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资金托管业务。( 1 )
11、专项资金托管业务是指托管人根据监管要求或委托人单独委托,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保障资金安全和专款多用的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 0 ) 12、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是指买卖双方在以股权、土地等商品为标的物的交易过程中,委托托管人保管资金并根据约定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促使交易成立的托管业务。( )
13、各级行应将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纳入应急预案体系。一级分行应掌握客户经营动态,防止因客户经营出现问题,对我行产生不利影响。(0 ) 14、委托人应当面或以专人递送原件方式向一级支行客户部门发出经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付款通知书》和其他附件。客户部门审核确认后交柜员。柜员按我行资金汇划流程办理资金支付。( 1 )
15、托管人对业务开展中所涉及的委托人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守商业秘密,可以向第三方披露,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0 )
16、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中,增值服务内容可以包括信息类服务和其他行政类服务。( 1 )
17、交易资金托管业务中当事人包括付款委托人(买方)、收款委托人(卖方)和托管人。( 1 )
18、付款委托人应在经办行根据托管协议约定开立结算账户作为交易资金托管的签约账户。签约账户必须是付款委托人在经办行新开立的结算账户。( 0 ) 19、专项资金托管业务中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和托管人。( 1 )
20、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主要分为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和非交易资金托管业务。( 0 )
21、我行开展的交易资金托管业务主要是服务于不动产交易的托管服务。( 0 )
22、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受客户委托,对交易资金进行保管,并按交易双方约定对资金进行监督支付。( 1 )
23、专项资金托管是商业银行按照监管机构政策要求以及客户委托对专项用途资金提供的托管服务。( 1 )
24、总行托管业务部是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1 )
25、由于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仅适应了部分客户的托管需求,因此我行开展此项业务对密切与客户关系没有任何影响。(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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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中,总分行托管业务管理部门可根据我行制度、合同管理相关制度,自主审批协议文本。( 0 )
27、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具有风险低、营运简便的特点。( 1 ) 28、因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托管费收入为总行统一收取,因此此项业务经办行的直接收益不大。( 0 )
29、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因开在内核系统,因此经办行开展此项业务的存款无法在经营指标中反映。( 0 )
30、开展交易及专项资金托管业务可以使用总行制式合同,也可以自行制定托管协议。(0)
31、经办行可以凭借委托付款通知书传真件执行划款。(0) ◇信托计划保管业务
32、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1)
33、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应属于其清算财产。(0) 34、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限不得少于一年。(1)
35、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不得为同一账户。(0) 36、信托计划保管协议应明确规定保证信托计划的本金及收益。(0) 37、混合投资类信托计划在分行集中保管运营。(0)
38、混合投资类信托计划保管协议和操作备忘录应提交总行托管业务部征求意见。(1)
39、非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保管营运工作由总行指定的分部集中办理。(0) 40、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保管营运工作由总行指定的集中营运机构办理。(1)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托管业务
41、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由管理合同确定。(1)
42、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与多个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专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0)
43、我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托管业务实行目录准入管理制度后,各分行如拟与尚未进入目录的证券公司合作,需按照首例审批制的原则报总行审批。(1) 44、证券公司结算模式下,证券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在预先确定的业务经办支行仅需开设托管存款专户。(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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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各分行在营销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托管业务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1 )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46、我国目前所有商业银行都具有托管业务资格,都可以托管本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0)
47、各分行营销的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报分行托管业务分部审批即可。(0 )
48、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包含总行和分行营销的项目),由总行托管业务统一安排部署该业务托管营运工作。( 1)
49、商业银行可以独立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也可以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1)
50、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应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1)
◇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51、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0)
52、根据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但是,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的,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1) 53、合伙企业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时不需要验资,因此在托管业务开办前,经办行客户部门应核实合伙企业的实际缴付资本。(1) 54、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对被投资企业发放贷款。(0)
55、我行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开办过程中,会计核算属于增值服务。(1) 56、一家股权投资基金拟委托我行某分行托管。该基金有4个自然人合伙人,其中3个合伙人出资1000万,1个合伙人出资300万。我行客户经理小李认为该基金不符合我行准入标准,因此拒绝了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申请。(1) 57、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需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1)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58、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强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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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0 )
59、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1 )
60、企业年金可以投资于浮动收益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0 )
61、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托管人年度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1 )
62、一个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只能建立一个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或者参加一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1 )
63、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指同一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1 )
64、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关系,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之间是信托关系,分别与三方签订信托合同。( 0 )
65、投资管理人将投资组合的委托投资资产投资于养老金产品时,应该经受托人同意( 1 )
66、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完毕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1 )
67、法人受托机构设立集合计划,应当制定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为每个集合计划确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各一名,投资管理人至少三名;并分别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1 )
68、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可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 0)
69、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适用于境内外投资。(0 )
70、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1)
71、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 0 )
◇基金专户业务
72、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或者设立专门的子公司。(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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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基金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订立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1 ) 74、基金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人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但不能通过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0 )
75、基金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 )
76、基金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委托财产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不必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及时调整。( 0 ) 77、基金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1 )
78、基金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资产托管人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0 )
79、基金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但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不能并行收取。 ( 0 )
80、基金管理公司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可以相互兼任。( 0 )
8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但不能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0 )
82、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QDII专户产品业绩报酬和固定管理费用不得同时提取。( 0)
83、QDII专户产品与境内专户产品同样适用《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办法》。( 1 )
84、QDII专户产品变更投资顾问或在境外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基金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1)
85、开展特定境外资产管理业务时,资产委托人在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的同时,应保证其境外证券投资的合法性。( 1 )
◇托管营运业务
86、托管产品办理协议(定期)存款业务的预留印鉴应为托管产品的财务专用章和托管账户开户行负责人或当地托管分部负责人的名章。(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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