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医师手册 婚前保健服务环境应严肃、整洁、安静、温馨,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有利于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防止交叉感染。在明显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婚前保健服务人员的配备
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数量适宜、符合要求的男、女婚检医师、主检医师和注册护士,合格的检验人员和经过培训的健康教育人员。从事外国人、
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婚前保健服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婚前保健医师职责、婚前保健主检医师职责见后附件) 三、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婚前保健工作实行逐级管理制度。
省级、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辖区内婚前保健工作,承担卫
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培训、技术指导等日常工作及其他工作。
婚前保健机构的主管领导和主检医师,负责本机构婚前保健服务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服务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开展人员培训、业务学习、疑难病例讨论和资料统计分析等活动;加强质量控制,提高疾病诊断和医学指导意见的准确率,服务对象对服务的满意率等。
(二)实验室质量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中的常规检验项目,应按检验科规范的检验方法及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检验人员应严守操作规程,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 (三)信息资料管理
1、婚前保健信息资料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统计、汇总,按卫生部常规统计报表
要求,按时逐级上报,并做好信息反馈。
2、婚前保健机构应建立“婚前医学检查登记本”、“婚前医学检查疾病登记和咨询指
导记录本”、“婚前保健业务学习、讨论记录本”等原始本册,并根据记录,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
3、婚前医学检查表应妥善保存,对个人隐私保密。
(四)《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管理
1、《婚前医学检查表》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国内”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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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医师手册 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两种。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印制(表格样式见附件)。
2、《婚前医学检查表》是婚前医学检查的原始记录,是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依据,应逐项完整、认真填写,并妥善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是法律规定的医学证明之一,其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印制。由婚检医师填写,主检医师审核签名,婚检单
位加盖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图章印模式样见附件)。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两联,存根联由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存档保存,另一联交受检者。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须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交婚姻登记部门。
3、《婚前医学检查表》的保存同医疗机构住院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30年。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保存同医疗机构门诊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15年。婚检机构应逐步以电子病例的方式保存《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附件:
1、婚前保健医师职责 2、婚前保健主检医师职责 3、女性婚前医学检查表 4、男性婚前医学检查表 5、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及存根
6、“婚前医学检查表”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填写说明
7、女性婚前医学检查表(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8、男性婚前医学检查表(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9、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及存根(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涉外) 10、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式样
《婚前医学检查表》填写说明
填写日期:受检者婚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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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医师手册 身份证号:受检者身份证号码,如为现役军人请填写士兵证或军官证号,并在号码前注明证件名称。身份证遗失的,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职 业:受检者现从事的职业,如工人、农民、教师、会计、学生、个体等。如系无业或待业填“无”。
文化程度:受检者受教育程度,如小学、大学、研究生等。 民 族:受检者所属民族,如汉族、回族等。
户口所在地属:受检者户口所在地。
现 住 址:现住址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时,填写现在居住地址。 邮 编:现居住地的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受检者工作的单位,如系待业或无业人员填“无”。 联系电话:单位或家庭电话均可。 对方姓名:对方的姓名。
编 号:与受检者本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编号一致。 对方编号:与对方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编号一致。 检查日期:受检者实际检查的日期。 病史部分:
采用选项划圈和填写具体情况的方法。既往病史指以往曾经患过,但现在已治愈的疾病。现在病史指目前患的疾病,包括病程很长,仍在治疗中的疾病。
1、血缘关系、既往病史和现病史:如乙肝,在肝脏病周围划圈后在其他栏划线上填写“乙肝”。如选择先天性疾患应在划线上填写具体疾病名称。表中未注明的疾病亦填写在其他栏内。
2、月经史:如为原发性闭经在初潮年龄划线上填写原发闭经,如为绝经或已手术切除子宫的对象,在末次月经栏填写绝经或手术日期并在后面注明绝经或子宫切除。 3、既往婚育史:流产次数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药物流产及引产次数。 4、与遗传有关的家族史:有家族史的应注明患者与婚检对象的关系。
5、病史询问完成后,由受检人知情签名,若受检人无书写能力,由监护人签名。 体格检查部分:
1、体格检查中未发现异常,应在“无”、“正常”或相应的情况周围划圈;数字部分应根据检查结果如实填写,如血压、心率等。
2、有身高和体重异常的请在特殊体态“有”栏内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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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医师手册 3、如有异常应在空格内详细描述;但不能将疾病名称作为检查结果填写。 4、有听力、视力、语言障碍的在五官异常栏内注明。
5、在检查中发现的特殊情况,若体检表中无相应栏目,请在其他栏内描述。 第二性征、生殖器检查:
应根据检查结果在相应的情况周围划圈或在相应的划线上填写检查结果,不能将疾病名称作为检查结果填写。
检查医师签名:综合体检医师及男女婚检医师检查后在各自检查项目后的签名栏内签全名,不能用盖章代替。 实验室检查:
1、将婚前医学检查综合检验报告单粘贴在“检验报告粘贴处”,其他特殊检查报告同综合检验报告单一起贴附在“婚前医学检查表上”。
2、检验报告上的检验结果应使用数据及文字按正规要求填写,不得使用“-”“+”
或其他符号,可手写“阴性”、“阳性”等字样或盖章。检验者签全名,填写报告日期。 检查结果:
1、未见异常:检查结果未见异常应在未见异常上打“√”。
2、异常情况:对医学检查中发现的异常体征和化验结果,不能作为疾病诊断者,在异常情况栏内注明,如“肝肿大”。对“已确诊”、“已治愈”但对婚育有影响的疾病,如因子宫肌瘤做全子宫切除术,仍应在异常情况栏内注明“全子宫切除术后”。
3、疾病诊断:对医学检查中检出的疾病符合“已确诊”、“未治愈”者,按规范的疾病诊断名称,在疾病诊断栏内按疾病对婚育影响程度逐个填写。凡属遗传性疾病,虽“已治愈”者,因其仅限于表型治愈,遗传因素并未消除,虽不符合“未治愈”标准,仍应列入“疾病诊断”栏,如先天性心脏病术后。
医学意见:医学意见根据检查结果选定并在相应的结果上打“√。
1、发现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或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选择“建议不宜结婚”。并由受检者知情签名。
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时,选择“建议不宜生育”。
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重要脏器疾病时,选择“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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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医师手册 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未发现影响婚育的异常情况或疾病,选择“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婚前卫生咨询:
应简明扼要地填写咨询内容;咨询内容应为针对检查结果所进行的预防、治疗或其
他医学措施建议以及针对受检者所提出的问题的解答。
咨询结果:
根据受检双方对咨询指导意见的态度,在相应情况上打“√”,并由婚检双方签名。需转诊的填写转诊医院及转诊日期,以及预约复诊日期。主检医师在复核体检结果、进行卫生咨询后签发《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填写发证日期后签全名。
注:“婚前医学检查表”必须完整填写,不能用“+”、“-”等符号代替检查结果,不能使用杜撰字或同音字,不能用盖章代替。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全省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5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把好出生人口素质第一关,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湖南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城乡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婚检)。现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婚检工作。婚检是针对影响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进行预防出生缺陷和减少先天残疾的技术干预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婚检作为全面落实“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基本国策的大事来抓,落实综合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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