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知常关于生命美学(2)

2020-03-27 09:42

活动为什么为人类所必需以及审美活动如何满足这种必需)、“美如何可能”(美如何为人类所必需以及美如何满足这种必需)、美感如何可能(美感如何为人类所必需以及美感如何满足这种必需)以及“实践活动与审美活动的差异性”(人类的无限性、超越性)的研究。

如果还需要多说一句的话,美学之为美学,研究的无非就是生命超越的问题。具体来说,美学研究的是进入审美关系的人类生命活动的意义与价值,而进入审美关系的人类生命活动的意义与价值在人类生命活动中的意义与价值无疑最为普遍,也最为根本。因此,进入审美关系的人类生命活动的意义与价值,应该是美学研究中的一条闪闪发光的不朽命脉。

问:那么请问您展开生命美学的路径与历程是怎样的?

潘知常:关于我的探索生命美学的路径,现在回想起来,我认为最为重要的,就是对于国内美学界的根本困惑的突破。借此机会说一句,国内研究生命美学的论文和专著很多,但是三十年来真正道破其中的真谛的却很少见到。因此,我愿意借助今天的机会来自我陈述一下,以正视听。我要说的是,在生命美学之前,包括实践美学在内的所有美学探索,尽管不可谓不认真,但是,路径却都错了,因为,它们都坚持“美是客观

的”,都怕被说成是“唯心主义”。蔡仪的美学不用去说了,李泽厚的美学也如此,不过就是把美是自然存在换成了美是社会存在。我们知道,其实,早在康德那里就已经指明:审美活动的根本奥秘,就是“主观的普遍必然性”,换言之,审美活动的根本奥秘在于:它是主观的客观,又是客观的主观,它是客观的生命活动,然而又偏偏是以主观的精神活动的形式表现出来。可是,李泽厚的美学却既不敢逾越“反映—认识”的框架,也不敢逾越“劳动创造美”的金口戒律,于是,一方面去竭力诋毁审美活动,认定它不能创造美,只能反映美,另一方面,抬高物质实践活动,认定只有物质实践活动才能创造美,结果,通过笨拙地绕道物质实践活动,先论证物质实践活动创作了美,然后再论证审美活动反映了美,李泽厚先生自以为可以大功告成了。可是,所谓的社会本质、人的本质力量到底是怎样积淀进美的?人类物质实践活动创造的很多东西为什么不美?人类的物质实践活动没有创造的月亮为什么却很美?实践美学却总是解释不清,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百出的。 稍好一点的,是高尔泰。在当时的美学喧嚣中,他是唯一一位能够脱身而出的美学家,我想,为美学而美学的真诚以及艺术创作的切身实践,在其中可能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不怕被批评为“唯心主义”,毅然决然地提出:强调美感创造美。坦率说,高尔泰先生这样说,无疑是出之于一种正确的审美感觉,遗憾的是,他毕竟是多年以来根本就得不到一张书桌,基本的理论素质还是未能形成,因此,也就无法去逻辑地阐释自己的那种正确的审美感觉。例如,在他那里,审美活动又成为

了一种主观的精神活动,没有了客观的属性,无疑,高尔泰先生由此也就误入了歧途。

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作为生命活动的一种,审美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客观的生命活动,千万不能因为它以一种主观的精神活动的形式表现出来就否认它的客观性(区别于高尔泰的美学),同时,作为一种客观的生命活动,审美活动尽管无法改变外在世界,但是,它却可以使得外在世界产生价值与意义,审美活动无法创造外在世界,但却可以创造外在世界的美(区别于李泽厚的美学)。这样,在李泽厚先生那里,是一切依赖于物质实践活动,人与对象的关系被颠倒了,对象决定了人,美也决定了人(自由的形式,也还是形式化的客体)。而在生命美学这里,是一切依赖于审美活动,对象是被审美活动创造的,美也是被审美活动创造的。所以,简单地说,把被实践美学颠倒过去的再颠倒过来,这,就是生命美学。

至于生命美学的经历,简单地概括一下,应该是这样的:我在1985年初发表了《美学何处去》(《美与当代人》)、1990年发表了《生命活动:美学的现代视界》(《百科知识》)。至于关于生命美学的系统想法,则是发表在1991年出版的《生命美学》(河南人民出版社)一书里。到了1996年,我又把自己关于生命美学的想法重新梳理了一遍,出版了《诗与思的对话——审美活动的本体论内涵及其现代阐释》(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我再次把自己关于生命美学的想法重新梳理了第三遍,出版了《生命美学论稿)(郑州大学出版社)。2012年,我又把自己关于生命美学的想法重新梳理了第四遍,出版了《没有美万

万不能——美学导论》(人民出版社)。至此,我关于生命美学的思考基本定型,也基本趋于成熟。

问:那么,从生命美学的角度看,关于美的定义,您认为应该是什么呢?

在这方面,李泽厚(实践美学)的定义是:美是自由的形式;高尔泰的定义是:美是自由的象征。我的定义是:美是自由的境界(见潘知常《生命美学》第188—208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而且,从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开始,美在境界,审美活动的奥秘在于“化现实世界为自由境界”,审美活动的本体是自由境界,诸如此类的命题,就是我始终都在思考着的生命美学的主要内容。你们如果看一下1997年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的我的《诗与思的对话——审美活动的本体论内涵及其现代阐释》的第240—256页中的关于“美是自由境界”的讨论,就不难发现,我在这个方面的思考是长期一以惯之的。让人挺开心的是,将近二十年后的现在,赞成从“境界”的角度阐释审美活动的论文与论著已经很多了,还有美学家甚至开始热心于建立一个“境界美学”的学派了。这说明,我从1991在《生命美学》一书里就提出的“美是自由的境界”的命题还是能够站得住脚的。

不过,这里的“自由”与“境界”毕竟都还非常学术化,为了表述得更加通俗、易懂,我这些年在上课、演讲的时候往往也会这样来表述:“美是爱的生活”、或者“美是爱的生命表现”。

“美是爱的生活”的定义与马克思的把人的生命活动界定为“生活的活动”、把动物的生命活动界定为“生存的活动”有关,而为了把“生活的活动”从美学的角度加以具体化,我在前面加了一个定语,这就是:“爱的生活”。因此,“美是爱的生活”

“美是爱的生命表现”的定义其实与“美是爱的生活”的定义是一样的,只是表述得更为美学一些。因为“表现”在中国美学与西方美学中都是一个非常熟悉的术语,因此也更有助于对于美的准确理解。更多的解释,请参看我的相关论文与论著。

问:您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您的生命美学研究的情况?

答:我最早提出自己的生命美学的基本想法,是在《美学何处去》一文里,发表在《美与当代人》1985年第一期。这篇文章是我在1984年岁末写就的(1990年发表了《生命活动:美学的现代视界》(《百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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