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律师(法律工作者)普法教育讲课稿(2)

2020-02-21 23:30

保护弱者的公共道德的建立起了潜移默化的调节作用。这和当前创建和谐社会的思想不是一致的吗?但我们横过公路时一定要看清是否有过往车辆,尽量选择安全的通过时间。

(四)安全骑车(摩托车)

我讲的第二个问题是安全骑车方面的知识。

1、骑摩托车要有驾驶证。在现实生活中,农村的摩托车大部分都是无牌号摩托车,驾驶员也大多数是无证驾驶,这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之规定(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戴安全头盔。头盔虽然不显眼,但关键时刻却能保龠。有些驾驶员驾驶两轮摩托车就是嫌麻烦,不戴安全头盔,这一嫌弃可能会要了你的龠。据有关资料统计,30%以上的摩托车死亡事故是因为驾乘人员没有戴安全头盔,头部没有保护,导致大脑受伤死亡。(林付力的案例、还有我亲眼目睹的发生在教育路英中旁边的交通事故案)

3、还有要注意的就是驾驶机动车千万不要喝酒,这方面教训很多。案例1、我哥的小舅陈X华的死亡原因(在家为人搞建筑,晚上在朋友家吃饭,喝了点啤酒,骑车回家时,经过一条桥,掉落桥下,第二天才被发现。案例2、南方日报曾报刊一则新闻“近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因醉驾致两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以触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煜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520236元。2011年8月12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肖某煜饮酒后,由其朋友万某驾车送其回家,当车驶至英德市英城君玉街时,肖某煜乘万某下车买烟之际将车辆开走,并先后在英德市和平北路与金子山一号路交汇处和观音山大道英城矮山坪路段,与被害人骆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和吴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当场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肖某煜不仅没有停车,反而继续驾车。后经交警拦停,酒精测试

6

为?289.34mg/100ml,属严重醉酒驾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煜醉酒后违反交通法规,无视公共安全,强行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置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行驶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什么肖某煜会被判十五年那么重呢?关键就是因为他达到醉驾的程度,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

(五)安全乘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乘车人规定各有一条,归纳一下,有以下几个意思。一是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二是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下车后不得绕车头过马路;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三是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不得从车窗上下车,不得扒车,不得在车辆禁止依靠的地点拦乘机动车;四是乘车时注意力要集中,尽可能抓住前面座位的把手,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六)交通事故现场紧急应对

1、保护现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这是对驾驶人义务的规定。现场保护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查事故现场、认定事故责任以及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条件,驾驶人一定要保护现场,违反这一规定你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特别特别要提醒大家,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千万千万不要逃离现场,否则你肯定会后悔的。因为《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及刑法对逃逸有严厉的规定:(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的推定逃逸人承担全部责任。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2)、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罪加一等,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7

期徒刑,如因逃逸至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3)、事故后逃逸,商业保险免赔;(4)肇事后逃逸,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案例1、去年发生在张坡至含光公路上的一起交通事故,至人残疾,陈某鑫如果不逃逸,应当的各占50%的责任,但小车一方的陈某鑫启肇事后逃逸,结果交警认定陈某负全责,扣除交强险后,还有二十多万元的赔偿款要自己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抢救伤者。尊重人的生命,保护人的生命,是“安全法”的一个重要思想。《安全法》规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首先抢救伤者,这是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安全法》中又一次体现。法律条文对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过往车辆和行人、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都作了义务性的规定。对车辆驾驶人是这样规定的:“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因抢救人员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对过往车辆和行人,《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发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过往车辆和行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主动帮助救援。”对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是这样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对医疗机构《安全法》是这样规定的:“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应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拖延救治。”对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金是这样规定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限额的,或者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或肇事逃逸的,由道路交通社会援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事后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里,法律对当事人、过往车辆、行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医疗机构、社会救助基金在抢救伤者的问题上,都作了义务性的规定,使用的字眼都是“应当”,也就是法律规定你必须这样做,不这样做你就违法了,就要追究你的法律责任,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个亮点,以前的道路交通法规,没有作这样义务性的规定。

(七)关于交通法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8

1、第五十条:“?禁止货运车载客”。案例:拖拉机载客,乘车人受伤,司机说当时不准乘客上车,但无论如何,司机最后同意乘客上车了,就应当承担责任。

2、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3、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的农村,因门前铺好的水泥路,一到收获季节,许多农民兄弟就把公路当作自己的禾坪,在路上晒起谷子、花生等,一旦发生事故,你非法占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

就我们的办案经历来看,我们确实办理过不少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结合我们农村的实际,我在此简单讲一讲农村土地承包应注意的事项:

1、我们的承包地属自家所有还是属集体所有?我们能不能自由买卖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所以,我们平时常说“卖地”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而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即便是公民将自已的宅基地“卖”给他人,也只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不是土地的买卖,土地所有权仍然属村集体所有。案例:90年代初,我村一农户将水田给另一村村民耕种,当时说好是给断的,后来国家取消农业税,我村农户想要回耕地,但对方不肯给回,我村长找到我,我代理我村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该农户“给断”耕地的约定无效。法院最后支持了我村的请求。这就

9

是因为“给断”就是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但农户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所以转让当然就是无效行为。

2、土地争议应如何处理?在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经常发生,由于处理方法不当,曾发生过不少流血事件,为此,很有必要知道土地争议处理的合法途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村与村之间、村与村委会之间、村委会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特别强调的是,该条法律还明确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因此,在土地争议解决前,争议双方不得改变现状,原来做什么用的就做什么用,原来是谁经营的就暂时由谁经营。案例:石灰铺与横石塘之间有一个小山。两村对该山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在争议期间,一方抢种,另一方去毁坏,双方在山场发生打斗,最后有两村民被当场打死;大湾镇2007年也发生过类似事件,一村村民在山上种树,另村认为山是他们的,一方种,另一方就毁,经鉴定,被毁树价值6万多元,林业公安分局多次找毁树一方协商赔偿,但毁树方拒绝赔偿,结果三人被判刑。

3、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流转?土地流转有什么规定?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4、土地能否向外发包?外包有什么特殊规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可向外发包,但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0


4、××律师(法律工作者)普法教育讲课稿(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第一次各班任课教师主题座谈会通知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