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公司探掘分离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根据潞矿地劳字[2012]324 号文件的要求,煤矿必须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管理。为了有效的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坚持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安全原则,防止矿井重特大水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探掘分离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公司各单位务必要认真学习管理办法并严格遵照执行。
探掘分离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防治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安全生产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防治水综合治理措施,确保矿井采区工作面的安全生产。
第二条 超前钻探是在采掘过程中为有效防止水害事故发生而实施的一项新的安全管理模式,是指各掘进、回采等各生产队组不得进行井下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程必须由专业探放水队伍组织实施。探放水队、掘进必须实行分离管理,在探放水队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掘进队方可施工。
第三条 超前钻探工作是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针对我公司各方面来说,各种隐伏构造多、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有效地贯彻落实好这一重要举措,做好防治水工作,杜绝无计划揭露地质构造,特制定本《管
理办法》 。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实施超前钻探工作
1、抽采部门实施的“抽放”工程能满足超前钻探工作需要的; 2、两条相邻巷道之间(<30 米)的联络巷道、车场、绕道等短巷,但当接近地质构造或巷道地质情况出现变化等特殊地质条件时,必须停止掘进,进行超前钻探。
第五条 矿井开掘采工作在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进行探放水: 1、接近相邻煤矿水淹区、可能积水的井巷、采空区和老空; 2、相邻本矿已回采的工作面、老空积水区;
3、多煤层联合开采的矿井或区域开采下组煤层时上部煤层存在的采空区;
4、接近断层破碎带、陷落柱、富水异常区等地质及水文地质构造;
5、接近顶板富水区; 6、接近其它可能突水的区域。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地测部。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探掘分离机构职责及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防治水工作领导责任制,公司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公司总工程师是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负技术责任;其他各级各部门负责防治水工作各环节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成立专业的专职探放水队伍,探放水队伍由公司地测部负责管理。
第十条 公司各相关单位的职责
1、地测部负责依据生产采掘衔接计划;负责编制年度超前钻探设计;负责编制、健全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相关制度;负责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成果的验收;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情况安排技术人员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负责汇总、整理、分析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原始资料并建立相关台账;编制钻探、掘进进尺日调度通报台帐;组织相关单位对各类防治水钻探成果资料进行集中会诊分析; 负责向公司地质处上报周、月、季、年钻探动态实施及完成情况。
2、调度室负责超前钻探实施过程中,对队组间的协调工作,并负责在钻探过程中发生水灾事故时应急组织指挥。
3、生产部负责严格监督掘进、回采工作面的推进进度;负责钻探现场施工环境的协调;配合完成对钻探资料的会诊分析等相关工作。
4、通风部负责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瓦斯含量的监测;协助井下超前钻探、探放水钻探施工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瓦斯涌出量变化的监测、分析与治理的相关工作。
5、安全部负责超前钻探工作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负责任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考核处罚。
6、劳企部负责落实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的人员配备;负责探放水队伍从业人员的档案管理。
7、培训部负责定期对钻探人员进行操作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
方可上岗。
8、探放水队负责作业规程中超前钻探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并在超前钻探作业前负责钻机的架设工作,完善钻探区域的排水系统(包括临时水仓、水泵、水管必须满足有关规范要求)及加强现场、日常管理工作。
9、探放水队负责按设计进行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的施工作业;负责钻探实施过程中原始记录的编录;负责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并及时上报公司地测部、生产部、安全部、通风部、调度室等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作业规程必须编制超前钻探工程的相关内容,否则技术部门不得审批该作业规程。
第十二条 特殊区域的超前钻探工程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并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按第四条规定应该进行超前钻探的巷道,而未进行超前钻探的不允许施工。
第十四条 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测预报是保证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地测部必须认真收集分析已有的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并紧密结合超前钻探的具体实际,做好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尤其是特殊条件下的临时预测预报工作,以便更有效地指导超前钻探工作。
第十五条 地测部应根据采掘衔接安排及批准的公司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超前钻探计划及网络进度安排。
第十六条 在承压区掘进巷道中实施超前钻探时的安全距离要根
据水文地质规程中的公式 L=0.5KM3p-kp ≥30m的计算值来确定。 注:L——安全距离(m); P——水头压力 (MPa) ;
M——煤层厚度(m) K——安全系数(2—5) ; Kp——煤的抗拉强度 (MPa) ; 第十七条 超前钻探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实施超前钻探的目的;
2、实施超前钻探区域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
3、设计钻孔的位置、角度、孔数及各个钻孔的探测深度(要有附图标注说明) ;
4、相关的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
5、超前探测安全距离留设不得少于 30 米。
第十八条 采空、老窑积水是安全生产的重大威胁,必须查清其积水范围、积水量,在采掘工程接近安全距离时,需编制单独的探放水设计,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防止水患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实施超前钻探时,地测部必须配备专人负责超前钻探设计及施工的技术工作,并进行技术创新研究,以及引进推广新技术等。
第二十条地测部要对实施超前钻探巷道的钻探、掘进进尺进行逐日统计,适时下发《探放水联系通知单》,保证超前钻探安全距离不少于 30 米。
第二十一条 若钻探过程中遇到异常,探放水队应及时与地测部联系,以便提供新的打钻参数,对异常体做进一步确认;必要时地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