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职务发明
案例1、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
30日08:28 水母网
2004年6月15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及烟台双合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山东方圆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一案做出终审裁定,确定张某及双合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并对双合公司处以罚金。这起历时三年多的侵犯商业秘密案尘埃落定。据了解,此案曾连续三年三次由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均因张某不服而上诉,使此案颇受关注。 ○跳槽工程师被捕
2001年1月,方圆集团举报双合公司的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张某窃取其商业秘密对方圆集团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海阳市公安局将张某刑事拘留,随后逮捕。
在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了解到,张某原是方圆集团的职工,自1993年担任方圆集团技术科副科长,并参与了由方圆集团原总工程师袁一中牵头的HBT30、40、60砼泵的开发。1996年1月,总工程师袁一中离开方圆集团后,张某仍在方圆集团技术科从事砼泵研制改进工作,并于1997年担任方圆富兰克建设公司五室主任。1998年,
张某带领技术人员对砼泵系列的外观、电控、内部件进行了大量改进,改进后的新型号称之为HB T30 A、40 A、60 A。
张某交待,1998年6月份他因对方圆集团给予的工资、职务待遇等问题不满,产生了离开方圆的想法,后经人介绍与周某相识,二人几经磋商,决定合伙成立双合公司自行生产砼泵,并于1998年8月注册成立了双合公司。随后,他利用自己管理产品图纸档案的便利条件,采取窃图出厂复印、旧图纸不上交不烧毁,草图保留等手段,搜集了方圆集团的HB T30 A、40A、60A图纸、砼泵维护说明书等技术资料。1999年2月,张某辞职离开方圆集团到双和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遂将窃取方圆集团的 HBT30 A、40A、60A砼泵图纸进行了整理、编排、描绘,并将图纸中标有方圆字样的图纸做了处理,组织工人生产。据查,双合公司于1999年9月制造出第一台HB T40 A砼泵,至2001年,共生产销售 H B T系列砼泵10台。 ○公司被判赔52万元
海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 HBT30、40、60砼泵系方圆集团组织技术人员自行开发的,1995年通过省级产品的鉴定。对这些技术成果,方圆集团均作为技术秘密,通过规章制度进行了保护,并不间断地对公司员工进行了遵章守制的教育。有关部门对方圆集团与双合公司的HB T30砼泵的图纸及双合公司生产的砼泵 HBT30进行了鉴定,结果是“双方的产品在结构、功能和技术要求上是相同的,其改动部分均比较简单,而且是非实质性的”;“双合公司生产的砼
泵HB T30解体后,检测主要零部件尺寸及使用标准件均与方圆集团 H B T30 A图纸相同”。
最终法院认为,方圆集团组织开发研制的 HBT系列砼泵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方圆集团采取了保护措施,当属方圆集团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而张某为了双合公司的利益,利用担任双合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的职务便利,将其窃取的方圆集团的HBT砼泵技术资料,用于双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给方圆集团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张某及双合公司的行为均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双合公司及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最后海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双合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528593.79元;判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张某提出上诉。经三次反复,最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2:职务发明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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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医学院毕业后来到某国有企业工作,该国有企业把王某安排到该企业的医院,负责该企业职工家属的疾病诊治工作。王某在上学的时候对一味中药药材特别感兴趣,参加工作后继续利用业余时间对该中药药材进行研究,最终配合其他几种中药药材研究出了一副专治脑出血的中药。王某先是在邻居家的小兔子身上进行了药物试验,成功后又找到了当地医院的同学在当地医院进行
了临床试验,又获得了成功。这个时候,王某被调到另外一家国有企业,这家国有企业看好并支持王某发明的中药,专门为王某配备人员建立了制剂室。王某在该企业工作期间开始大批量生产该中药,并申请了个人的发明专利,以企业名义申请了新药证书。后来这个药品市场比较好,王某与单位之间就利益分配问题发生了纠纷。单位认为王某的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单位才是专利权人;王某认为该药品发明专利是自己在业余时间做出来的,属于个人发明专利。双方矛盾无法调解,只能进入司法程序。
职务发明纠纷是笔者在工作中常常遇到的案件类型,多发于高科技企业与高科技、高素质人才之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工业生产中科学技术表现出来的方式主要是一个个具体的发明创造。我国要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高科技企业不可或缺,高科技人才不可或缺。但是,一项发明可能带来的利益很大,而有依赖于发明人个人技术、学识、经验等自身条件的地方很多。有时候发明做出来之后,发明人认为自己是发明权人,因为是自己完成了整个技术方案;而单位则认为单位才是权利人,因为发明人的工资是单位发的,发明人只是自己的职工而已。那么到底是谁才是权利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对企业又非常重要,所以有必要搞清楚什么是职务发明。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该规定可以视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关键就在于:那么何为“执
行本单位的任务”,何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何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进行了解释:“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根据这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主要指三种情况:1、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比如本身就是做研发工作的,所做的发明创造当然属于职务发明;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比如本身虽然不承担单位的研发工作,但是被临时抽调到某个研发小组,在这个研发小组里所做出来的发明即为职务发明;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上面两点的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即虽然已经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但是一年内做出了发明创造,而该发明创造与之前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交给的任务有关,那么就属于职务发明。符合这三点其中任何一点要求的可以认为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即属于职务发明。另外,”本职工作“的范围如何界定往往是实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职工作“首先要看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于员工的工作进行的描述可以认为是”本职工作“的范围。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范围或者约定比较抽象的,需要根据人们对于该工种的一般了解和法律、法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