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来源:湖北省 出自: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二十三期
鄂审法发〔2011〕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本规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程。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勘察、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任务。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内设投资审计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政府投资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对其他项目,可以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根据需要,也可以适时分段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因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可以依法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但不得将整个审计事项委托给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实施。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行选聘、使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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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考核分离制度。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共同进行,一人不得执法。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审计组不能完全由外聘人员组成。
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专业人员不得担任组长和主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审计机关支付。
审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被审计单位承担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的费用,也不得要求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审计人员和聘请的外部人员实施现场审计违反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或移送其他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及风险防范 第一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审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二)审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批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三)审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编制深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审计投资决策财务评价是否可行;
(五)项目建设筹融资情况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一)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存在不具备相应建设条件强行违法建设; (三)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四)是否存在因项目建设选址不正确造成损失浪费;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能否满足建设和设计要求;
(六)投资决策采用的分析数据是否科学正确;
(七)是否存在因投资决策经济分析失误导致项目投资效益预期目标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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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决策程序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九)决策资料不完整不真实;
(十)决策采信和依赖的数据来源不合法,不科学,不合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审计方法: (一)查阅审核法; (二)分析比较法; (三)计算核对法。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一)审计项目法人在项目决策阶段的各项审批核准报备文件,查明是否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投资决策的问题;
(二)审计项目建议书,查明是否存在不具备相应建设条件强行建设和项目估算不实问题;
(三)审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具体内容,查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四)审计前期决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测算的各项建设项目效益指标、数据并与实际数据进行比较,查明项目建设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五)审计建设资金筹集计划、审批文件、贷款合同和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查明是否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资金筹集成本费用不合理不经济问题。 第二节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情况审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审计设计单位资质; (二)审计设计依据和方案; (三)审计设计图纸; (四)审计设计收费;
(五)审计设计质量保障体系及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情况审计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一)设计单位资质达不到建设项目要求或挂靠资质承揽业务; (二)违规收取勘察设计费用;
(三)设计质量保障体系不健全,设计质量保障措施未能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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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计程序不合法不合规;
(五)设计成果内容不齐全、设计指标超规模超标准、未达到批复规模和批复标准或不经济、变更不实、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六)设计单位转让或违法分包设计业务。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情况审计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审计方法: (一)查阅审核法; (二)分析比较法; (三)实物勘验法。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情况审计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一)审计设计合同及设计成果文件,查明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设计成果是否合法合规,设计取费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问题,以及违法分包或转让设计业务合同;
(二)计算和分析比较设计成果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查明是否存在超规模、超标准设计,是否存在设计未达到批复规模和标准,设计成果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三)审计设计变更文件,查明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必要时应实施现场核对取证,确定工程变更的真实性;
(四)审计调查勘察设计单位的内部质量管理控制制度落实情况和执行国家相关勘察设计规范标准情况,查明设计成果是否存在勘察设计质量隐患以及不科学、不经济问题; (五)审计调查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费用收支情况,查明是否存在设计费用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以及转移主营业务设计收入套取资金或设“小金库”问题。 第三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审计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审计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审计招标主体资格和审批手续; (二)审计招标申请文件资料; (三)审计招标方式; (四)审计招标程序;
(五)审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答疑;
(六)审计招标拦标价(设有标底项目还应审计标底); (七)审计投标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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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计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全部投标文件; (九)审计开标工作; (十)审计评标工作; (十一)审计定标工作; (十二)审计中标价格; (十三)审计中标合同金额; (十四)审计投标程序。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审计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点: (一)招投标各方串通舞弊,暗箱操作,搞假招标“明招暗定”; (二)招标人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三)投标单位围标和串通投标,哄抬中标价格;
(四)招标人未审批先招标,边设计边招标,施工招标阶段按概算招标。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审计可以主要采用以下审计方法: (一)查阅审核法; (二)分析比较法; (三)计算核对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审计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一)根据财务部门发包工程合同付款台账,对建设项目发包工程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是否有应招标未招标擅自发包的工程项目;
(二)审计项目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审批文件,查明招标人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有无未经批准擅自招标问题;
(三)审计招标文件编制是否规范,重点查明有无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 (四)审计投标人的资质是否满足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五)审计全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的招标答疑文件,并将同一开标项目的中标人投标文件和未中标人投标文件进行比对,查明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响应,是否存在多个投标文件格式构成和报价内容雷同,差错一致或存在人为修改投标文件的迹象;
(六)审计招标保证金、招标代理费等由投标单位支付的招投标费用,审核实际支付人与投标人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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