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公司探掘分离运行管理办法(2)

2020-04-03 12:50

部要进行跟班指导,进一步的控制巷道前方的地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培训部负责每季度对实施超前钻探工程的相关人员进行一次水害及瓦斯防治知识的培训,使他们能够在出现灾害征兆时按照预定的应急程序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地测部是超前钻探的组织实施部门,探放水队是超前钻探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所施工巷道的超前钻探、回采工作面的超前钻探以及采空区、老窑积水的探放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水文地质异常区域进行超前钻探时,必须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或方法确保超前钻探施工的安全,以防止突水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回采工作面在回采之前必须对物探异常区实施超前钻探,查清异常区域的地质、水文情况。

第二十六条 超前钻探工程无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不准进行超前钻探工程施工。

第二十七条 地测部必须有专人统计探掘进尺,到达设计超前探测位置时要及时向掘进队下发“有掘必探”钻探通知单,由地测部通知探放水队对该工作面进行超前钻探工作,完成超前钻探工作后由地测部、安全部等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并填写工作面超前钻探现场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单,同时由地测部向掘进队下发了“有掘必探”允许掘进通知单后方可掘进。

第二十八条 现场作业管理

1、探放水队组要有一名技术员专门负责每次钻探过程中的技术

指导和资料上报。

2、每次打钻,要做好记录,安全员要现场监督,记录的各项数据必须如实填写,现场由跟班队干、安全员签字认可。

3、每次打钻结束,队组要于次日上午将打钻情况报送地测部,以保证地测部能及时分析,排除异常,确保预报的准确性和打钻的连续性。

4、 “掘探”工程工作面要悬挂打钻记录牌板,并按要求填写清楚各项内容,记录牌板要及时跟进。

5、钻探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时,要及时通知地测部,根据需要按地测部要求进行补打钻孔。

第二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

1、下山掘进时,打钻前,窝头要铺设排水管路和水泵,以免造成窝头积水不能进行钻探作业。

2、探放水队在钻机架设时,进入作业现场,必须先敲帮问顶,仔细检查作业范围内的帮顶安全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先进行处理,固定钻机时,必须将钻机固定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同时将钻机固定牢固平稳,确保打钻安全及参数的准确性。

3、安全员要经常检查作业现场瓦斯等有害气体,瓦斯浓度超过 1%时,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 1.5%;要停电撤人。并向调度室汇报有关情况。

4、作业前,要提前清理好现场,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地点附近进行洒水灭尘,煤帮、顶、底冲洗后,方可进行打钻作业,并及时排

干打钻回水。

5、打钻时,打钻人员要严格执行作业规程。

6、安全员要现场把关,没有进行超前钻探,不准掘进。 7、打钻过程中,孔内发生喷水、喷瓦斯、喷煤、顶钻等现象时,应立即停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严禁拔出钻杆,并立即向调度汇报,由调度通知相关部门及有关领导,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现象时,按《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处理。

8、打钻过程中,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孔内发生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水有异味、煤壁挂汗、空气变冷、水叫等现象时,要停止打钻,不得拔出钻杆,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相关部门及有关领导。发生水害时 按《水灾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钻探资料管理

1、探放水队要建立超前钻探台帐,并由专人负责整理,以备查阅。

2、工作面超前钻探工程结束后,队组要将打钻记录和台帐整理后送交地测部,由地测部建立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3、地测部、通风部要完善各项超前钻探工程设计,做到图文并茂;各项管理制度要装订成册,便于查阅。

4、地测部要建立“探、掘”进尺逐日统计台帐,及时下发探放水通知单及地质临时预报。

5、地测部对钻探记录要进行认真分析排查,如发现有异常的地方要重新提供新的打钻参数,及时通知队组补打钻孔。

6、地测部要将超前钻探工程以周报表的形式及时报送公司领导及有关部室。

第三十一条探放水设备由地测部购置,各队组配备能够满足超前钻探工作需要的相应钻探设备及配件。

第三十二条设备保管、使用、日常保养由探放水队负责。 第三十三条设备出现故障时队组应及时与机电部联系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三章 探掘分离考核及奖惩办法

第三十四条 地测部要每月组织相关业务部室定期对队组打钻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队组现场打钻情况及记录台帐,如发现不按规定记录和弄虚作假现象要严格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处罚

1、对未按要求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队组按事故进行追究。

2、掘进工作面进行超前钻探时,探放水队负责钻机的架设工作时间为4个小时,若未及时完成钻机架设而延误超前钻探工作的队组,处以队长 500 元罚款,处以队组专职探水工200元罚款。

3、队组未建立井上、井下专门的超前钻探管理制度及台帐的,处以队长 500 元罚款,主管技术员300元罚款。

4、在进行特殊异常区探测时,探放水队组必须按地测部跟班人员要求进行探测,如不按要求进行探测的,罚队长、跟班队干、技术员各200元,不听劝阻的加倍处罚。

5、掘进工作面的正常超前探测孔数不得少于3个,少1个罚探放水队队长300元,跟班队干、主管技术员各200元,班组长100元,如不组织进行探测的,对掘进队组按事故进行追究。

6、对未及时下发“有掘必探”钻探通知单的队组,在规定的30米超前探测范围内超掘的,对队长处以200元/米 的罚款,对跟班队干、主管技术员分别处以 100 元/米的罚款,对班组长处以50元/米的罚款,跟班安全员处以100元/米罚款,超掘5米的按事故进行追究。

7、未按要求及时填写探测台帐的,检查每发现一次罚队长 200 元,跟班队干、主管技术员各100元,班组长50元。如没有进行填写的加倍处罚。

8、对弄虚作假,不按实际情况填写上报数据资料的,对责任人及队长处以300元罚款,主管技术员处以100元罚款。

9、打钻后,要及时填写《超前钻探现场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单》 ,各方确认安全后,掘进队组按要求的允许掘进距离组织施工,钻探原始记录要及时送交相关单位,否则,一次处罚探水对队长200元,主管技术员100元。

10、因地测部在技术管理、现场管理上不到位,导致无计划揭露落差 3.5 米以上的断层或陷落拄时,处罚地测部部长300元;若因队组未按要求执行而导致无计划揭露落差3.5米以上的断层或陷落柱时,处罚队长300元,主管技术员200元,并要按事故进行追究考核。

11、送交地测部的资料,地测部要对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如发

现有异常,安排队组重新打钻,队组未进行打钻, 处罚队组 500 元。

12、因钻探设备及配件供应不到位影响打钻,处罚机电部部长300元。

13、各相关部室要建立健全职责规定的有关制度,否则,处罚责任单位部长200元;无故不参加组织的检查,处罚责任单位部长100 元。

14、培训部不按要求组织培训,每缺一次处罚部长200元。 15、地测部未事先对含水构造体进行探测造成突水时,按事故进行追究。

第三十六条 奖励 超前钻探工作是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证公司安全生 产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使该项工作有效运行,公司将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每半年进行一次奖励。对在超前探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特别是对探测出隐伏构造避免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的个人及单位,视情况奖励500~2000元。受奖励单位、人员及金额由防治水办公室确定,经公司领导批准签字后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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