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GL31:2011《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指南》

2020-04-02 23:18

CNAS-GL31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指南 Guidance on the Accreditation of Proficiency Testing Provider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目 次 前 言 (3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与定义 (4 4 认可准则和认可领域 (4 5 认可准备 (5 5.1 对申请人的要求 (5 5.2 申请条件 (5 5.3 其他要求 (5

6 PTP认可过程 (5 6.1 初次评审 (5 6.1.1 评审准备 (5 6.1.2 现场评审 (6 6.1.3 认可评定 (7 6.1.4 批准发证与公布 (8 6.2 监督评审 (8 6.2.1 定期监督评审 (8 6.2.2 不定期监督评审 (8 6.3 复评审 (8 7 认可的变更 (9 7.1 扩大认可范围 (9 7.2 缩小认可范围 (9 7.3 变更的处理 (9 7.3.1 变更通知 (9 7.3.2 变更的处置 (10

7.4 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10 8 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 (10 8.1 暂停认可 (10

8.2 恢复认可 (10 8.3 撤销认可 (11 8.4 注销认可 (11 9 权利和义务 (11

9.1 CNAS的权利和义务 (11 9.2 PTP的权利和义务 (12 前言

本文件为指南性文件,旨在便于能力验证提供者(Proficiency Testing Provider,以下简称PTP及其相关方了解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的PTP认可制度,以及如何申请认可,并不是PTP认可的依据。对PTP的认可要求请参见CNAS的PTP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

本文件为第一次编制。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能力验证提供者(PTP认可的机构。CNAS PTP认可的评定和评审人员、CNAS工作人员也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以下引用文件中,凡注明日期的,仅引用所注日期的版本;凡未注明日期的,则引用该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其最新的修正案。

2.1 GB/T 27000-2006《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 17000:2004,IDT

2.2 GB/T 27011-2005《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ISO/IEC17011:2004,IDT 2.3 CNAS-J0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2.4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5 CNAS-R02《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2.6 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2.7 CNAS-RL06《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规则》 2.8 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 2.9 CNAS-RL03《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2.10 CNAS-RL04《港澳台及国外机构受理政策》 2.11 CNAS-CL06《量值溯源要求》

2.12 CNAS-CL07《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的通用要求》 3 术语与定义

以上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术语和定义均适用于本指南。 4 认可准则和认可领域

CNAS等同采用ISO/IEC 17043(即CNAS-CL03《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作为对PTP的认可准则。

CNAS PTP的认可领域采用CNAS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的相关领域分类。详细内容可从CNAS网站获得,或垂询CNAS秘书处。申请人在填

写申请认可的能力范围时,如果其中某项能力同时涉及多个领域,例如该项目既包含在实验室领域分类中,又包含在检查机构领域分类中时,可根据自身需求同时填写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两个领域的相应代码。

此外,在CNAS-AL07《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中,表述了CNAS 当前可开展和可利用的能力验证的领域,这些领域之外的,通常被视为PTP 认可的新领域。

5 认可准备 5.1 对申请人的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认可是自愿的,CNAS仅对PTP 申请人申请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

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b 符合公布的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及应用说明(适用时的要求; c 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d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 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要按照CNAS-CL03《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建立和运行体系,满足准则要求。PTP的体系需至少运行6个月以上,全部体系要素(包括全面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原则上都应运行过并产生了记录,对于特殊情况下没有运行的要素必须提供合理的说明。对于采用不同的样品制备技术或能力评价方式时,每种样品制备技术或能力评价方式都需有文件规定并能提交能力验证计划的实施记录(该记录必须是在体系运行之后产生的。 5.3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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