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和激励分配实施方案试行2011新

2020-03-27 14:09

石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绩效考核和激励分配实施方案(试行)

2011年

为了充分调动我院单位职工工作积极性,建立有效的人员约束激励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我院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化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编委办《关于印发化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试行)精神,结合我院卫生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和“有利于调动卫生人员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卫生事业发展,有利于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工作思路,落实覆盖全镇(街道)居民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制度,实施以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取酬的激励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重点由重医疗轻公共卫生服务向基本医疗服务与公共卫生服务协调发展转变;由注重经济效益向经济、社会效益共赢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主动服务转变;由工作数量评价向综合评价转变;由按人头补助向按工作绩效补助转变。更好地体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公益特性,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绩效考核原则

坚持公益性的办院原则,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采用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建立职工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三、绩效考核范围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都要进行考核。根据行业不

同岗位风险、责任、兼职等因素确定岗位系数为:临床与公共卫生服务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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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护理岗1.10,医技岗1.10,中西药岗0.80,行政管理岗0.80,收款岗0.80,后勤岗0.60;(医疗、护理、医技未取得相应技术资格证前,视为实习岗位,岗位系数为0.6,其他管理类岗位在参加工作一年内,岗位系数为0.5)。

四、绩效考核办法

根据《化州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考核评分指标》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评分细则(附表1:德、廉、勤、绩考核评分细则;附表2: 服

务质 量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每月考核,绩效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①德、廉、勤、绩指标在80分以上者才能领足基础性绩效工资;②服务质量指标按分数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绩效考核程序

单位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月考和年终考核。月考核由科室结合工作质量和数量按月进行,工作数量实行加分制,即超额任务加相应分数。上不封顶,体现多劳多得;工作质量实行减分制,每月根据个人工作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工作中有欠缺部份减去相应分数。年度考核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职工自评与考核领导小组评议相结合方式进行。 考核方式

1、科室于每月26号按照附件1、2评分细则对科室人员完成指标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按照统一方法计算绩效分值,科室汇总上交单位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查阅文件资料,各科室的统计报表、工作记录、疫情报告、处方、病历等相关文件和医疗文书资料,进行复核评分。 3、综合全院考核分数,领导签字,交财务科室核算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2

工作人员月考核结果作为本月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聘用、辞退和基础绩效工资奖励分配的主要依据。

1、绩效工资基本原则。

(1)遵循“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2)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责定分、以分计酬”的原则。 2、绩效工资核算。

(1)绩效工资组成。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与德、廉、勤、

绩考核评分细则挂钩(附表1),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40%,

与服务质量考核评分细则挂钩(附表2)。

(2)绩效工资的总量。每年度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单位可发放绩效工资不得突破上级核定的绩效工资的总量。

3、绩效工资的发放。

①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基本工资按预算计划每月发放。根据市有关部门对单位绩效考核结果,半年或年终考核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有缺陷或未完成工作任务而对单位绩效工资予以核减的,核减的基础绩效工资,按年终考核档次予以核减到人。

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所有岗位均按绩效考核得分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1、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转换系数计算办法=(岗位津贴+生活补

贴)÷6×4=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

2、科室(或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已扣减院领导班子提取部分)/∑(科室(或岗位)得分×科室(或岗位)

系数)】×科室(或岗位)得分×科室(或岗位)系数。

(3)主要领导绩效工资的核发。

3

本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5倍提取发放(计算平均数后从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数中提取)。

(4)主要领导外的其他班子成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绩效性工资平均水平的1.3倍发放。班子成员(包括主要领导)兼任临床或公共卫生一线工作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兼任临床或公共卫生岗位工作任务项计算考核得分的部分可另计发(德、廉、勤和质量部分分数不计)。

(5)如对特殊人才、特殊岗位实行特殊津贴,执行对象仅限于为本单位事业发展发挥举足轻重作用的个别业务骨干和岗位,由单位推荐、市卫生局审查确定,经政府批准后在绩效工资外发放。

七、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规定

1、绩效工资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2、不管任何科室,发生人为安全事故(指工作用房、水、电、设备维护、药品保管、收款与出纳现金保管等)和医疗事故的责任人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3、女工作人员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产假期满,请哺乳期至小孩满周岁的,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发给。

4、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或因犯错误(未予处分)考核不评定等次的,下年度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给;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从受处分的下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给;受刑事处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在处罚期间停发;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其超过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发给;事假一个月中累计超过7天不足10天,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给,超过10天或旷工超过2天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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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离退休人员补贴。实施绩效工资后,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退休人员原发放的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改革性补贴除外)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和退休人员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中纪委中央请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文件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此方案从2011年9月起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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