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统一的资格考试制度,仅要求具备各自领域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懂法律、公平无私、对商务和财务问题有充足的经验。破产法24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消极任职资格,即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有以下四个方面:(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益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五、结语
破产管理人作为在整个破产程序和重整程序中举足轻重的角色,如何使债权人、债务人和以职工为代表的社会利益三方都能满意,既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又有效的适合中国国情,保护社会利益,从而最终达到和谐,显然仍然需要理论和实务界的更加深人的实践和探讨。[35]国外实践表明,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中,管理人这个职业是高度自由、开放、专业和自律的,在破产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新破产法确立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破产立法方面的一项全新的制度, 适时地成为市场化、专业化、法制化解决企业破产的必然产物, 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相信通过破产司法的实践,管理人制度必将在其实行的过程中逐渐得到完善, 以使破产法真正发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致 谢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导师赵燕芬老师的悉心指导,在此深表谢意,对其严谨的治学态度表示敬意。学校图书室及文科期刊阅览室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资料收集上的便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另外,也要感谢徐伟在本人完成论文写作过程中给予的指导及帮助,并感谢为本文的完成提供帮助的所有同学们。 注释:
[1]王欣新:《新破产法透析》,民商法律网,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9784,2006-10-31.
[2]参见李曙光、贺丹:《破产法立法若干重大问题的国际比较》,《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
[3]王新欣:《论新破产法中管理人制度的设置思路》,《法学杂志》2004年第5期。 [4]王卫国、朱晓鹃:《破产法——原理·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87页。
[5]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218页。
[6]葛现琴:《临时破产管理人的架构分析及立法建议》,《湖湘论坛》2005年第3期。 [7]王立挺、周凯军:《浅析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合肥工业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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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宋昱:《论破产管理人制度——兼评新企业破产法》,《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4期。
[9]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152页。 [10]汤维建:《论破产管理人》,《法商研究》1994年第5期。
[11]葛现琴:《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探微》,《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12][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何勤华、周桂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156页。
[13]陈荣宗:《破产法》,三民书局,1986年,第163页。
[14][日]伊藤真:《破产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299页。
[15]黄锡生:《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业化研究——以破产法律制度的目标价值为基础》,《浙江学刊》2004年第5期。
[16]参见康晓磊、仲川:《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思考》,《法学论坛》2007年第6期;冯兵、朱俊伟:《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构建》,《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17]《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898页。
[18]邹海林:《新企业破产法与管理人中心主义》,《华东政法学报》2006年第6期。 [19]沈贵明:《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立法失误及其纠正》,《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20]刘轶:《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完善》,《湖南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21]邹海林:《我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与管理人中心主义》,《法学》2005年第3期。
[22]参见韩长印:《破产管理人制度(一)》,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3237,2007-04-24.
[23]李国光主编:《新企业破产法疑难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124页。 [24]齐树杰:《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02页。 [25]参见陈国奇译,《日本破产法》,民商法律网,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2637,2005-10-9.
[26]黄锡生:《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业化研究——以破产法律制度的目标价值为基础》,《浙江学刊》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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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See Keturah Whitfoed:“The Role of Bankruptcy Practitioners and the Draft Bankruptc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An EmpiricalPerspective”,王卫国、RomanTomasic(澳)主编:《中国证券法破产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第131页。
[28]参见黄锡生:《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业化研究——以破产法律制度的目标价值为基础》,《浙江学刊》2004年第5期。
[29]参见杨彪:《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6751,2006-6-2.
[30][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2页。
[31]张凌寒:《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之我见》,《法制与社会》2004年第4期。 [32]田维桢、罗义新:《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要点和风险防范》,《法治研究》2007年第9期。
[33]参见王利明:《破产立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法学》2005年第3期。 [34]曹守晔:《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民商法律网,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0050,2006-12-15.
[35]王晓蕾:《论新〈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平顶山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范健主编:《商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王卫国:《破产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程春华:《破产救济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王新欣主编:《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王新欣:《破产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汤维建:《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8、向卫华:《浅析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属性》,《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1期。 9、李曙光:《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人民法院报》2007年10月30日。 10、王新欣:《新破产立法纵横谈》,《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11、韩长印:《中国破产法的发展状况及法学论题》,《法学杂志》2004年第5期。 12、王利明:《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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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李曙光:《关于新<破产法>起草中的几个重要问题》,《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14、汤维建:《修订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15、李永军:《重申破产法的私法精神》,《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16、刘黎明、阳贤文:《破产法利益制衡机制论——兼论职工利益保护》,《法学与实践》2002年第2期。
17、邹海林:《破产程序的财产管理人制度》,《法学》1994年第10期。
18、Lam Joseph、Wong James: Bankrupt in China?, Hong Kong Lawyer, November 2002, pp. 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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