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城乡规划法》的学习
(一)城乡规划法的立法:于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必要性(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结合实际情况说明遵守城乡规划的好处及不按规划乱建的危害(包括对他人及对自己的危害)
(三)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1、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2、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民意,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四)在规划区内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1、提交书面申请书。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山上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领取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3、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符合条例的,才能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
(五)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处罚:1、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清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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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从此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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