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GL31:2011《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指南》(4)

2020-04-02 23:18

9.2.1.1 提出认可申请的PTP有权获得CNAS的相关的最新有效的公开文件; 9.2.1.2 提出认可申请的PTP有权获得本PTP认可评审安排进度、评审组成员所服务的单位等信息;

9.2.1.3 提出认可申请的PTP有权对CNAS工作人员及评审组成员的工作提出申诉和投诉;

9.2.1.4 在基于公正性理由时,提出认可申请的PTP有权对评审组的组成提出异议;

9.2.1.5 提出认可申请的PTP有义务了解CNAS的有关认可要求和规定; 9.2.1.6 提出认可申请的PTP有义务按照CNAS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和相关信息;

9.2.1.7 提出认可申请的PTP有义务服从CNAS的各项评审安排。 9.2.2 获准认可PTP的权利和义务

9.2.2.1 获准认可PTP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宣传其从事的相应的技术能力已被CNAS认可;

9.2.2.2 获准认可PTP有权在其获认可范围内出具的能力验证报告以及在拟用的广告、专用信笺、宣传刊物上使用认可标识;

9.2.2.3 获准认可PTP有权对CNAS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人员的工作提出投诉,并有权针对CNAS对其作出的与认可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

9.2.2.4 获准认可PTP有权自愿终止认可资格;

9.2.2.5 获准认可PTP有义务确保其运作和提供的服务持续符合认可准则中的要求;

9.2.2.6 获准认可PTP有义务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9.2.2.7 获准认可PTP有义务为CNAS安排评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并为有关人员进入被评审的区域、查阅记录、见证现场活动和接触工作人员等方面提供方便,不得拒绝CNAS派出的见证评审活动的人员(包括国际同行评审的见证人员;

9.2.2.8 获准认可PTP(涉及到检测、校准活动,应按照CNAS要求参加CNAS指定的能力验证活动(如APLAC的计划和CNAS专项计划等;

9.2.2.9 获准认可PTP必须对其出具的能力验证报告负责,为客户保守秘 密;

9.2.2.10 获准认可PTP对在收到投诉后2个月内仍不能解决的,有义务将该投诉的概要内容和处理经过书面通知CNAS;

9.2.2.11 获准认可PTP在发生本指南7.3.1条所述变化时,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CNAS;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按照CNAS要求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完成后通知CNAS;

9.2.2.12 获准认可PTP有义务做到公正诚实,不弄虚作假,不从事任何有损CNAS声誉的活动;

9.2.2.13 获准认可PTP有义务遵守CNAS认可标识使用要求,不得做出有损CNAS声誉的宣传;

9.2.2.14 获准认可PTP有义务在被CNAS撤销认可后立即交回认可证书,同时停止在报告或宣传材料上使用认可标识,并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表明其认可资格仍然有效;

9.2.2.15 获准认可PTP有义务按CNAS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附录:PTP认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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