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史

2020-03-29 18:21

中国财税史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财税改革及历史意义:

(一)齐国管仲改革:

1、“相地而衰征”:根据土地肥差等级征税。 2、“官山海”:国家垄断山海、铁器、食盐物资。

3、“按劳绩定俸禄”:结合官吏的工作量、工作成绩发放俸禄。 4、“四民分业、编户齐民”。

其作用意义:管仲改革在齐国公田产出税收制度上开始,实际上起到了破坏井田制和世卿禄制的作用,增加了财政收入,增强了国力,为齐国首霸奠定了物质基础。 (二)鲁国改革:

1、初税亩: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征税。 2、军赋制度——“作丘甲”

3、用田赋:依据用土地多少征税,土地私有权扩大。 (三)楚国改革:

“书土田、量入修赋”:按土地收入制定相应数额税收。

以上春秋时期改革的目的多在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兵员补给,但由此使土地开始私有化,加速了奴隶制度的瓦解和封建制度的建立。但改革很不彻底,奴隶主在政治领域仍享有特权。

(四)魏国李悝等人变法: 1、废除奴隶主贵族官爵世袭制度。

2、推行“尽地力之教”:挖掘土地潜力,提高农作物产量,增加田租收入。

3、实行“平籴法”: 在年成好的时候,政府以平价收购余粮作为储备,使粮食价不至于暴跌;荒年时再以平价出售,保证粮价不至于暴涨。用这种方法限止商人的投机活动,保护农民利益。

(五)楚国吴起变法:

1、“三世而收其爵禄”:封君传至第三代就不再沿袭。 2、精简官吏、削减官俸。 3、整顿吏治。 (六)秦国商鞅变法:

1、废除贵族的井田制。“开阡陌封疆”,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

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并且限制商人经营的范围,重征商税。 3、废除旧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功,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 4、实行人头税。 5、划一度量衡。

6、均平田税,统一税率计算税额,所有田税一律纳粟,不得用其他实物或货币代替。

这一时期改革变法各国的变法运动,实际上是一场封建化运动。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打击了奴隶主贵族,保护封建地主阶级,废除奴隶制的政治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封建制的政治经济制度。通过变法使封建制度得到确立。由奴隶制引起的社会矛盾基本上得到解决。各国变法后,社会经济和文化日益繁荣,在中国历史上出现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二、秦至清代的税赋制度演变:(八变)

(一)先秦时期(夏商西周):贡赋制,先秦赋税多以“贡赋”的形式存在。商代臣民向国君进献的财物称为“土贡”。西周土贡有皮帛、宗庙之器、绣帛、木材、珍宝、祭服、羽毛等九类,称作“九贡”。此外,还有军赋。

(二)先秦时期(春秋战国):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新的赋税制度。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履亩而税”,即是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征收军赋。战国时,各国赋税制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论。 (三)秦汉时期:

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田租是按土地征粮,租率约为十分之一。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每人约缴120钱。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封建地主有利,但也有利用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汉朝:编户齐民:①含义: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当时农民的负担有:田租(土地税)、人头税、更赋、徭役、兵役等。 ②特点:田租轻而人头税重。 ③影响:赋役制度正式形成。

汉代的赋税主要是人头税和田租,此外还有一定的徭役。人头税分算赋和口赋两种。汉初规定,15至56岁的人,不管是男是女,每人纳赋120钱,叫算赋。7至14岁的小孩,每人每年纳赋20钱,叫口赋。田租按产量征收,一般三十税一。徭役分为劳役和兵役。成年男子一生要服两年兵役,每年服一个月劳役。 (四)三国魏晋南北时期:

实行新的赋税制——租调制,“收田租亩四升,户生绢两匹,绵三斤”。以定额田租代替汉代的订率田租,以户税代替汉代的人头税。租调制的田租租额较低,而且租额固定,增产不增租;户调以户为单位,增人不增调。 (五)隋唐时期:

隋赋役制度均承袭北朝,在均田制的基础上施行以租(庸)调制为主体的赋役制度,征收的主要对象是均田农民。 唐朝:前期

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作“租”;缴纳定量的绢或绵,叫作“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租庸调制使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除了租庸调以外还有杂徭、色役等。

后期: 1、原因:

a、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无法推行,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b、为解决财政困难,实行两税法

2、实行: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3、内容:

(1)量出以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以779年(大历十四年)政府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总额分摊于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最多的一年的收入数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全国无统一定额。 (2)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3)户税按户等高低(分上上至下下九等)征钱,户等高者出钱多,低者出钱少。划分

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依照其收入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意义:

a、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

b、征税原则: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转变为主要按土地和资产征税,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 c、扩大了税源,增加了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 d、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局限性

a、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越来越严重

b、大地主隐瞒财产,把赋税转嫁到农民身上,政府征收额外杂税,农民负担沉重 c、不可能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挽救唐朝的统治危机 地位:

两税法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

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六)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①募役法(免役法):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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