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约必守原则 2、
(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3、
(1)有限责任原则; (2)整体责任说;
(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
4、概念:一国法院不能审查一个外国主权者在其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所作行为的效力或合法性。特征:
(1)该外国的国家行为是在其本国管辖范围内作出的;
(2)当事人根据外国国家行为而作出的行为根据法院地法律是违法的,因而需承担法律责任;
(3)诉讼当事人可以是私人或私人团体,也可以是国家;
(4)法院应推定该外国的国家行为合法,因而当事人根据外国国家行为所作的行为也不需按法院地法律承担法律责任 三、论述题
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
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主要特征包括:
1、跨国性:跨国公司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有庞大的网络,它包括总公司、母公司及下面的子、分公司甚至孙子、分公司组成,公司之间通过持股、换股、股权参与、技术转让、许可等多种方式将他们结为一体。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制定决策时,不再是从某个分公司、某个地区着眼,而是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作为它决逐的目标,从全球范围去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和采购及策略,以最长远的目光去赚取利润,由此形成这一特点。往往跨国公司在各国都有分公司或子公司,但他们都要听从来自总公司最高层决策层的命令。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它是由分布在各地的诸实体所组成的企业,各实体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包括了、非股权上的安排和人事上的安排等,从而使得母、子、分公司等实体之间紧密联系在了一起,能够一起分享知识、资源,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跨国公司是由国内外诸实体组成的企业,这些实体包括分支机构、子公司、母公司等,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1、 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由总公司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2、子公司一般依东道国的法律设立,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东道国的法人,他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承担责任。
3、母公司和总公司各自为独立的法人。母、子公司各自为独立的法人,而总、分公司却视为一个整体。
跨国公司内出现形成了一个矛盾,即从经济来看,我们强调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内部的相互联系性,从而拥有共同的经济策略,是单一的经济实体,但是从法律上来看,特别是从母、子、孙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来看,他们有各自为独立的法律实体,这就带来了矛盾和问题。一方面,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为,另一方面,他的行为又要受制于母公司的决策。
第二章 国际贸易法
一、选择题
1、可保利益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 A、现有利益 B、期待利益 C、责任利益 D、过去利益
2、下列各项买卖中,不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是:( )。 A、洗衣机 B、长虹股票 C、美元
D、来料加工
3、国际贸易术语明确表明的内容包括( )。 A、商品的价格构?成 B、货物风险的划分
C、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各种费用的负担 D、责任范围 二、简答题
1、简述提单的法律特征。
2、简述《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重要修改和补充。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货物风险转移的原则是什么? 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卖方的义务有哪些规定? 三、案例分析
1、美国甲公司发电报给中国乙公司称:“供应40台发动机。100匹马力,每台CIF上海5000美元,合同订立后2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回电称:“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请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阿登内斯”轮代理人对一批橘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该轮在西班牙港口卡塔赫纳装上该批橘子后,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但是,“阿登内斯”轮并未直驶伦敦,而是驶向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的橘子到达伦敦时,橘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于其他橘子的大量到货,使橘子的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货轮是以口头约定直驶伦敦的,则关税的提高和橘子价格的下跌都应在该船到达之后发生。
于是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被告则辩称:提单中载明有规定承运人可任意的经过任何航线将货物直接或间接的运往目的地的条款,因此,认为自己不应为因绕道安特卫普而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ABC 2、BCD 3、ABCD 二、简答题 1、
1)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2)货物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