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内单件货物重量超过100 千克时,应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分别注明实际重量。
第十八条 托运人应使用状态良好的集装箱。
使用铁路箱时,车站应提供状态良好的集装箱。托运人在使用前必须检查箱体状况,发现箱体状况不良时及时提出,由车站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 集装箱所装货物应符合所用箱型适箱货物要求,不得腐蚀、损坏箱体。性质互抵的货物不得混装于同一集装箱内。铁路通用集装箱不得装运易污染箱体的货物。
第二十条 块煤之外的其他煤和铁矿石品类的货物不得使用集装箱运输,重箱卸船后不掏装箱直接经铁路运输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托运的集装箱,单箱总重不得超过其标记总重;且不得超过发站和到站的集装箱起重能力,在车上直接装卸货物的特种货物箱、专用箱等除外。
第二十二条 托运人可自行装箱,也可委托承运人装箱。 装箱时应码放稳固,装载均衡,不超载、不集重、不偏重、不偏载、不撞砸箱体,采取防止货物移动、滚动或开门时倒塌的措施,保证箱内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二十三条 集装箱施封由托运人负责。通用集装箱重箱必须施封;施封时确认左右箱门锁舌和把手入座后,在右侧箱门把手锁件施封孔处施封一枚,用10号镀锌铁线将箱门把手锁件拧固并剪断余尾。其他类型集装箱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合的施封方法。
托运的空集装箱可不施封,托运人须关紧箱门并用10号镀锌铁线拧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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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托运人应在运单上逐箱填记集装箱箱号和相应的施封号码。已填记的箱号和施封号码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时,托运人须在更改处盖章证明。
第二十五条 托运人(收货人)可自行安排汽车取送集装箱,也可委托车站办理,车站均应提供便利条件。
托运人(收货人)领取铁路箱出站的,车站应与托运人(收货人)签订铁路箱出站使用协议并收取保证金;铁路局可结合实际免收保证金。
根据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可在站内指定区域装、掏箱。 第二十六条 发送的集装箱应于约定进站日期当日进站完毕。到达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发出领货通知的次日起算,2日内领取集装箱货物,并于领取的当日内将箱内货物掏完或将集装箱搬出。集装箱货物(含空自备箱)在车站存放超过上述免费仓储期限,应按规定核收仓储费。
第二十七条 从车站搬出铁路箱时,车站根据运单填写“铁路箱出站单”(见附件1)作为出站和箱体状况交接的凭证。集装箱送回车站时,车站应检查箱体状况,收妥集装箱并结清费用后,在乙联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和经办人章,将收据交还箱人。
第二十八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箱超过下列期限,自超过之日起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一)站内装箱的,应于约定进货日期当日装完。站内掏箱的,应于领取的当日内掏完。
(二)到达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发出领货通知的次日起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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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领取集装箱。
(三)集装箱出站的,重去空回或空去重回时,应于领取的次日送回;重去重回时,应于领取的3日内送回。
第二十九条 车站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交接集装箱时,施封的凭箱号、封印和箱体外状,不施封的凭箱号和箱体外状交接。
第三十条 发站在接收集装箱时,检查发现箱号或封印内容与运单记载不符或未按规定关闭箱门、拧固、施封的,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箱体损坏危及货物和运输安全的不得接收。
第三十一条 承运人有权对集装箱货物品名、重量、数量、包装、装载状况等进行检查。需要开箱检查货物时,在发站应通知托运人到场,在到站应通知收货人到场。
托运人有违约责任时,承运人应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违约金和因检查产生的作业费用。可继续运输的,车站应会同托运人补封,编制货运记录。
第三十二条 到站应向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交付集装箱。 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装卸车的集装箱,交接办法由车站与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使用单位商定。
第三十三条 收货人在接收集装箱时,应按运单核对箱号,检查施封状态、封印内容和箱体外状。发现不符或有异状时,应在接收当时向车站提出,车站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收货人可自行掏箱,也可委托承运人掏箱。铁路箱掏空后,应清扫干净,将箱门关闭良好,撤除无关标记,有污染的须洗刷除污。车站应对交回的铁路箱空箱进行检查,发现未清扫或未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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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的,应在清扫或洗刷干净后接收。
第三十五条 集装箱在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期内,箱体没有发生危及货物安全的损坏,箱号、施封号码与运单记载一致,施封有效时,箱内货物由托运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自备箱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损坏、丢失时,车站应编制货运记录,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进出站的铁路箱使用“铁路箱出站单”管理。到发的集装箱使用“集装箱到发登记簿”(见附件2)管理。单证保管期限为1年。
第三十八条 车站应建立铁路箱出站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进出站交接检查,按规定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加速铁路箱周转,保证资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车站应及时催还未按时送回的铁路箱。定期清查站内外的铁路箱,发现账实不符时,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铁路箱由车站统一管理和运用,发生的集装箱延期使用费由车站核收。
第四十一条 在车站存放的铁路箱不得挪作他用。如有挪用,对挪用者自挪用之日起核收规定费率2倍的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第四十二条 集装箱应固定作业场地,与其他货物分开存放。堆场应划分箱区箱位,在地面作出明显标识,留有检查作业通道。
第四十三条 车站应敞开受理自备空箱堆存业务,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空箱堆存服务协议,使用空箱堆存交接单办理进场、出场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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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服务质量,吸引自备箱上路运输。
第四十四条 车站应充分利用场地和装卸机械条件,扩大集装箱堆存面积,提高集装箱堆存能力;同时,根据需要配臵空箱叉车、集装箱卡车、空箱堆高机等装卸搬运机械,提高转场作业能力。
第四十五条 码放集装箱时,必须关闭箱门,码放整齐,箱门朝向宜保持一致。多层码放时,要角件对齐,不得超过限制堆码层数。
第四十六条 装卸和搬运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装卸搬运机械,稳起轻放,防止刮蹭、冲撞集装箱和货车。
第四十七条 车站应对发送集装箱的箱体状况进行检查,逐箱确定集装箱重量。同时,根据货源情况建立开箱检查制度,防止出现匿报货物品名、装载不良等问题。
第四十八条 集装箱装车时,应填制“集装箱货车装载清单”(见附件3),记明箱号、车号等信息。在货运票据封套的右上角加盖集装箱类型戳记并填记箱号,在“货物品名”栏内按《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规定填记“箱主+型号+重(空)+箱数”,在“货物实际重量”栏内填记全车集装箱总重。
第四十九条 空铁路箱运输时,须关紧箱门并用10号镀锌铁线拧固。
第五十条 集装箱装车前,须清扫干净车地板,确认箱体、车体上无杂物。使用集装箱专用平车或共用平车时,装车前须确认锁头齐全、状态良好;装车后要确认锁头完全入位,箱门处的门挡立起。
第五十一条 安装F-TR型锁的集装箱专用平车或共用平车卸车时,须确认箱车完全分离后再进行后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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