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原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偿。 第三十九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设施、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估、移交、接管、验收等手续。 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必须与债权人协商一致,规定了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情形,以及终止后的处理机制,特别是强调了协议终止后政府的回购和补偿义务。具体的补偿机制可以参考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协议终止后,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设施、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估、移交、接管、验收等手续。 期限届满后特许经营者的选择 第四十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 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获得特许经营。 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实施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期限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了特许经营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期限届满后特许经营者的选择过程中,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原特许经营者优先获得特许经营。 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政府监督 法加强成本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16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区分了政府监督与政府方作为协议一方对协议的履行。新办法项下的政府监督是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并不介入履约环节,并强调对特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违法增设行政审批项目或审批环节。 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特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违法增设行政审批项目或审批环节。 第四十三条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绩效监测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效益评估 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 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实施机构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实施机构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许经营有关政策公众监督 措施、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组成以及职责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及其变更或终止、项目建设运营、所提供公共服务标准、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经过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特许经营者应当公开有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和其他有关财务指标,并依法接受年度财
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不仅要求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还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协议约定的对价格或财政补贴的调整相关联。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第二十六条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更加重视公众的监督,,细化了关于公众监督的规定,包括对项目的公众监督、信息公开和信用记录等内容,并且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17
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第四十七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应急预案 服务的正常提供。 关于应急预案的准备,新办法规定由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而旧办法规定是由主管部门制定,新办法再次凸显了特许经营协议的去行政色彩。 第四十九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第五十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共同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无相关规定 旧办法对争议解决的方式没有规定,而新办法规定了友好协商、调解、行政诉讼或复议的争议解决方式。 财政部合同只能第二十节指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就PPP项目合同产生的合同争议,应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 新办法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只有在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对于协议发生的争议应该提起民事诉讼程序。 但遗憾的是新办法最终删除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18
易 芳 合伙人 电话:86 021 2208 6293 邮箱地址:yif@junhe.com 李德庭 律 师 电话:86 021 2208 6214 邮箱地址:lidt@junhe.com 赵 冲 律 师 电话:86 021 2208 6328 邮箱地址:zhaoch@junhe.com
本文仅为分享信息之目的提供。本文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君合律师事务所的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想获得更多讯息,敬请关注君合官方网站“www.junhe.com” 或君合微信公众号“君合法律评论”/微信号“JUNHE_LegalUpdates”。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