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 2011 - 图文(9)

2020-02-21 23:31

考虑到物流、仓储、货运、大型批发市场这些功能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兼容性,“物流仓储用地”在原国标分类“仓储用地”内涵的基础上增加物资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用地内涵,包括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非加工用地,也包括原国标的“市场用地”中的大型批发市场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包括对环境有影响的堆场等用地)以及“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三个中类,取消了原“堆场用地”,将其按照对于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纳入以上三个中类。 7 交通设施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是将原国标中的“对外交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中与城市生活较为密切的站场设施用地与“道路广场用地”相结合,剥离功能不相关的“广场用地”中的公共活动广场用地,重新整合了城市通勤出行所需求的基本交通用地,分为五个中类:

“城市道路用地”与原国标内涵与分类基本一致,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的内部道路,使城市道路统计与图纸表达深度取得一致。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很少将“城市道路用地”分至小类,立体交通的出现使得将“城市道路用地”分至小类更加不切实际,因此本次修订取消了“城市道路用地”中的小类划分。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是新增加的一个中类,指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以满足当前轨道交通发展的需要。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整合了原“对外交通用地”中与城市生活较为密切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用地以及原“交通设施用地”中的公交枢纽用地。综合交通枢纽正成为城市中进行交通组织的重要形式,往往围绕这些设施形成综合性开发,因此本次分类进行了相关整合,也包括这些枢纽所附属的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指与城市交通相关的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但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该用地应划入“行政办公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社会停车场用地”两小类,整合了原“社会停车场库用地”以及原“交通设施用地”中的部分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 8 公用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分为“供应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四项中类用地,调整原标准“交通设施用地”中类分别纳入“交通设施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以及“行政办公用地”。四项中类调整如下:

“供应设施用地”中类中增加“广播电视设施用地”、“邮政设施用地”。“邮政设施用地”将原“邮电设施用地”中的电信服务用地列入“其他商务设施用地”中。热电厂、制气厂应纳入工业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不应计入供电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环境设施用地”中类中调整名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为“排水设施用地”,调整名称“粪便垃圾处理用地”为“环卫设施用地”,增加“环保设施用地”。

新增“安全设施用地”中类,以突显对于公共安全的重视。其中包括原“其他公用设施用地”中的“消防设施用地”与“防洪设施用地”。 原国标中类“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内涵调整至“其他公用设施用地”中。 9 绿地

“绿地”在原国标分类“绿地”大类的基础上增加“广场”的内涵,剥离“生产绿地”的内涵,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与“广场”三个中类。

“公园绿地”的界定仍采用原国标“公共绿地”的界定标准,包括其中的水域和供游览休憩、起到公园作用的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类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则在城乡用地分类中分别归到“非建设用地”的“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中。为了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相统一,调整名称“公共绿地”为“公园绿地”。

“广场用地”单指城市公共活动的广场,而交通用途的广场应归为“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生产绿地”以及市域范围内基础设施两侧的防护绿地,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农林用地”。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1 一般规定

4.1.1 用地面积应按照平面图进行量算,山脉、丘陵、斜坡等均以平面投影面积,而不以表面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如道路中的街心花园,作为街头绿地记入绿地后,在道路用地计算时应将其扣除。

分片布局的城市,是指城市由几片组成,且相互间隔较远,这种城市的用地计算,应分别计算各片的用地,再统一汇总。至于有些城市虽也由几片组成,但相互间隔较近,可以按一个用地范围计算。 4.1.2 考虑到用地量算应有一定精确度,故规定总体规划用地计算的图纸比例不应小于1/10000。在计算用地时,现状用地和规划用地应采用同一比例尺,以保证统一的精度,计算范围应当保持统一。 4.1.3 城市用地的计算,统一采用“hm”为单位,但对于不同比例尺的图纸,采用不同的精度:1/10000图纸,精确到个位数,取正整数;1/5000图纸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数,这是考虑到了实际能够量算的精度。

4.1.4 计算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的范围应与用地计算范围一致,如计算城乡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应采用市域范围的常住人口进行计算,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应采用中心城区的常住人口进行计算,同时应注意采用准确的人口数。

规定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的人口数量以规定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为准。常住人口数量为户籍人口数量与暂住半年以上人口数量之和。

2

理由如下:(1)人口对用地的需求实质上涉及财产权问题,即便是原户籍人口向外地流动,本身已经占有的土地或房地产是作为财产形式必须予以保护,而“五普”等国家调查统计中设定的常住人口,需要扣减流出人口,实际上无法剥夺这部分人口的财产权;(2)对于暂住半年以上的人口,实际上在一定时段内需要城市提供相对完整的公共服务要求,同时,和“五普”等国家统计调查工作口径便于衔接。 4.1.5 城市用地的统计数据,是编制、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研究、确定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主要依据。为了便于城市之间对比分析,本标准作出统一格式的规定。

4.1.6 本标准所指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大部分。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绿地四个单项用地的相关标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五个单项用地的相关标准。

此外,科学合理的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于城乡规划管理的对象是城市、镇、乡、村庄各类用地的要求,有助于真正促进城乡建设和发展的统筹协调以及节约集约用地。本标准推荐使用“新增人口人均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标准”对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进行控制,参照下表。其中,新增人口人均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规模为新增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面积除以新增城乡常住人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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