知,并将所有材料在每年的3、6、9、12月1-10日内移交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于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退回有关资料,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

(五)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

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办公室在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分类,从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中抽取5名以上的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在每年的3、6、9、12月20日左右面见患儿,必要时可要求补充有关检查。鉴定后在申请表上及时填写鉴定意见,经所有参加鉴定专家签名, 加盖鉴定专用章,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发放至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街道办事处发放给申请人。

第九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依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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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和《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参考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受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做出鉴定结论的,由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办公室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收到《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后,如对其内容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向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 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第十三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不收费,但因初审或鉴定需要患儿补充有关检查的,相关检查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第十四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鉴定工作。病残儿医学鉴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发现申请人隐瞒超生行为、弄虚作假通过鉴定的,一经核实,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撤销其《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资料要求

2.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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