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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校办产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学校科技成果产业化,规范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推动学科建设发展,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以及进一步推进教育、文化、后勤服务资源的开发与应用,全面推进学校校办产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教技发[2006]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的意见》(教技发[2009]1号)的精神和要求,借鉴兄弟高校的经验并结合我校实际校情,制定我校校办产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和与社会相结合的原则,以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为目的,重点孵化和发展具有本校学科特色和优势的科技企业,特别注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工作,以及重点开发具有特色的教育文化智力资源,其收益用来补充学校教育事业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改善教职工的生活福利。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为加强对学校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学校设立校办产业暨经营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简称“经管组”),是学校管理产业的决策机构,对各类校办产业实行统一管理和领导, 经管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由分管产业、监察审计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人事、财务、监察审计、资产、科研、教务、创新创业园区、资产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经管组的日常工作,并作为学校产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1)负责拟定学校产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拟定学校与各校办产业间的收益分配方案。 (3)负责独资及控股校办产业法定代表人选的推荐、考察。 (4)负责对独资及控股校办产业法定代表人工作业绩的考核与奖
惩。
(5)负责拟定校办产业经营目标并根据目标进行年终考核。 (6)负责新建与撤并校办产业有关方案的设计与文件审查。 第五条 适时通过改制与重组成立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可与学校产业管理职能部门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按照“学校校办产业暨经营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资产公司—资产公司控股或参股的企业”的模式,规范产业活动和投资行为,形成以资产为纽带,权力、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现代高校产业管理体制。
第三章 产业体系
第六条 在学校校办产业暨经营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托为科技产业上游发展提供成果育成的学校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所等技术创新研发平台;在产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总体架构下,逐步重点组建为项目转让、技术合作与服务、技术承包等提供支持的技术转移中心;为科技雏形企业提供孵化场地、辅导、管理、 融资、技术与政策支持提供服务的科技园发展公司;为科技孵化项目发展壮大,提供资本运营力量的科技产业创投公司;为文化创意成果提供系统产业发展的文创集团;为教育培训咨询产业提供智力服务的教育集团;以及为校内师生提供系统化、多方位、高质量的后勤服务集团;最终形成集科技研发、中介、孵化、投资、文创、教育、后勤服务于一体的学校产业发展体系。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校办产业实行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及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企业原则上无行政级别(除学校党委任命外),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干部聘用由企业自主决定,依据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报产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第八条 校办产业使用学校固定资产(含房屋建筑、仪器、设备等)、活动资金、专有技术、科技成果等有形和无形资产及利用学校水、电、暖等,均采用有偿使用的原则,按相关规定向学校上交使用费。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校办产业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评价考核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企业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形成企业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聘用机制。学校校办产业暨经营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向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董事长、董事和监事,并对董事和监事进行年度考核,确保完成上交学校目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每年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业绩考核、聘任。资产公司对下属控股的二级公司委派董事长和董事、监事,每年对二级公司经营目标进行考核与聘任,二级公司可逐步实行年薪制、员工持股和期权制等激励政策。
第十条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完善公司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对企业违法、违纪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和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校办产业股权结构,经营模式不同,企业类型可分为校办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及经营实体,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管理办法如下: (一)校办独资企业
指由学校投资(包括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全部产权归学校所有的
企业。
1、企业按现代管理机制运作。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学校行使所有权,企业负责人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行使经营权。
2、企业实行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
3、企业负责人由产业主管部门提名,学校校办产业暨经营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如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即由公司董事会选派聘用。
4、企业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报产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5、企业负责人应严格履行经营合同(或目标责任书及有关协议)。 6、年终利润分配按国家的有关法规及经营合同进行分配。 7、企业中的生产、经营、年度销售计划、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对企业人员的聘任按现代企业相关法律条款办理。
8、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财务业务必须接受学校产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9、企业每季度应向产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报送本企业上个季度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报告。年终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所需报告。
10、企业发展初期,为了降低子公司的财务管理的成本以及加强资产公司对其财务的监控,也可以由资产公司统一管理子公司的财务帐目。
11、企业的固定资产属学校财产,必须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验收
入帐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企业内部要建立固定资产帐。
12、企业必须保证学校投入的固定资产保值、增值。每年增值比例不
低于学校投放国家资产原值的1O%。其经费留在企业作为校办产业发展基金,不得挪作它用。
13、学校产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企业年度目标责任书对
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并报学校校办产业暨经营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二)控股企业
1、学校控股企业中代表学校的股东代表(或董事),由产业主管部门提名,学校校办产业暨经营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代表学校对企业行使管理权。如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即由公司董事会选派聘用。 2、学校控股企业按股份制企业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3、学校控股企业中代表学校的股东代表(或董事)每季度应向产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报送本企业上个季度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报告。年终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所需报告。
4、企业发展初期,为了降低子公司的财务管理的成本以及加强资产公司对其财务的监控,也可以由资产公司统一管理子公司的财务帐目。 (三)参股企业
1、企业严格按《公司法》运作。
2、代表校方的股东代表(或董事)由产业主管部门提名,学校校办产业暨经营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代表学校对企业行使管理权。如果成立资产公司即由公司董事会选派聘用。
3、股东代表(或董事)应及时向产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报告企业的一切重要人事任免和重大决策。
4、股东代表(或董事)要维护校方利益。按季度、年度向校方准确报告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