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校办产业管理试行办法(2)

2020-03-26 21:37

5、股东代表(或董事)应向产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写出年度书面总结,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发展规划。 (四)经营实体

1、经营实体的兴办必须符合学校校办产业的整体规划和产业政策。 2、经营实体的兴办、撤销必须报产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4、经营实体负责人由主管单位招聘或任命,报产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5、经营实体主管单位或实体负责人需与产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签订年度经济责任目标,明确个人、实体、主管单位及学校的利润分配比例和经济目标。

6、产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有权对经营实体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检查。

7、经营实体运营中的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需报产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第五章 激励政策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院(系)及广大教师、科技人员利用学校经营性资产(含无形资产)及自有技术、科研成果,创办多种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的校办产业。学校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科技项目的产业化;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及有持续创新能力的项目产业化;优先支持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出口创汇及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项目产业化;优先支持具体特色和竞争力的文化教育智力项目的产业化;

第十三条 对获得重大科技文化开发成果,扩大生产规模,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对学校的经济收入有显著贡献的校办产业集体和个人,学校予以重奖。以优惠的政策、灵活的形式积极支持校外企、事业单位及科研成果持有者与学校联合兴办产业,并为发展校办产业引入资金,

给学校带来经济效益者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给学校声誉造成极坏影响的相关责任人,要追究其行政、经济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鼓励科技技术与文化智力成果持有人和参与成果转化、产业化的主要人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持有高校控、参股企业的股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以科技成果、文化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企业时,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以无形资产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所占的股份中(按100%计),学校占30%(含二级院、系、所享有的10%—20%股份的收益权),无形成果所属的课题组可占70%股份;以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入股所占的股份中(按100%计),学校占该股份的30%(含二级院、系、所享有10—20%股份的收益权),出资的课题组占70%股份。同时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对参与企业技术研发与经营管理骨干,可给予一定的股份期权与股份奖励。

第十五条 非职务发明成果知识产权归成果持有人所有。非职务发明成果指:与持有人三年内所从事的研究课题不属同一领域,发明过程中未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六条 产业主管部门(资产公司)每年在完成学校下达的资产收益目标的前提下,从享有的净收益中提取30%用于设立科技与文化成果孵化种子基金,用于科技与文化成果孵化和创新体系的构建、科技企业的发展、以及学生各种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经过种子基金的介入取得的成果或收益,首先归还学校种子基金的投入,剩余部分的股权或收益完成人占有70%,学校占有30%.

第十七条 学校支持研究所、工程中心等按企业化方式运作,与企业合作改建成经济实体,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校办企业可以使用学校研究所、工程中心、实验室、图书馆等设施或实验条件,但事先须通知相关单位,并按成本价缴纳使用费。

第十八条 产业主管部门(资产公司)可协助校办科技类企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火炬计划项目及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基金申报、税收减免等手续,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人事、财务代管以及管理咨询、营销策略、市场推广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六章 新建撤并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的新建

1、需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的创办宗旨、经营范围和发展目标。 (2)有研究开发基础和明确的产品与市场。

(3)有必要的固定编制人员,有技术和经营方面的骨干力量, (4)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配套的资金来源、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

条件。

2、申办文件:

由申办单位或个人向产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递交申

办文件。

主要包括:

(1)企业名称、性质、筹建负责人、主营和兼营范围、注册资金

及投资额、从业人数、经营场所等。

(2)企业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财务

分析、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性及不确定性分析、市场调研发展前景预测)。 (3)企业章程、管理文件。

(4)尚存在的困难、问题及解决措施。

(5)产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指定的其它文件。 3、审批程序:

产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申办文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报校办产业暨经营性资产管

理领导小组审定并下达审批文件后,新建校办企业方能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及其它手续。

4、校办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科研成果等入股。其中科技成果、科研项目等作为技术股份需经过学校科技处审批,并报学校产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评估论证,经学校校办产业暨经营性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及技术入股确认等审批手续,方可作价入股,可达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校办企业的撤并

(一)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办产业,学校有权责令其撤并: 1、管理不善,连续两年经营亏损,限期整顿无效果,或因其他原因确实难以续办的;

2、严重违法乱纪或其他问题,给国家、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3、不接受学校领导,不按规定向学校上缴费用和收益的; 4、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上报报表,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合理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5、经营活动对学校整体利益有严重冲击,对教学、科研有严重干扰,经警告不改正的;

6、根据学校发展需要须进行调整的; 7、因破产或其他原因申请停办的。 (二)撤并的程序:

1、无论是学校决定停办、撤销,还是由企业负责人申请停办或建议撤销的企业,在批准停办、撤销之日起应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和经济活动,违者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自批准停办、撤销之日起,由产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和原企业负责人共同封存财务帐目和资产,并在限期内组织清

理小组,协助清理帐目,根据清理结果,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善后处理。清理小组应由产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如审计、财务、人事及相关院系处室共同组成。在未有审计结论之前,其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七章 人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与文化成果转化等产业化工作,鼓励和允许相关人员在教学、科研岗位和产业岗位之间双向流动。流动时,原身份不变,原编制不变,按照学校内部二级单位之间人员流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处级及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校办企业(资产公司除外)的负责人(经理或厂长),特殊情况需经校党委审批同意,但可以董事、股东代表等身份参与企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办产业中属学校编制的人员工资收入

(1)或者工资和岗位津贴均由企业发放,学校保留其档案工资,遇

国家调资时,按相应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将其工资变动情况纳入工资档案;或者其工资由学校照发,并由企业全额返还学校。

(2)学校事业编在编职工从企业退休,回到学校,按届时学校事业编

制教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第二十四条 原属学校编制教师,在新的校办产业工作,因校办产业破产、终止或其它原因离开校办产业时,按与企业所签订合同条款处理。经本人申请,可回学校由人事部门根据需要给予校内调配。

第二十五条 校办产业中属学校编制的人员,可以按照职称评聘条件,按照有利于科技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结合企业工作特点,参加学校组织的技术职务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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