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4、法规清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意义。
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区别的理解,可以有多种角度。下列哪一表述准确地揭示了二者之间的区别?D
A.法律汇编既可以由个人进行,也可以由社会团体乃至国家机关进行;法典编纂只能由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
B.法律汇编是为了形成新的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典编纂是将不同时代的法典汇编成册 C.法律汇编可以按年代、发布机关及涉及社会关系内容的不同,适当地对汇编的法律进行改变;法典编纂不能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
D.法律汇编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法典编纂是一种在清理已有立法文件基础上的立法活动 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以社会形态为标准,可以将法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或者划分为义务本位的法和权利本位的法,等等??
对法进行分类的原则: 第一,使各个标准有相对独立性和特性; 第二,在标准取定以后,各种类的内部划分要有相对的对应性,避免发生交叉 法的一般分类:(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标准: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这些判例和先例对其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但它又不是以条文 (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因此也是不成文法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标准:法律规定内容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执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标准: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
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而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及修改程序也不同于普通法。 (四)一般法与特别法 标准:法的适用范围
一般法是针对一般人或一般事项,在全国适用的法;特别法是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事项,在特定范围适用的法。
1、以人为标准的划分:如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法、妇女权益保护法、青少年法。 2、以事项为标准的划分:如民法、刑法等;商法、招投标法、担保法、合同法等。 3、以区域为标准的划分:民族区域自治法;经济特区法、特别行政区法等。
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在特别法发布之后,一般法的相应规定将终止或暂时停止生效。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
标准: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
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国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个人或组织,国家仅在特定法律关系中 (如作为国家财产所有人)成为主体,而国际法的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国家。
三、法的特殊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是对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基本适用的一种分类,而法的特殊分类则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些国家的法律的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
古代罗马时期:《学说汇纂》乌尔比安“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 自古代罗马到中世纪的法律体系中一直是以私法为主的,公法一直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17、18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的形成,为公法的发展和公、私法的划分奠定了基础。
当代,由于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日益模糊,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在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贯彻“赔偿实际损失”原则的基础上,贯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这一特殊原则。
? 下列有关公法与私法的表述,哪项是不正确的?C 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来的
B.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C.通常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而诉讼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 D.\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这一段话是由列宁讲的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法系国家法的分类方法。普通法不同于前面法的一般分类中的普通法概念,而是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而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联邦法是指由联邦中央制定的法律,而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制定的法律。由于各联邦制国家的内部结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因此,有关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效力等均由各联邦制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没有一种划一的模式。
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2)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粗细恰当(2)多寡合适(3)主题定类(4)逻辑与实用兼顾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1)由一国国内法构成,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2)由一国现行法构成,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3)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1宪法 2行政法3 民法 4商法 5经济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8刑法 9诉讼法 ? 我国的基本法律部门包括下述哪些?BC
A.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B.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 C.婚姻法、仲裁法、律师法、商法 D.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立法是对个人行为自由与行为限制的界定,个体自然性与社会性的最优化统一。 两种理解:广义上的立法与法律制定涵义相同,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 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依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备而良善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立法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和基本职能
立法体制 包括立法权限划分、立法机关设置和立法权行使等各方面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 根据享有立法国家立法权 是由一定的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可以划分为: 地方立法权 是由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 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最高立法权。 行政立法权 是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国家立法权的一种独立的立法权,包括中央行政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地方行政立法权又可分为不同的层次。 授权立法权 是有关的国家机关由于立法机关的授权而获得的、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进行立法的一种附属立法权。 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立法法对立法权限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 立法法 规定为: (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即民主立法原则 (2)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1)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即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即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及原则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即: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立法程序 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立法程序: 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1.又称立法议案、法律案,是立法程序的开始。是依法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法律议案一经提出,立法机关就要列入议事日程,进行正式审议和讨论。 2、法律议案与法律草案不同
(1)法律议案是指有关立法的建议,内容一般比较原则、概括,但也可以比较具体;可以只提立法主旨和理由,也可以附有法律草案。(2)法律草案内容比较具体、系统、完整。(3)提出法律议案并不等于提出法律草案。提出法律议案时是否附法律草案由提案人自主决定。如果提案人不附法律草案,可由立法机关的有关部门委托一定的机关或个人起草法律草案,也可以组织专门的人员负责起草法律草案。
3、提出法律议案的关键是谁享有法律议案的提案权。在我国,下列个人和组织享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法律议案的提案权:
(1)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2)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二)法律案的审议
1、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 2、审议程序: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案的审议,一般经过两个阶段:一是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中包括对法律案的修改、补充;二是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2)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人大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3、审议法律案时,一般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立法动机是否正确合理,立法时机是否恰当;(2)立法精神是否科学、合理,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的条文是否以宪法为依据,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3)权益调整是否立足全局统筹兼顾,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的各项规定是否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4)法律案所附草案各法律规范之间及本草案与其他法律之间是否协调一致;(5)立法技术是否完善,概念是否准确,结构是否合理,文字是否清晰、合乎语法和逻辑。 4、法律案审议的结果有以下几种:
(1)提付表决;(2)搁置;(3)终止审议。 (三)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1、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是立法机关以法定多数对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赞同,从而使法
律草案成为法律。这是法的制定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表决时除了通过外,还可能不通过。2、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通过法律的方式,有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公开表决包括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口头表决、行进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各种形式。秘密表决主要是无记名投票的形式。我国采用电脑表决器秘密表决。 (三)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1、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是立法机关以法定多数对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赞同,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这是法的制定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表决时除了通过外,还可能不通过。2、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3、通过法律的方式,有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公开表决包括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口头表决、行进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各种形式。秘密表决主要是无记名投票的形式。我国采用电脑表决器秘密表决。 (四)法律的公布
1、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守执行。是立法程序的最后一个步骤,也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的效力。2、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公布后的法律生效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执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在社会中的具体实施。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即法律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执法建立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的逻辑两分的基础上,仅与立法相对应,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或委托的其他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的活动,既包括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权力机关,即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点
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
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执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2.讲求效能的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3.公平合理的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司法,又称法律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法律适用的两种理解 广义的法律适用仅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法律适用专指国家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也即“司法”
执法的特征 : 主体的特殊性;专业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法定性 ;裁决权威性
司法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