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700万元,各县(市、区)政府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和旅游发展情况逐年适量递增,争取到201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能够达到1000万元以上。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清远整体旅游形象为主的推广宣传、旅游资源的普查、保护、开发以及旅游统计、旅游培训、优秀企业的奖励、旅游标准化建设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拟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终止。原市有关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原市有关文件规定,优惠扶持力度大于本《意见》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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