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区成果规范(2)

2020-04-14 01:33

3.用地性质。按《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以下简称《技术准则》)的用地分类标准,将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用统一标准底色表示。

4.设施。用统一的标准符号,标注在地块内相对能表达规划意向的位置上,独立占地的设施应同时划示明确的地块边界,如变电站设施等。

5.控制线。应以独立图层和指定线形划示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河道控制线(蓝线)、带状绿地控制线(绿线)、电力设施控制线(黄线)、微波通道、特种管线、原水管、净水输配水管渠通道等控制线(棕线);划示铁路控制线和轨道交通控制线,应注明轨道交通站点的位置,以及其它特殊设施控制要求。

6.其它。图纸须附地形图,附坐标网格线(X*Y=400m*500m),与基础要素底版地形图分幅网格相符;须标注道路名称、河道名称等;须标注红线宽度和绿线宽度;须标注道路中心线控制点坐标。保留地块和在待建地块应注明主要建筑物名称、项目名称。

(3)普适图则中表格的内容

1.规划用地汇总表。详见附表1。

规划用地汇总表必须包括各类用地的总面积及其在总规划用地面积中所占的比例。

用地面积数值应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为公顷(hm2)。 占地比例数值应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单位为%。

2.主要建筑面积指标表。详见附表2。

主要建筑面积指标表体现除产业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规模,包括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面积、商办建筑面积以及其它建筑面积等,可根据规划实际情况酌情调整表格内容。建筑面积数值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为万平方米。

3.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1)“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必须包含的内容:编制地区类型、街坊编号、地块编号、用地性质代码、用地面积、容积率、配套设施、规划动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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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制地区类型”一般地区、重点地区、发展预留区。

(3)“地块编号”为“街坊编号-地块编号”的组合代码,如“01-01”。在控规修编中原街坊或地块发生拆分,则原街坊或地块在其后加“A”、“B”、“C”后缀以示区别,如01街坊拆分后地块编号为“01A-01”、“01B-01”;01地块拆分后为“01-01A”、“01-01B”,以此类推。 (4)“用地面积”数值保留至个位,单位为“平方米”。

(5)“用地性质代码”应按《技术准则》的用地分类标准,将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用代码表达,用地分类表达精度一般分至中类;城市发展备建用地、控制用地可分至大类。其中,“X”为城市发展备建用地,计入建设用地面积;“K”为控制用地,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G9和Rr6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

(6)“容积率”控制为数值区间,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应用地块开发强度修正的地块应在数字后标注“*”。

(7)“配套设施”应说明设施名称及其规模,其中规模可为建筑规模或用地规模,如:35KV变电站(地上),用地面积1500平方米;公厕,建筑面积100m2。

(8)“规划动态”应说明地块规划动态。规划动态分为“保留”、“在待建”、“置换”以及“规划”。

“保留”指在下一次修编之前,该地块用地性质不变、其上的建筑物基本保留的地块。在指标一览表中,保留地块需填写“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和“规划动态”,如保留地块为公共服务设施还需填写“配套设施”。

“在待建”指该地块已经合法程序划拨或出让,地块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的行政许可程序确定,但在本次规划编制启动时,其建设活动尚未完成的地块。在待建地块的规划指标如无调整,则需填写指标一览表内容同保留地块;如有调整,则需按照新的规划指标填写指标一览表所有栏目。

“置换”指保留地块内现有建筑置换为其它建筑使用性质,其用地性质可同步调整,且建筑量不变的情形。置换地块需填写指标一览表所有栏目。

“规划”指该地块拟根据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予以开发建设。规划地块需填写指标一览表所有栏目。改扩建地块如建筑量增加,则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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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地块,需填写指标一览表所有栏目,同时需在备注栏中注明保留建筑量的数值。

(9)“备注”:产业地块可填写除”其它规划控制要求”以外的其它内容。产业地块外的规划地块,如:商务办公用地、住宅组团用地等,可填写建筑高度等控制要求。在待建地块应注明该地块控制指标所依据的行政许可文件编号或相关文件编号,如详见编制文件5。

4.其它规划控制要求栏。

(1)工业、仓储、研发地块建筑高度控制的通则性要求,一般控制建筑高度上限。

(2)明确规划范围内的建筑控制线的通则性要求。 (3)其它: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控制要求。

(4)普适图则中图纸信息的内容

1.图纸名称。注明:上海市XX区XX社区(镇)XX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普适图则01/02。

(5)普适图则中编制信息的内容

1.盖章栏。注明:上海市规划委员会XX年XX月XX日第XX次会议通过。沪府规[20XX] XX号文批准。

2. 调整备注表。详见附表3。

2.2.1.2 法定文件《文本》的内容 (1)总则

1.法律效力。阐明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以及与其它法律法规的关系。 2.法定文件。阐明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的组成部分和内容。 3.规划范围。说明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和规划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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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编制依据。说明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所依据的法规、条例、标准、规范、政府文件以及已批复的上位规划及相关规划、相关行政许可。

5.规划原则。明确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原则。

6.规划控制指标。明确普适图则中控制指标的上下限控制。

7.规划动态。明确保留、在待建和规划的定义。说明地块现有用途与规划用途之间的关系。说明在未实质性改变地块现有用途的情况下,保留地块一般性改扩建的规划执行方法和程序。

8.规划更新。明确规划增补普适图则、附加图则、控规局部调整图则、规划修编之间的关系和法律效力。

9. 地块细分。阐明地块细分阶段的适用情况和操作原则。 10.规划执行。阐明规划执行阶段的适用程序。

12. 其它规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需要注明的其它规定。

(2)功能定位与发展规模

1.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明确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在产业园区的发展目标、产业定位及其功能构成。

2. 发展规模。确定规划范围的用地规模和产业配套建设规模。

(3)土地使用

1.用地性质。明确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说明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划执行方法和程序。

2.地块边界和用地面积。说明规划地块划分的依据、地块面积的数据来源。说明在规划执行中的适用程序。

3.发展预留区。说明规划范围内规划发展预留区划定的依据、功能定位和规划原则,以及该地区所适用的规划执行方法和程序。

4. 其它规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需要注明的其它土地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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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发强度与建筑高度

1. 开发强度的计算。说明以容积率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开发强度计算指标。说明当用地边界调整时,容积率和建筑总量的计算口径。说明独立设置和非独立设置的公益性配套设施的容积率计算口径。

2. 容积率的确定。说明规划范围内涉及的非产业用地的各强度区级别及控制要求,明确适用特定强度的街坊;说明产业地块开发强度的一般控制要求,并明确与该要求有差异的地块。

3. 建筑高度的确定。说明规划范围内涉及非产业用地的建筑高度要求,产业地块建筑高度的一般控制要求,并明确与该要求有差异的地块。

4.其它规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需要注明的其它开发强度、建筑高度规定。

(5)公共服务设施(选做)

1.设施内容。编制《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一览表》(详见附表4); 2.非独立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说明非独立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符号所在的位置为规划建议位置,可结合地块细分在适当的范围内调整。

3.实施时序。规定社区公益性设施的实施时序。

4.其它规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需要说明的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

(6)住宅(选做)

1.控制指标。说明住宅的规划指标。

2.住宅套数控制。说明住宅套数控制的规划执行方法和程序。 3.其它规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需要注明的其它住宅规划的规定。

(7)道路交通

1.道路断面和交叉口。本规划道路系统的功能/等级布局和断面形式(详见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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