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为了加强对反走私工作的领导,在落实沿海反走私领导责任制的基础上,我街专门成立了反走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并根据反走私工作重点,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落实了反走私领导责任制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结合、扩大进出口企业建立责任制的覆盖面、提高对重点领域走私活动的专项打击力度等工作措施,并加强检查、督导和评估,对责任人变换的,及时进行调整,保证责任制的连续性与有效性。
二、齐抓共管,开展反走私专项行动
XX年我办联合公安、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开展了打击走私废旧轮胎的专项行动,通过宣传、检查、市场清理 等措施有效地抑制了这一领域走私现象有所抬头的趋势。近年来,受国际原油价格波动的影响,当前沿海非法设关地成品油走私活动有所抬头,特别是香港地区“红油”在珠江口一带在渔业区向作业船只兜售走私油的现象已相当普遍。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为了有效遏制成品油走私活动上升势头,加大重点海域的查控力度,维护良好的成品油进出口秩序,我街专门召开了相关会议,制订了工作方案,落实各部门的工作任务,相关部门加强了对重点海域、重点船只及沿海油库的巡查、监管、和检查力度,对海上船只的检查达36余艘,出动检查人员15人次,检查车辆6车次,
由于采取的措施及时、有力,目前未出现成品油海上走私向海域和船只蔓延的现象。 三、明年工作计划
XX年,是反走私工作重要的一年,继续贯彻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区海打私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能,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群防群治、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大反走私工作力度,积极维护沿海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积极推进机制改革和创新。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反走私工作力度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沟通工作,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完成省、市、区赋予的反走私工作各项任务。 二、继续开展反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继续加大打击走私工作力度,有效遏制走私活动。加强对沿海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坚决铲除黑恶势力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净化沿海辖区治安环境,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海防管理工作水平 着力提高海防管理工作队伍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自身的
学习,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海防管理工作的新方法和新路子。
珠江街整规、打假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篇三: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已经XX年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苏树林 XX年2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协调的原则,依照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警、海事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的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公安(含公安边防部门)、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烟草专卖、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价格、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 沿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预防
第七条 各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走私信息通报制度,组织协调负有查缉走私职责的部门开展反走私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负有查缉走私职责的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案件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将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有关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其他负有查缉走私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 各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走私预警监测机制,协调负有查缉走私职责的部门,了解收
集走私信息,分析预测走私动态,提出预防走私的工作措施,指导开展预防走私工作。
第九条 各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走私应急处理机制,协调负有查缉走私职责的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反走私综合治理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走私巡防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反走私预防设施,定期对辖区内海湾、港口、码头、堤岸、滩涂等进行排查,及时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及负有查缉走私职责的部门反映涉及走私的情况和问题,并配合和协助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动态、有效的进出口企业诚信守法分类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协调进出口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指导、监督本行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进出口经营管理工作制度,提高企业自律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不得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