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然脱不了干系,追根溯源,大多也有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的因素。因此,对回归社会的犯罪人,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我们需要的不应是时刻提防,而更应有效监护,并在福利保障、升学及就业等方面作好帮教、安臵工作。
北京高招工作此番规定,当在制度上有利于帮助归正人员解脱?一失足成千古恨?的紧箍咒,消灭他们因为前科而面临的各种?资格?丧失、?人格?歧视等负面效应,是可谓善举。
又如:2006年3月17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震惊三湘的李春生故意杀人、抢劫一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这个吞噬11条人命的恶魔,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316705元。 李春生为什么会杀人如麻呢?专家指出,有些人在监狱里真正被改造了,但也有部分人学了一些犯罪手段。在西方有种理论叫?标签理论?,就是说初次越轨到最后成为一个习惯性越轨的过程,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标签?,你给他注上一个?标签?以后,原来并不是有意识的犯罪,他可能会酿成有意识的犯罪甚至成为累犯。
再如:青岛为解决被判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复学升学难题出台规范性文件
由青岛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教育局、团市委等单位联合制定的《关于落实被判处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日前正式发布实施。《意见》要求明确,责任人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为青岛的失足未成年学生复学、升学提供了切实的保障。
《意见》规定,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在校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责令其停课;判决生效后,被判处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也不得取消其学籍;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犯罪的在校未成年学生,被人民法院判处非监禁刑的,必须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处于升学年级的,与其他在校学生享受同等的招生政策;九年义务教育之后犯罪的在校未成年学生,被人民法院判处非监禁刑后要求继续就学的,原则上仍回原学校就读。《意见》指出,学校应视其具体情况安排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有责任做好在校期间的跟踪帮教工作。原学校接受未成年犯复学有困难的,可由学校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安排解决。
人民法院对判刑后回校就读的未成年罪犯应实施跟踪帮教,协助学校共同做好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工作。《意见》还规定,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在升学时,在继续就学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在其档案中不记录前科劣迹。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先进的?标签理论?的吸纳和对国际通行的对未成年犯罪人?去除污点?做法的借鉴,充分体现了对失足未成年人的人性关怀。
总之,西方犯罪学理论?标签理论?认为:当一个人偶然出现一些一次越轨行为,而且没有被揭露出来,也许事情就这样过去了,但如果被社会发觉,并且加上了诸如?小偷?、?流氓?的标签之后,就如同给他举行了?堕落仪式?,于是,他可能长期抬不起头,再不被人信任,从此,破罐子破摔,滑向更加严重的犯罪深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累犯?。
所以,对于有过不良行为的人,不能过早的?判刑?,贴上?标签?,而应当加强教育和管理,不得歧视。
参考文献: 《犯罪心理学》 《理论犯罪学》[M] 《北京晨报》[J] 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