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律师(法律工作者)普法教育讲课稿

2020-02-21 23:30

××律师(法律工作者)普法教育讲课稿

尊敬的各位农民朋友:

晚上好!

今晚跟大家一起学习《民法通则》、《交通安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乡规划法》有关知识。希望通过学习,对农民兄弟有所帮助。

一、《民法通则》的学习

(一)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如被他人胁迫写的欠条是否有效?(以本人现在正在办理的××案例为例)赌博欠下的债务是否要还(亦以正在办理中的一个案例说明?)

(二)关于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1、财产所有权就是指财产所有者对其所所拥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简单讲就是你对属于你所有的东西所拥有的权利,假如不属于你的东西,你就不享有这些权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如果你对他人所有的东西行使上述权利而未征得所有人的同意,你的行为就构成侵权,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

2、侵犯财产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达到一定金额的话,其行为会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相邻关系的问题: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相邻各方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比如通行、采光、通风、排水、截水等关系。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如果相邻双方关系处理得好,互相之间所起的作用比亲戚还大。比如你突发疾病,亲人不在家,或者亲人无能力送你去抢救,叫一声邻居,邻居会把你送医院。又比如火灾、小孩的照看、收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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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虫等。如果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话,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四)民事合同及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

1、民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等。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如果不是当即履行的,最好是以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必须是诚实信用,协商一致。

2、违约责任: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预期所得利益,但只能是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预见的利益。

(五)人身损害赔偿:我国宪法及民法通则都明确规定,生命权、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除非法律另一规定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和侵犯。

(六)特殊损害赔偿:

1、饲养动物致人或者财产损害的,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既可要求第三人赔偿,也可要求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如我家的狗是被你弄跑的,跑出去咬伤了人,那么被咬的人既可以要饲养人赔偿,也可以叫放狗的人赔偿。

2、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楼上放的花盆跌落伤人等。

3、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们经济看电视讲广州市的水井盖不见了,他人掉下去,水井盖的所有人要承担责任,如翁江河改道工程淹死小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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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贵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监护义务的,可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大湾镇中学学生打伤学生案、青塘中学学生捅死人案。

(七)关于不当利益问题:所谓不当利益,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如拾得物、他人遗忘物等。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得益的,应当返?埂?

(八)关于诉讼时效:就是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136条之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因人身损害赔偿、产品质量、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最长不超过20年。期间如权利人主张过权利的,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次数不限。比如他人向我借钱,写下借条,注明2010年5月31日前还清,时效二年,到2012年5月31日前如我不向法院起诉,6月1日开始,我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过了诉讼时效并不等于借条无效,而是指向法院请求保护的时效过了。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

(一)现状:

据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统计,2011年英德市内共发生交通事故777宗,死亡174人,受伤1165人,直接经济损失1047100元,与去年同期对比事故宗数上升24%,死亡人数上升37%,受伤人数上升25%.中国每年交通事故超过50万起(2011年为77万多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稳居世界第一。统计数据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人丧身车轮,每1分钟都会有一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每年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成为还正常死亡的第一杀手,一幕幕的交通惨案,令我们每一位正常人的不得不胆战心惊,我们也没有理由再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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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是什么导致我们道路交通事故频频发生?据交通警察调查统计,在所有的交通事故中,除极少数属意外原因造成,75%以上的事故是驾驶员或行人的人为因素造成的。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有无证驾车、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行人不守交通规则等。综观这么多起交通事故,我们不难发现,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就是人们不珍惜生命,不遵守规则。生命对于一个人来说,只有一次,应该爱护,应该珍惜。出入平安,这是大家都希望的所求心。然而,很多人却为图“方便”或为了眼前的利益而违反交通法规。殊不知,许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源于某些不经意的违法行为。在他们当中,有一部分是对交通法规不甚了解,对安全常识掌握不多,有一些人是抱着侥幸心理,明知原故犯的。所以学习和遵守交通法是每一个人珍惜自己和他人生命,使交通秩序安全有序所以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人比喻,道路交通法规是用亲人的泪水,死者的血泊,伤者的呻吟和肇事者的悔恨挽来的。然而,社会上有些人却不愿学习,要他学也想学,而等到付出了金钱,鲜血或生命的代价才开始后悔当初没有学习交通法规。可是,结果连生命也没有了,后悔的资格也没有了。不遵守交通规则,就是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一些到过国外的人,在谈到交通秩序时,就会情不自禁地说,外国的交通秩序真好。我虽然没能亲身感受过国外良好的交通秩序,可我在一篇文章中读到这样一个事例:一位外国司机半夜驾车回家,途径一,红绿灯处见红灯闪亮司机规规距距停车等候,尽管当时这条偏僻的路上已是空无一人,也没有其它车辆,当时同车的一位中国人对此很不解。外国司机都说:既然是交通规则,那我们就应该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要遵守。两相对比,我们不难发现,为什么在汽车保有量只占世界1.9%的中国,事故死亡人数却高居世界第一位?归根到底是我们的交通意识薄弱。

《交通安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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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司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

(三)关于安全走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所以,有些人认为,交通安全法是驾驶员的问题,与行为无关,然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人因违反交通法规被撞致死、致残的案例也是比较常见的,我们大家也许没有亲眼目睹这类交通事故,但亲耳所闻周围的人和事是有的吧。为什么会有这种悲剧发生呢?就是因为我们沿线的村民不懂交通法规,不知道如何横过公路。

1、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安全走路的第一点就是在人行道内行走。分道行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机动车走机动车道,非机动车走非机动车道,行人走人行道,互不交叉,安全又可靠。

2、行人靠右走。安全走路的第二点是行人靠右走。右侧通行原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说的再清楚一点,就是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混合道路上,行人靠道路的右侧通行,靠路边行走。为什么这样就比较安全呢?因为法律同时规定,在没有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混合道路上,机动车辆要在道路的中间行驶。如果这条道路宽度在7米以上,你行人就是应当在路边1米的范围内行走。

3、横过公路走人行横道。安全走路的第三点是横过公路要走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规定,是“以人为本”思想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体现,是交通活动中对弱者的一种保护性措施,在交通活动中,行人、非机动车相对于机动车是弱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七年多的实践证明,这一规定,不仅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方面起了一定的调节作用,而且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树立新时期文明新冈,引导一种相互礼让,尊重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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