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以水、大气、噪声三项环境影响指标为基本参考确定“工业用地”(M)的细分,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辐射污染等其他衡量因素。考虑到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某污染严重的行业可以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甚至实现零排放,本标准不再采用列举具体行业划分中类的做法。
结合环境保护要求将“工业用地”(M)细分为3个中类,利于指导工业项目的合理选址、调整、改造等工作。其中,M1可分散邻近居住、公共设施等用地布置,M2在做好安全防护的前提下可集中布局于城区内部,M3则一般需要选址于城市下游、下风向等远离城区的独立工业地段。在实际工作中,现状工业用地的细分应充分利用环保部门的已有资料研究确定,规划工业用地的建设则应结合企业环境评估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准入要求。 32、各种2.5产业如何归类?
近年来悄然兴起的2.5产业源于西方经济学所指的“生产性服务产业”,其用地应视具体使用情况分别划入本标准的“一类工业用地”(M1)或“商务用地”(B2),其中:与生产制造密切相关的研发、孵化、试验、加工等设施宜归入“一类工业用地”(M1),如生物研发制药、云计算等用地;具有明显办公楼与经济属性的服务、贸易、结算等设施则宜归入“商务用地”(B2),如动漫设计、影视广告制作等归入“艺术传媒用地”(B22),各类咨询机构、软件服务外包等归入“其他商务用地”(B29)。
33、如何定性把握“物流仓储用地”(W)的中类细分标准?
从指导“物流仓储用地”(W)合理选址和布局的角度出发,其中类细分的主要衡量因素包括交通运输量、安全、粉尘、有害气体、气味等,工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环境保护要求综合确定。一般而言,“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指交通集散量较小、对环境基本无干扰的一般货物(末端)物流配送中心;“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指具有一定规模、对交通集散运输有较大需求的综合物流区,以及对城市安全和卫生有一定影响的露天堆场、农副产品物流仓储用地等;“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指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专用物流仓储用地。
34、如何区分“交通枢纽用地”(S3)与“广场用地“(G3)? 本标准将广场划入“绿地与广场用地”(G)大类,回归广场的公共空间属性,更有利于引导城市交通空间和开敞空间的合理组织。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将组织人流集散为主的原“交通广场用地”归入“交通枢纽用地”(S3),如火车站站前广场;而把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原“游憩集会广场用地”归为“广场用地”(G3),如北京天安门广场、上海人民广场等。
35、未依法取得“一书两证”项目的用地如何归类?
对于违法建设行为在先的用地,如高尔夫球场、小产权房等用地,现状调查时应尊重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实际使用性质归类表达土地使用情况;规划编制时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调整,在规划过程中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方可保留用地。 36、穿越中心城(镇)区铁路线两侧用于防护的绿地是否计入城
市建设用地?
中心城(镇)区内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属于“防护绿地”(G2),应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统计与平衡。 37、汽车4S店、洗车场、停车库(楼)、驾校分别如何归类? 汽车4S店、洗车场是为汽车维修、美容、销售的服务设施,其用地应归入“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停车场、教练场属于交通专项规划需配套设置的交通服务设施,其中,独立占地的停车库(楼)应归入“社会停车场用地”(S42),以教练场占地为主的驾校应归入“其他交通设施用地”(S9)。
38、体校、建筑公司、屠宰场、烈士陵园应分别划入哪类用地? 体校应归入“中等专业学校用地”(A32);建筑公司应归入“其他商务用地”(B29);屠宰场应归入“工业用地”(M);烈士陵园应归入“公园绿地”(G1),对接《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其他专类公园”小类中的纪念性公园。
39、位于中心城(镇)区内的气象、水质、大气监测站等如何归类? 气象、水质、大气监测站一般占地较小,位于中心城(镇)区内的应归入“环境设施用地(U2)”。
40、“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2)是否包括城际轨道、高铁等? “城市轨道交通”专指城市内部独立地段的地铁、轻轨等大运量公共交通地上的线路、站点用地,与承担区域交通职能的城际轨道、高铁、普铁等各类“铁路用地”(H21)应相区分。
41、“人地对应”原则下的城市(镇)规划人口预测与现状人口基数
的计算范围是否一致?
本标准4.1.4条规定“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强调“人地对应”原则,是为了保证人均用地水平计算的准确性。因此,本标准现状和规划人口的计算范围不同,分别对应现状建成区“小圈”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大圈”。其中,“小圈”和“小圈”之间的镇、乡、村人口在规划期内的城镇化过程,应作为城市总体规划中人口预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有利于与规划期末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取得更好的呼应关系。
42、分片计算的城市(镇)是否需每片组团均需进行用地平衡? 本标准规定“多组团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可分片计算用地,再行汇总”。在实际工作中,若每片组团功能相对独立完备,可分别计算平衡用地后再行汇总;若组团间功能联系密切,可分片统计用地,但应汇总后再整体进行用地平衡。需要注意的是,独立成片的郊区工业区应纳入相应层级的城市(镇)建设用地汇总并平衡用地。 43、已批未建或正在施工的用地在现状图上应该如何表达? 已经获得“一书两证”许可的土地,包括尚未开始建设或正在实施建设中的用地,在现状调研时应如实表达土地已经明确的使用性质。如已批未建的民用机场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应归入“机场用地”(H24),如正在施工的游泳馆应归为“体育场馆用地”(A41)。 44、标准中“常住人口”的统计口径是如何考虑的?
本标准中“常住人口”为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考虑到城市还需要为大量流动人口
提供相对完整的公共服务要求,暂住半年以上的人计入常住人口;二是考虑到城市中户籍人口的已有财产和社会服务仍需提供相应保障,常住人口不扣减外出未转户的人,与我国当前人口普查中常住人口的内涵有所区别。
45、旅游人口可否计入“常住人口”的统计范围?
由于旅游入口随旅游时节的波动较大,不应计入常住人口的统计范围。但考虑到风景旅游城市特殊性,本标准4.2.4条规定其“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可专门论证确定,但上限不得大于150㎡/人。
46、“新建城市(镇)”的所指包括各类城市新区吗?
本标准4.2.2条中的“新建城市(镇)”包括由于行政区划调整而新增加的城市(镇)(如深圳)以及由于城址变迁而完全新建的城市(镇)(如北川),但不包括各类城市新区。
47、标准中“强条”与”非强条”设置的思路和出发点是什么?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编制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强制性条文应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本标准“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由于涉及城市用地资源的节约使用、城市基本功能的合理保障,涉及公共利益,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强制执行,因此,设置为强制性条文。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作为非强制性条文,对城市(镇)规划编制、管理具有指导作用,在实
际工作中可参照执行。
衢州市规划测绘学会 整理 徐士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