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2020-04-03 00:04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哈政发?2009?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服务经济建设中的基础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地价管理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07?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报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我市现行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域范围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地域范围为哈尔滨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及部分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市区其它区域的国有土地参照邻近区域土地级别确定其基准地价。 二、基准地价内涵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完整土地使用权价格(净地价格),其内涵是指在正常土地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现值总和,即土地使用权在现状或规划土地利用条件下的市场价格。其价格构成包括土地取得费(农村征地补偿费或城市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政府对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历史投入)和政府纯收益,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在市区城镇规划建设区及重点开发建设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国有土地,按照商

业、住宅、办公、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以2008年1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各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商业用地40年期、住宅用地70年期、办公用地50年期、工业用地50年期,平均容积率为2.0,各级别基础设施平均开发程度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各用地类型及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对应的区域基础设施平均开发程度为:

商业用地:一级至六级为“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供气和场地平整),七级至十级为“四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和场地平整)土地开发程度。

住宅用地:一级至四级为“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供气和场地平整),五级至八级为“四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和场地平整)土地开发程度。

办公用地:一级至四级为“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供气和场地平整),五级至八级为“四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和场地平整)土地开发程度。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限制区及一级、二级为“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供气和场地平整),三级至四级为“四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和场地平整)土地开发程度。 三、其他事项

(一)在基准地价应用中,要按照?哈尔滨市各类城镇国有用地基准地价适用范围?(附件2)准确把握不同用途土地地价评估所适用的基准地价类别;参照?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

级别范围说明?(附件3)对土地级别界限进行确定,最终确定的土地级别以各用途土地基准地价图所载级别范围为准。 (二)土地有偿使用以净地公开出让为主,确需毛地出让时,以净地出让基准地价的40%为基准进行宗地评估。 (三)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哈尔滨市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的联合通知?(哈规土联字?1993?1号)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此前制定的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有关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执行。

(四)呼兰区、阿城区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由呼兰区、阿城区自行制定,并根据省政府有关批复意见自行公布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基准地价△ 通知

关于?关于发布?哈尔滨市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

地价?的联合通知?的补充通知

日期:2009-02-1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了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细化我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规土联字[1993]1号文件的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1、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除国家投资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住宅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和国营工业等建设用地,继续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外,其它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有偿有限期出让制度;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入股、出租、抵押的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利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翻、改、扩建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终止,由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实行出让。?

2、商服、金融、宾馆、旅游和娱乐用地。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方式以招标、拍卖为主,减少协议方式,出让年限最高为40年。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地价须经地价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报政府审核确认后,出让金按不低于确认后的标准收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金按哈规土联字[1993]1号文件的标定地价收取。?

3、工业、仓储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最高年限为50年,地价执行哈规土联字[1993]1号文件中工业、仓储用地标准,按基准地价收缴出让金。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市政府文件执行。?

4、住宅用地。住宅建设用地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一律以出让方式供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70年。一般商品房用

地采用招标、拍卖、协议三种出让方式;涉外商品房用地采取招标、拍卖两种出让方式,以上两种用地,须经地价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报政府审核确认后,出让金按确认后的标准收缴;城镇居民建住宅,用地实行出让按实际用地面积,按福利房基准地价核收出让金。? 5、综合写字楼用地。采取招标、拍卖、协议三种出让方式。综合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50

年。用于经营性的,出让金按哈规土联字[1993]1号文件中综合楼标定地价收缴;用于非经营性的减半收缴。写字楼出让年限最高为40年,地价须经地价评估机构评估,报政府审核确认,出让金按确认后标准收缴。标定地价涉及的临街面系数按各临街面分摊的土地面积核定。? 6、除国家投资的党政军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办公用地,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50年,出让金标准按哈规土联字[1993]1号文件中办公写字楼用地的基准地价执行。?

7、科学、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用地,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50年,出让金按福利住宅基准地价收缴。?

8、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1)使用国有土地新建的,地价按哈规土联字[1993]1号文件确定标定地价收取,标定地价涉及的临街面系数按各临街面分摊的土地面积核定,以出让方式供地;(2)利用中方原有厂房场地的,按哈财外经字[1992]第118号文件收取土地使用费;(3)外商利用原有场地建设各类市场的,按哈政发[1992]44号文件规定的“三资”企业政策办理。?

9、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进行翻、改、扩建及改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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