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城区内部或近郊的山体、水域、水工设施如何区分归类? 本标准“公园绿地”(G1)的名称、范围界定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相统一,城市公园的建设也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并且,“水域”(E1)、“农林用地”(E2)不包括从属于公园、居住小区、工厂等各类用地范围内的水面、林地等。因此,城区内部或近郊的山体、水面生态林地等是否计入G1应视相关公园规划设计的范围而定,如北京万寿山、昆明湖作为颐和园公园的组成部分应归为“公园绿地”(G1),但若未纳入城市公园的则应分别归入非建设用地的“水域”(E1)、“农林用地”(E2)。 此外,本标准“水域”(E1)不包括防洪堤、防洪枢纽等水工设施用地,水工设施应按照服务于区域或城市的差别特征,分别归入“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或“防洪用地”(U32)。
20、城乡居民点内部的空地和花木种植、养殖场等用地属于非建设用地吗?
是。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归入“其他非建设用地”(E9)中的“空闲地”;花木种植、养殖场等具有农业生产性质的用地应归入“农林用地”(E2)中的园地、林地和设施农用地。需要说明的是,基于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相衔接的要求,本标准将原“生产绿地”归入非建设用地的“农林用地”(E2)。 21、“居住用地”的细分与原标准相比有哪些调整?
本标准按设施水平、环境质量和建筑层数等综合因素将“居住用地”(R)细分为3个中类,与原标准的细分标准相比,强调了公共服务
配套设施水平,不再关注布局是否完整。同时,考虑到市场运作下住区的开发需求,本标准将原标准“道路”、“绿地”小类归入“住宅用地”(R12/R22/R32)小类,更好地与城市总规和控规编制的深度要求结合。
22、四合院、城中村等如何分别归入“居住用地”(R)的三个中类? “居住用地”(R)的细分不考虑用地权属和建筑形式,四合院、城中村等应依据设施、环境的实际情况来归类,如设施较齐全、环境较好的城中村可归为“二类居住用地”(R2),旧城区设施欠缺、布局混乱、需要改造的四合院则归入“三类居住用地”(R3)。 23、为什么要将中小学用地从“居住用地”中拆分出来?
针对目前居住区配套规划的中小学往往由于建设主体不清而面临土地空置等问题,本标准将中小学用地作为公益性社区服务设施从“居住用地”(R)中剥离,纳入“教育科研用地”(A3)。中小学用地归属的调整突出反映了对九年义务教育的民生保障要求,并且有利于规划蓝图与实际行政管理需求更好地结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充分衔接主管教育部门的发展设想,结合中心城(镇)区的空间布局和土地使用强度指引,将中小学规划在教育专项章节中具体落实。 24、“居住用地”(R)中“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与A、B、U三大类如何区分?
本标准延用“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作为“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小类的限定范围,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相衔接,而市级、区级、居住宅区区
级的服务设施则归入A、B、U三大类用地中。在实际使用中,“服务设施用地”小类的具体内容界定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 180-93)》(2002年版)附表A.0.2“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的相关规定。
2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何归入“医院用地”(A51)?
依照卫生部颁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城市范围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中,前者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一般覆盖服务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规模的社区。因此,本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归入“医院用地”(A51),作为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之一;“社区卫生服务站”则作为居住用地中应配建的“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
2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的文教体卫、办公等具体内容如何区分?
本标准将原“公共设施用地”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2个大类,其核心主旨是为了更好地识别、保证政府管控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用地供给,并不涉及用地权属、投资主体等的管理问题。其中,前者的用地开发主体可以开放、多样化,但须保证其基本公益属性,包括纳入相关部门基础教育、医疗网络的非盈利的民营中小学、医院等;后者是主要通过市场配置作为必要补充的服务设施,包括政府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的剧院、音乐厅等设施用地,也包括具有明显商业属性的贵族学校、国际
学校、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等设施用地。
关于办公用地的公益性与商业性拆分,本标准“行政办公用地”(A1)的内容采用“事业单位”作为界定标准之一,主要是考虑到除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管理机构以外,作为国家机构分支的事业单位办公机构也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2004]第411号)。与之相对,市场经济体制下转轨为商业性办公的设施用地则归入本标准分类的“商务用地”(B2)中。例如,某事业编制省级电视台的办公设施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A1),而供电、供水、供气公司的办公设施则应归入“商务用地”(B2)。
27、“文物古迹用地”(A7)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是否会不利于保护?
本标准“文物古迹用地”(A7)的内容与《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GB50357-2005)》相衔接,其用地范围也应依照文物、建设等部门划定的保护范围。考虑到用地总图表达的应是现状或规划用地的功能性质情况,本标准仅将未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归入A7;对于文化遗产的现状资源和保护要求,应通过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紫线规划等依法制定的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 28、哪些公寓可归入“旅馆用地”(B14)?
本标准“旅馆用地”(B14)中的“服务型公寓”指以商业服务功能为主的酒店式公寓等,一般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40年或50年。公寓的居住或商业性质应视实际使用功能而定,具有明显日常居住功
能为主的人才公寓、专家住宅楼等应归入“居住用地”(R)。 29、“通信用地”(U15)与“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如何区分?
根据2009年新修订的《邮政法》,“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并明确规定“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
遵循《邮政法》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精神,本标准“通信用地”(U15)仅包括以邮政函件、包件业务为主的邮政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等用地,是国家必须保障的邮政网络系统。而单独占地的经营性邮政网点用地,包括市场引导的民营快递企业的营业网点,归入“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此外,类似圆通、顺丰等民营快递企业的快件储运用地应归入“物流仓储用地”(W)。
30、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废旧物品回收站能归入“环卫用地”(U22)吗?
不能。本标准“环卫用地”(U22)是政府需要管控的用地之一,包括作为垃圾资源化处理方式之一的废旧物品回收处理设施等,但将垃圾回收和再资源化利用作为产业经营的静脉产业应归入“工业用地”(M),市场化运作的废旧物品回收站则应归入“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
31、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工业用地”(M)中类的细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