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术语。
2、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的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可能发生这结果。
3、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4、指在合同订立以后,一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或信用出现严重的缺陷,或履行合同的前期行为或准备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显然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5、追夺担保:也称所有权担保,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夺。
6、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7、信用证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有条件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卖方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出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随附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按时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8、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9、关税壁垒是指各国为管制进出口贸易而设置的各种关税制度。征收关税的目的在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也用来保护国内经济免受外国商品竞争的损害。 三、简答题 1、
(一)公约适用于: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二)公约排除适用的范围: 1)不适用于6种货物的买卖:
(1)专供私人、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依法律执行令状等进行的买卖;
(4)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5)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2)不适用非以货物交易为内容的买卖,如加工合同、劳务合同等。 3)公约不适用合同的若干实体事项: (1)合同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 (2)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条件;
(3)货物对任何人造成的伤害而引起的责任。
4)公约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或改变公约的任何规定的效力。
2、要约因: a、被撤销; b、过了有效期; c、被受约人拒绝; d、经受约人反要约; e、不可抗力而终止。
3、除非另有约定,卖方承担以下品质担保义务: (1)保证交付的货物适合该种货物的一般用途;
(2)保证交付的货物符合订约时买方明示或默示告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
(3)保证交付的货物与订约时向买方提供的样品具有相同品质; (4)如未规定包装方式,则按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 4、
a、在卖方已经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宣布解除合同必须在公约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超过规定的时间则买方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
b、买方如不能按实际收到的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则不能主张解除合同。除非这种不能返还非由于买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或不能返还由于检验货物所致,或在发现不符前货物已售出,或在使用中被消费或改变;
c、如卖方仅交付一部分货物,或所交付的货物只有部分与合同不符,则买方只能就未交付的部分或不符的部分解除合同而不能解除整个合同。除非部分未交付已达到根本违约程度。
5、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失,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即“航行过失免责”;
(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 (3)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4)天灾; (5)战争行为; (6)公敌行为;
(7)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押或拘禁,或依法扣押。 (8)检疫限制;
(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10)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闭、停工或强制停工;
(11)暴动和骚乱;
(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13)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 (14)包装不固;
(15)标志不清或不适当;
(16)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 四、案例分析
1、外国公司应要求外国公司承担仓储费及苹果处理费。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0条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够交付货物;接收货物。”由此可见,接收货物是买方的法定义务,即使卖方所交货物存在问题,买方也应承担接收货物的责任。本案中,外商拒绝提货,造成苹果全部腐烂,说明外方违约,因此,外国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处理苹果费共5万美元应由外方承担。
2、只有(4)属于共同海损,(1)(2)(3)(5)不属于共同海损。因为共同海损指的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包括:a、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b、作出的牺牲或费用必须是特殊的;c、作出牺牲和费用必须是有意的;d、处置必须合理。单独海损则是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单元自测一(考核内容:第一章、第二章)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中,哪项是银行需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 ) A、信用证