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理论与青少年犯罪及预防

2020-02-22 12:12

标签理论与青少年犯罪及预防

内容摘要: 西方犯罪学社会学流派中的标签理论认为个体变为罪犯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给

其贴上了越轨者的标签。在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中,处处存在“标签化”现象。在一 个家庭中,一个被贴上“坏孩子”标签的孩子,很难进步。在学校,一个被贴上“坏孩子”标签的学生成绩下降、很难有积极进取的主动性。在社会上,一个被贴上标签的青少年,会在越轨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而司法上的标签一旦贴上,给青少年的影响尤其重要。

关键词: 标签理论 青少年犯罪 犯罪的预防 正文:

标签理论是一组试图说明人们在初次的越轨或犯罪之后,为什么会继续进行越轨或犯罪行为,从而形成犯罪生涯的理论观点。标签理论是从象征互动理论发展而来的标签理论又称烙印理论,是当代西方资产阶级犯罪学流派中研究犯罪原因的社会心理学理论.它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后期,最早由坦南鲍姆在其著作<犯罪与社区>中提出, 坦南鲍姆描述了这样一个进程,在这个进程中,部分而不是全部从事了越轨行为的某些个体可能被打上了烙印,而被甄别出来。一旦一个人已经被公开定为一个罪犯,这个人就可能会发现和其他被认为是罪犯的联系与他与那些被认为守法的人联系的比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导致了对罪犯身份的接受,并且犯罪活动就成了自然的过程。坦南鲍姆称这种行为是标签的?罪恶的戏剧化?。其他代表人物还有贝克尔.克雷西和来莫特. 标签理论的核心是对过程的假设:越轨行为与社会控制总是要涉及社会界定与反应的过程。贝克尔著名的界定强调了这种标签的行为:?……社会群体通过制定规则、将对这种规则的侵犯规定为越轨,通过将这些规则应用与具体的个人并给他们贴上失败者的标签,创造了越轨行为。因此,越轨并非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本质,而是他人的规则的适用,对‘犯罪人’进行制裁的结果。越轨者是被成功地贴上了‘越轨’的标签者,越轨行为就是人们贴上‘越轨’的标签的行为。?也就是说标签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犯罪行为是社会中的重要成员把个人标定为犯罪人,而个人也接受这种标定的结果

标签理论把研究的重点从犯罪人转向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

产生重要影响作用的重要他人,包括教师、警察、邻居、父母、朋友等,转向控制犯罪的机构,探讨这些控制犯罪的机构在促成犯罪方面的作用,所以,标签理论家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也提出了改革控制犯罪的力量的重要他人,看成是促成犯罪的力量之一,所以,这种理论在研究犯罪原因的着眼点上与传统的犯罪学理论有较大差异,因而被认为具有激进色彩。

拉伦斯 施拉格在分析、比较标签理论代表人物的观点的基础上,将标签理论的基本观点归纳为九个基本假设,认为这些假设包含了标签理论的基本内容和见解。这九个基本假设是:

1.任何行为从固有性质来看都不是犯罪,行为的犯罪性质是由法律规定的。

2.犯罪的定义是由有权势的群体的代表,包括警察、法庭、矫正机构和其他管理部门为了他们的利益而强制使用的……

3.一个人并不会仅仅由于违反法律而成为犯罪人的。相反,他是因为官方当局的反应才被称为犯罪人的,官方当局赋予他被抛弃者的身份,并且剥夺了他的一部分社会与政治权利……

4.把人们分为犯罪人和非犯罪人的做法,是与常识和经验性证据相矛盾的……

5.尽管许多人都同样的违反了法律,但是只有少数一些人因此而被逮捕。?逮捕?的行动引起了贴标签的过程。犯罪行为本身并不能引起贴标签的过程,只有犯罪人在被刑事司法机关逮捕时,才开始了对他的标定过程。

6.由于法律实施中使用的制裁是针对整个人的,而不仅仅是针对犯罪行为的,所以,刑罚因犯罪人特征的不同而有区别……

7.形式制裁也因犯罪人的其他特征的不同而有区别,这些个人特征包括性别、年龄、职业状况、少数群体身份、下层阶级成员身份、是否为暂住者、受教育程度低、是否为堕落城市区域中的居民等。男性、请少拧、少数群体成员、暂住者、受教育程度低者、居住在堕落的城市区域中的居民等,更有可能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其中,年龄、所属的社会经济阶层和种族,是影响刑事司法判决的主要的个人特征。

8.刑事司法活动是以这样一种刻板观念为基础的,即犯罪人是一种被社会遗弃者——一种道德品质恶劣、应受社会谴责的故意作恶者。

9.面对公众谴责和坏人的标签,犯罪人很难保持一种积极的自我形象。他们会对公众的谴责和坏人的标签产生消极认同,产生更加严重的犯罪

行为。

标签理论最显而易见的进步是这样一个默式的推论结果:?越轨行为人?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特定的身份(这不仅表现为越轨的个人行为,也表现为其他人对此的反映)。这种推论导致了从越轨者自身的角度向反应者的角度的变化。如同凯 埃里克森所指出的:?越轨行为并不是某种行为形式中的固有特征;它是这些行为的直接或间接的木的行为的观众赋予这些形式的。在社会学上,关键的变量是社会的目击者……因为观众最终决定一个给定德行为是不是越轨行为的明显案例。?

而司法上的标签一旦贴上,给青少年的影响尤其重要。

第一,一个在司法上被贴上越轨或者犯罪标签的青少年,在心理上会有一个阴影,认为自己就是一个罪犯,同时,社会其他成员出于潜意识的自我防卫,会对被标签者有种排斥、戒备的心理甚至行为。于是,被标签了的青少年便会认为,自己与社会本来就是格格不入的,除了与社会对着干并无出路。由此,就会实行比先前越轨行为更为恶劣的行为。如2001年张君案:张君之所以变成杀人狂魔,与其最初被劳动教养三年有很大关系,他认为这点小事,就判 ?三年徒刑?太不应该,于是就产生了强烈的反社会情绪。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鲁正新认为张君?厌恶劳动,是张君犯罪心理形成的最基础原因,也是他走上抢劫、杀人道路的原始动力。?我认为其论述并不准确,在我看来其真正的原始动力来源于其被标签化后所产生的强烈的反社会心理。

第二,青少年一旦被司法上贴上犯罪的标签,多半会被监禁场所、劳教机构。由于交叉感染,他们会学习到更为严重的犯罪方式。美国学者坦南鲍姆指出,?通过刑事司法体系,少年犯罪人被收容在矫正机构中。在这样的矫正机构中,少年犯罪人不是与违法的影响力量相分离,而是加入了更加密切的违法者群体之中,他们在这个群体之中可以更有效地学习如何进行犯罪行为?。

第三,在刑事司法化处理中,如果对初次越轨青少年进行监禁等处理,会将其与其所正常的社会生活相隔离,从而使其在成长的过程中不能得到完全的社会化、正常的社会化。而不完全社会化正是犯罪产生的非常重要的主体外因素。因此,监禁等措施会使标签者离正常的社会轨道越来越远。

从上述内容来看,似乎留下了一个社会、国家对初次越轨青少年放入不管的消极印象。实际上,对于他们并不是放任自流、不管不问,而是要借鉴标签理论,正确去处理青少年越轨问题。

一方面,对于越轨青少年,不要随意给其贴上?问题青少年?的标签,以避免标签化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一般而言,青少年正处于其人生社会化进程初级阶段,并没有完全社会化。对于越轨或犯罪的青少年,其犯罪心理结构在认识特征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把事物或现象与它的过去、未来联系起来,只是在孤立、片面的对待认知对象,而且由于其认识能力的欠缺,在处理负责事物时有难度,加之自控能力较差,很容易感情用事。在意志特征上,他们的意志力相对薄弱,在外界诱因的诱惑下,很容易使意志活动偏离正确方向。在行为特征上,其越轨行为往往是在外界强烈诱惑之下,一时冲动而发生。因此,要综合地分析其个性心理特征、行为特征,对其予以思想上的沟通、引导,使其行为按照社会规范、道德规范、按照社会化的正确要求的轨道上发展。同时,尤其要注意避免司法标签化所带来的恶果。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青少年的越轨行为,如果能不贴司法标签,则尽量不要给其贴上司法标签、不要对其采取监禁等措施,而是要代之以温和的、宽容的教育性措施,使其正常的、完全社会化,从而克服?一日为贼,终身为贼?的畸形社会观念,正如佛家所云:?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另一方面,在情非得已、不得不给越轨青少年贴上标签后,需要树立正确的社会观念,使其重新回归社会,不要在其学习、就业等上设臵障碍。2004年11月份报刊、因特网上热炒着这样一则消息,?现年20岁的梅云是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县人,今年6月,在参加当地高考后,以总分518分的好成绩,考入了南京某大学。然而,就是这样一名优秀学生,在他进校长达2个月的时间里,他所在班上的班主任、辅导老师、生活管理员以及同宿舍的学生,竟不知道他是一名被判缓刑并处于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梅云是如何隐瞒犯罪事实并神不知鬼不觉地躲过层层政审,从而堂而皇之跨进了高等学府大门呢??事实上梅云并不是一个恶性很深的罪犯,他是在酒后一时冲动所为,系偶犯、初犯,而且认罪态度好。他能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大学,说明他已经有了很好的悔改表现,学校、社会、国家有理由给梅云一个正常学生所应该享有的求学机会,而不是非要将其?遣返原地?不可。另外,国家应该不设臵被司法标签者回归社会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 条规定:?依法受过

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是极不明智的,应该废除诸如此类的规定。

备受关注的北京市高招工作规定近日出台,一个显著的变化是,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考生首次不再列为高校?不予录取?的范围。

?不再列为?的背后当然就意味着这之前,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考生都被列为?不予录取?的范围。当然,这样的规则长期以来被人们视为理所当然,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在人权勃兴,司法日趋透明的今天,于情于理于法却愈显不合了。有心人会发现,如今在押犯人通过自学考试上大学的新闻都已日渐多了起来。对于归正人员,怎么还能以一堵写满了?歧视?字样的有形之墙,将他们毫不例外地挡在高校之外?

这种对归正人员的歧视根源于曾被普遍认可的?前科?制度。基于?前科?的禁入并非没有其合理性,一些特殊的职业如教师、律师、军人等,就通常将无违法犯罪?前科?作为行业门槛的必备条件。但我们也看到,这种基于?前科?的禁入在过去明显被扩大化了。近年来,一些地方司法机关率先提出了?前科消灭?的构想。如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就曾在全国率先试行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消灭?。但这一制度甫一践行便遭遇了法律与民意的双重困境。

在这种困境中,值得关注的是专家与民众之间的尖锐对立。有学者从美国犯罪学上著名的?贴标签理论?出发,认为被贴上?犯罪人?标签的初犯者,由于这种标签(即作为前科的犯罪记录)的存在,将把犯罪人再次推上犯罪的道路。而民众则将?前科制度?视为国家和社会自我防卫的需要,尤其是在转型期的中国,各种社会矛盾往往通过各种形式的犯罪予以释放,对于大多数善良的民众来说,来自犯罪的潜在威胁是实实在在的,也令人倍感忧心并寄望于国家对公共安全和秩序的有效维护。生活在社区中的大多数人都愿意与已被审判机关确认的?犯罪人?隔离开来,?前科禁入?正是实现这种区分的最简单的工具。

作为旁观者,我们也许更容易看到?前科禁入?可能导致的后果———带有前科的归正人员因高校和种种工作机会对他们的排斥而无法回归社会,生存的压力很可能还会把他们带入犯罪的深渊。而受害的,将不仅仅是这些归正人员,也包括我们这些旁观者。

我们的社会需要接纳归正人员的胸怀。保障归正人员的受教育权,是促使归正人员能够得以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环节。对于刑罚执行完毕的归正人员,如果仍深究他们的犯罪记录,不符合人道主义要求。 高校接纳归正人员,符合社会双重利益的需要。违法犯罪问题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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